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买房是合法正当的,但是房主身背债务,卖房时是否有义务告知买方?如果不知情买了尚有债务纠纷的房主的房子,你还能取得房产权吗?还真不一定。
今年1月,闫某通过中介与房主孙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主孙某出售房屋一套110万,并收取定金30万。后孙某带其儿子到北京。期间,闫某因多次联系不到孙某,转而到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得知该房已被法院查封。
怎么办,自己买的房竟然已被法院查封?随后闫某报了案,经公安立案侦查查明:孙某欠邮政银行15万元贷款未及时还款,该房产于去年10月被崂山区法院查封。孙某欠农商银行70万元贷款未及时还款,今年1月又被即墨区法院轮候查封。6月,公安机关以孙某涉嫌诈骗罪移送即墨区检察院审查逮捕。
办案检察官提审孙某时,孙某辩称不知道他的房已被法院两次查封。 孙某的话是真是假?查封情况真相如何?据孙某在公安机关的交待:对法院的第一次查封知情,但并未说明是在房产交易之前还是之后知情的。另外,对法院第二次查封情况以及孙某有无其他负债情况都没有明确记录。
即墨区院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补查建议,经补查后,该院办案检察官经审查发现,孙某明确表示对涉案房产两次被诉讼及被法院查封房产事先均不知情。且证据表明,法院的两次快递单是邮寄送达给了孙某的妻子胡某。其妻胡某未收到,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举证通知书被退回。
的确,证据证明了孙某对被两次起诉的事实不知情,孙某不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即墨区院办案检察官审查认为,孙某不涉嫌犯罪,遂对孙某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据了解,作为受害人闫某,得知该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情绪激动,对审查结果不理解,多次到该院及上级院上访。
针对这种情况,即墨区院侦查监督部门和控告申诉部门共同商定息访措施,联合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一起,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耐心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详细向其解释不批捕原因,告知受害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协调双方就房款的具体给付情况进行了初步商定。最终,受害人闫某认可了本案是一起合同纠纷,同意走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办案检察官认为,立足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在审查中发现本案是一起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而不是刑事犯罪案件时,没有“趋利避害”、“和稀泥”,而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律公平正义。并且积极作为,耐心释法说理,引导受害人采取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消除了信访隐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李卫东)
编辑: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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