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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能源虚拟金融化:起步风险不可不妨

我国能源虚拟金融化:起步风险不可不妨

时间:2012-04-28 09:09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作者:杨超  查看: 20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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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参加资本市场建设与金融改革创新发展会议时表示,要争取推出原油期货。原油期货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郭树清主席的一番话,也引发了业内对于能源“联姻”金融的关注。我国目前能源金融到底发展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能源金融带来的风险又应该怎样看待?就上述问题,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了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何凌云。

   国内强调能源实体金融

   何凌云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能源金融分为能源实体金融和能源虚拟金融两个层面。能源金融是传统金融体系与能源系统相互渗透与融合形成的新的金融系统,能源实体金融是指能源产权主体、效率市场和传统金融市场通过有机联络,利用金融市场的融资、监督、价格、退出机制,培育、发展和壮大能源产业;能源虚拟金融是指能源市场主体在能源商品期货、期权市场、国际货币市场以及能源相关的资本市场进行能源实务、期货、期权、债券、汇率、利率、股票以及相关衍生品等金融资产的套期保值、组合投资或投机交易。

   “我国目前主要强调的是实体金融。一方面能源方面的贷款在我国总的负债和投资中占比非常高,而且另一个方面,能源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的规模也在扩大,所以从能源实体金融的发展来看,我们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何凌云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另外走出去战略中也取得了很多成效,而且在我国能源进出口贸易中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它提供了贸易融资、汇兑结算、利率和汇率风险等多个层面的支持,所以从实体金融来看,我国能源金融还是处在一个良好的发展态势。”

   但是国内能源实体金融的发展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何凌云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指出,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能源产业的市场化程度还比较低,很多产业都处于战略转型期,比如煤炭、石油、电力的发展存在着技术落后、激励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所以市场化程度比较低,和金融的结合性还处在初级阶段;第二个方面,能源的宏观运行过程当中,投资规模比较大,部分信贷资金流向一些低水平发展的领域,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不协调的状况仍然存在。

   发展能源虚拟金融支持能源产业

   何凌云表示,发展能源虚拟金融是能源金融化必经之路。“原油期货是典型意义上的能源金融产品,如果建立原油期货那将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当然原油期货同时也伴生了很大的风险,因为期货本身对价格有影响,加大价格波动的风险,虽然期货产生的初衷是为了规避风险。”何凌云说,“金融支持能源产业发展,一方面是参与性,比如银行贷款,引导创投资本进入能源领域投资,能源领域的企业发行债券等,都体现了能源金融的参与性;另一个方面是介质层面,也就是能源金融产品本身。”

   谈到能源金融产品的创新,何凌云认为,这是能源金融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金融创新产品在能源行业运用推广,能使能源产业发展与金融业务拓展形成密切的互动关系。何凌云表示,设立能源基金可以满足提高中国能源产业集中度的资金需求,也将是中国产业结构调整和能源基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在未来的能源产业发展中,中国将有大量的能源企业面临重组和布局调整。而在目前银行间接融资不畅、股票市场低迷、直接融资受限的情况下,能源基金设立更具有迫切性。能源基金不仅可以解决能源企业的资金缺口;同时也可以作为战略投资者成为企业的股东,在帮助企业建立现代化的治理结构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在民间,这种产业投资基金的探索已经开始;但由于中国尚没有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也缺乏体制性的融资渠道和投资者退出渠道,因此无法发挥主导作用。

   价格平抑体系控风险

   当今国际油价震荡已经成为司空见惯的事情,有业内专家指出,这与美国能源过度金融化有关。专家认为,像原油这样的资源品价格已经几乎脱离了市场供需关系的影响,是由于美国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严重脱节,其相关金融衍生品加大了能源品价格的波动风险,这与能源金融化的初衷是相悖的。当然,我国目前能源虚拟金融化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可以预见的是,利用好金融衍生品来管理风险、交易风险的同时,要正视风险而不要害怕风险,但必须保证不能形成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何凌云认为,能源这样一般意义上的商品金融化了以后,它的价格不仅由能源供需来决定,还受期货期权等因素影响,也就是投资资金的多寡、投资者行为来决定,如果说它金融化的程度比较大的话,最终也可能有悖于平抑价格的初衷。但是这样的度不能以单一的指标来衡量,因为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背景环境、承受能力都不一样,不过美国确实存在过度金融化的问题。这样的问题显然会对经济的运行带来很大的风险,这种风险不仅表现在能源产业本身,还会由于能源产业通过各种链条引发到金融业,对于宏观经济产生影响。“我觉得要从多方的角度,政府主导下建立价格平抑体系。就像汇率波动一样,对价格会设有波动幅度的限制,但绝不是控制价格,而是以市场为主导,只是在价格过度波动,跨出波动幅度时可以用价格平抑体系进行价格引导;而在波幅限制范围内,即经济可承受范围内,则由市场来决定。”何凌云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

   应建立政策性的能源金融机构

   能源金融的核心在于在满足能源信贷资金的同时有效解决能源金融安全问题。从信贷资金看,目前国家有交通银行、农业银行等,但没有与能源相关的银行,这已成为能源产业发展的一个瓶颈。何凌云表示:建立能源金融机构是必要的。一方面能源类金融机构为能源企业服务,将资金用于企业内的新能源开发和自主创新,同时也可以根据各地区能源产业发展的差异,制定有区别的信贷政策,避免商业银行信贷支持能源产业的地域局限性,因此具有政策性银行性质;另一方面,能源产业建设期较长,与其相关的环境治理、循环经济等贷款具有较大的风险,因此除了建立能源银行以外,与之相匹配的能源企业担保公司也应成立,并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市场化运作,故能源金融机构又具有商业性质。根据中国实际,在政府指导下,有实力的金融家和企业家应联手申办能源银行,由财政和企业共同注资,吸取存款,集中财力,主要用于能源开发、能源企业创新等。

 

责任编辑: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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