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扩展已经获得认证产品的单元覆盖时,应当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由指定认证机构核查所扩展的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进而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向认证证书持有者单独颁发或者换发认证证书。扩展产品未经指定认证机构确认合格并取得认证证书,擅自出厂、销售的行为应当属于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行为,可以依照《行政处罚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从轻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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