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再来回顾一下关于工会经费的相关知识!
(一)计算基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
1、“全部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含临时工、长期工)。
2、“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均计算在内。
3、工会经费按照上一季度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按照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总额贷方数(即应发工资)计提。
(二)代征比例
1、工会经费代征比例
对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税务机关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40%征缴工会经费,另外60%由基层工会留用,即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申报缴纳。
2、工会筹备金代征比例
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税务机关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征缴工会筹备金。
区别:工会经费是指设立的工会组织的,工会筹备金是指未设立工会组织的。
工会经费实行按季征收,以一个季度为一个征收期,工会经费征收期限为1/4/7/10月份。
逾期未缴纳工会经费,按照欠缴金额每日5‰加收滞纳金。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 年第 1 号令)
《关于税务部门统一代征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工发〔2018〕4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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