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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额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留抵退税后加计抵减需调减吗?附相关账务处理

一、加计抵减额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关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03月29日有过明确答复:加计抵减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按照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用于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从加计抵减额的形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不会形成留抵税额,因而也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二、留抵退税后加计抵减需调减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第(六)项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又根据此公告第七条第(二)项相关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也就是说,留抵退税之后,需要调减结转以后期间进行抵扣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个科目借方余额;既然如此,退税部分自然不能重复用于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国家既然把这个税额退还给企业,相当于这个进项税额转移至国家支付,而企业不再负担,自然不符合作为“进项税额”的概念)。如上所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既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个科目借方余额予以调减,相应加计抵减金额自然也要依法调减。

附一:加计抵减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一)期末正常计提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二)实际缴纳增值税时依法予以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

附二:留抵退税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者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注:具体用哪个专栏,或者有些争议,其实区别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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