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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女子想贩毒品买回假货 以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提起公诉

日前,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田某、王某被公安机关移送即墨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检察官审查认为,两名犯罪嫌疑人贩卖毒品699.98克,未检出毒品成份,系犯罪未遂,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情要从十五年前说起,在广州打工的田某(女)认识了女同事的老公王某, 2007年,田某来到青岛市城阳区居住。去年4月,多年未见的王某来到青岛联系上田某,二人混迹在了一起。两个月后,在田某的家里王某与田某的韩国朋友李某见过一面。之后,王某回到广州。

去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韩国的李某联系田某,询问她的朋友王某是不是在广州,能不能让王某帮助带冰毒回来?田某同意后,李某将一个电话号码发给田某。田某随后联系上王某,同时将联系人的电话也给了他。次日,王某通过联系,一个号称小马哥的人告知他手头暂时没有。

为了和田某做成这笔生意挣点钱,王某四处寻找机会,他通过曾在夜总会上班的小姐联系到外号叫阿英的男子,在该男子的安排下双方见了面。

阿英告诉王某,“货”质量不是很好,价格可以便宜,购买两包毒品需要4万元,王某现场验了“货”,自认为还可以便当即成交付款。慌乱中,王某都未来得及称重便将“货”藏了起来。

当日,王某乘长途汽车潜回到即墨高速公路服务区,田某将其接回。当田某正与下线人员交易时,被公安一举抓获。

依证据表明,去年8月3日,田某在家中向李某贩卖冰毒99.33克、红色药片0.32克,向姚某贩卖冰毒29.71克。在其家中查获白色晶体570.94克,红色药片6.9克。

经鉴定,在田某家中查获的白色晶体570.94克,未检出有毒品成份。红色药片6.9克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办案检察官:

嫌疑人田某、王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贩卖毒品699.98克,系犯罪未遂。尽管王某购买的“货”并不是真正的毒品,但其犯罪故意系出自贩卖毒品为目的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应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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