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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金张掖夏菜”出口贸易扶持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总要求,借助政策之机、开放之路、市场之力,推动农业转型升级,加快“金张掖夏菜”出口贸易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全市范围内从事“金张掖夏菜”出口基地建设、对外贸易、冷链物流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个体经营户等经营主体。

二、扶持方式

重点扶持“金张掖夏菜”出口基地、对外贸易、品牌创建等关键环节,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提供融资担保等扶持方式。

(一)鼓励企业开展自营出口贸易业务。对开展“金张掖夏菜”自营出口业务的企业,经商务部门认定后,按照《张掖市关于促进外贸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实施意见》(张政发〔2017〕74号)规定,落实企业创汇奖励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二)引导企业建立出口蔬菜生产基地。对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基地备案证书、流转土地1000亩以上或签订购销协议2000亩以上的“金张掖夏菜”出口基地,产品30%以上实现自营出口的企业,享受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市、县(区)财政各50%的贴息补助。

(三)扶持企业完善蔬菜冷链物流体系。对新建和改造提升5000立方米以上的果蔬保鲜库、变温库、气调库、立体自动化冷库等智能型冷藏设施的经营主体,享受基准利率贷款市、县(区)财政各50%的贴息补助;对冷链物流企业和从事“金张掖夏菜”的产销经营主体购置20吨以上冷藏运输车辆,车体上喷绘“金张掖夏菜”宣传标识,享受基准利率贷款市、县(区)财政各50%的贴息补助。

(四)扶持出口农产品品牌建设。对通过欧盟、美国、日本有机产品认证和HACCP认证、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认证的蔬菜生产加工企业,每认证1个奖励10万元,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鼓励县(区)创建国家级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和国家级GAP示范区及有机认证示范区。

(五)促进出口企业规范运行。为解决外贸出口企业财务人员匮乏、能力素质偏低、财务制度不健全的问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行财务代理制度,代理费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六)帮助办理出口业务。由市商务局在引进的外语人才中,择优在广西凭祥口岸和新疆霍尔果斯口岸各选派一名人员挂职,帮助企业办理相关出口业务。

三、兑现程序

(一)提出申请。各类经营主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县(区)农业、商务部门初审,市农业、商务部门复审。

(二)核查验收。市、县(区)农业、商务部门组织成立核查验收组,对复审通过的扶持项目严格进行核查验收。

(三)社会公示。对核查验收合格项目在全市范围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四)审批兑现。对公示无异议的扶持项目,由市、县(区)农业、商务部门严格审核,并分别向市、县(区)政府书面报告,市、县(区)政府研究审核通过后予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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