案例陈述
2019年1月至7月,甲公司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新产品专利技术。当年7月5日,该专利技术已经达到预定用途,按10年进行摊销。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在研究阶段,发生材料费300万元,人工工资400万元,研发人员职工福利费30万元,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及专家咨询费20万元,用于研发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200万元(其中包括房屋的折旧100万元),无形资产(用于研发的软件)摊销100万元,总计1050万元。
(2)在开发阶段,所发生的支出全部符合资本化条件,发生材料费100万元人工工资200万元,用于研发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200万元(全部为研发专用设备的折旧),总计500万元。
(3)2019年3月,甲公司收到市科技部门的科研项目扶持资金50万元,符合且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全部用于该项目研究阶段的研发人员工资发放。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财税处理
2019年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金额单位:万元,下同)
(1)研究阶段发生支出。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50
贷:原材料 300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400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30
累计折旧 200
累计摊销 100
银行存款 20
(2)期末转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105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50
(3)2019年3月,取得财政性资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规定,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借:银行存款 50
贷:管理费用 50
(4)开发阶段发生支出。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500
贷:原材料 100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00
累计折旧 200
(5)7月,专利技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 5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500
(6)当年对专利权进行摊销=500×6÷120=25(万元)。
借:管理费用 25
贷:累计摊销 25
(7)所得税会计的处理。
2019年12月31日,该项专利权的账面价值=500-25=475(万元),计税基础=475x175%=831.25(万元),虽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暂时性差异,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由于该项业务不是企业合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另外,该差异属于永久性性差异,以后期间不会转回,因此甲公司此时不应确认与专利权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事项的影响。
(8)税务处理
①2019年,甲公司取得财政性资金50万元,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并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会计上冲减了“管理费用”,未记入当期应税收入,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②甲公司将不征税收入50万元用于科技项目发,按照税法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会计上冲减了“管理费用”,相应的费用并未在税前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③费用化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当年发生的研发人员职工福利费30万元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及专家咨询费20万元,属于其他研发费用。其他研发费用限额=(费用化支出1050一其他费用50-财政资金50一房屋折旧100+资本化支出500)X10%÷(1-10%)=150(万元),大于实际发生的50万元,因此其他研发费用按50元加计扣除。
税法规定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由于不征税收入对应的研发支出不允许扣除,同时也不得加计扣除;另外,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的规定,房屋的折旧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因此,费用化支出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1050-50-100)×75%=675(万元),应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④资本化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税法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2018年专利技术会计上摊销25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500×175%×6÷120=43.75(万元)加计扣除额18.75万元应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申报表填写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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