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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哲学论纲 第二章 第二节

科学哲学论纲
  第二章.辩证唯物主义哲学逻辑批判

 

第一节.            在统一哲学理论的观点看来,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关于“物质”概念定义存在的逻辑偏差

 

在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中,关于“物质”概念的定义做了如下阐释:“辩证唯物主义总结了哲学和科学长期发展的结果,对物质概念作了科学的规定。它指出:人们用感官所感觉的是物质的具体形态。哲学上物质概念是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各种各样的物质具体形态中,舍弃了它们各自的特点,把它们的共同本质抽象出来。那么各种各样的具体物质形态的共同本质是什么呢?就是客观实在。所以列宁说:‘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这就是说,物质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又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实在。”这就是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对物质概念的定义。

科学哲学理论根据《普通逻辑原理》一书中关于概念的定义与划分的规则认为,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对物质概念的定义存在有如下的逻辑偏差。

(一)、科学哲学认为: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在阐释物质概念定义的过程中用到的“客观实在”概念,是应用无限抽象的形而上学思维方法得到的,是一个形而上学概念。对此笔者在前面已经论及,这里不再赘述。

(二)、科学哲学认为: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物质概念是一个无限抽象的形而上学概念。由于“客观实在”本身是一个无限抽象的形而上学概念,而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又是用它来定义哲学上的物质概念的,所以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物质概念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了一个无限抽象的形而上学概念。

(三)、科学哲学认为: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对物质概念的定义,在定义项中间接地包括了被定义项,犯了“循环定义”的错误。由于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在阐释物质概念定义的过程中,首先用无限抽象的思维方法从物质的共同本质中抽象出一个“客观实在”,然后又用“客观实在”来定义物质概念。这种关系可表示如下:


               

(说明:尊敬的读者,由于网络原因,上述图片不能正常显示。抱歉!)

这无疑等于说,“物质”就是“客观实在”;“客观实在”就是“物质”。这样用乙来说明甲,又用甲来说明乙。转了一圈又回到原地,白白兜了一个圈子,谁都没有被说明。作为定义,这是不允许的。这样做就犯了“循环定义”的错误。

(四)、科学哲学理论认为: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在对物质概念的定义中,定义项的外延多于被定义项的外延,犯了定义太宽的错误。

辩证唯物主义哲学根据它对物质概念的定义,把由分子、原子组成的实体物质和电磁能量(电磁波)看作是物质的不同形态。由于它们都是不依赖人的意识而存在,又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实在。科学哲学的物质观与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物质观有所不同。科学哲学认为,物质是由分子、原子等能独立占有三维空间位置的微观粒子组成的宇宙实体,而不包括电磁能量(电磁波和光波)。因为电磁能量与由分子、原子组成的实体物质有很多不同的特点,不能用无限抽象的方法把它们等量齐观。下面就它们的不同特点从五个方面加以简单的说明。一是电磁能量与实体物质所占有的空间位置不同:电磁能量可以在空间任意叠加,是不独立占有三维空间位置的电磁波;实体物质是由分子、原子等能独立占有三维空间位置的微观粒子组成的,不能在同一空间位置任意叠加。二是电磁能量与实体物质遵从的规律不同:电磁能量的运动(即电磁波的传播速度)不遵从牛顿运动定律,而实体物质的运动遵从牛顿运动定律。三是电磁能量与实体物质的运动速度不同:电磁能量在真空中的传播速度是宇宙间的速度上限,即以光速运动;实体物质无论在任何种情况下的运动速度都远小于真空中的光速(即电磁波的传播速度)。四是电磁能量与实体物质的存在方式不同:电磁能量即光或电磁波不能以相对实体物质静止的状态存在;实体物质能以相对静止的状态存在。五是电磁能量与实体物质的本体状态不同:电磁能量可以在空间任意叠加,不具有本体状态,因此对电磁能量而言,不具有所谓的内部和外界问题;实体物质具有本体状态,能独立占有三维空间位置,不能在空间任意叠加,因此,对实体物质而言,具有所谓的内部状态和外界条件问题。据此,科学哲学理论认为,实体物质与电磁能量(电磁波和光)具有本质的不同,不容混淆,也不能用客观实在来抹煞它们的本质区别。物质概念本身不需要那么宽广的外延,而“客观实在”具有足够宽的外延。所以在科学哲学看来,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在定义物质概念时,犯了定义太宽的错误。大家知道:生产力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生产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理解,它们都属于物质。因为它们都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对物质概念的定义。这种理解在科学哲学的观点看来,显然是过于牵强附会,甚至是不可思议的。

(五)、科学哲学认为,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在对物质概念的定义中,定义项中包括了含糊不清的概念,丧失了揭示概念内涵、明确概念的作用。由于“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和“客观实在”是两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其本身的内涵不清而又外延过宽。什么叫做“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什么叫做“不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对其进行定义和划分的客观标准是什么?假定我们要问的问题是,我们是否能反映出宇宙间究竟有多少个氢原子和氧原子?那该如何回答呢?不拟定出具体的反映标准我们就无法回答。如果我们所拟定的反映标准是“精确到一个不差”。根据这一反映标准,我们对上面问题的回答只能是:不能反映。因为无论将来的科学技术如何发达,我们永远都不能“精确到一个不差”地知道宇宙间究竟有多少个氢原子和氧原子。由于宇宙空间本身是无边无际的,原子核之间也在发生不断地相互转化,人又不是万能的观察者和反映者,所以人类永远不会穷尽它。如果我们所拟定的反映标准是:根据氢和氧在宇宙各种物质中所占的大致比例,做出大致的估计。那么我们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是:能够反映。因为估计就允许有误差。由此可见,在反映标准不同的情况下,宇宙间的氢原子数的和氧原子数,既不能被人的意识所反映,又能被人的意识所反映。所以,一种事物能不能被人的意识所反映,与我们拟定的反映标准有关,但这里缺乏客观标准。

什么叫做“客观实在”?什么叫做“非客观实在”?这里同样存在一个缺乏客观标准的问题。空间和时间以及能在宇宙空间独立传播的电磁波、物质的属性、物质的运动形式、物质之间的联系等等都具有“客观实在”的属性。所以用“客观实在”来定义物质概念,不但从根本上彻底混淆了物质与空间、时间、电磁能量、“物质的属性”、“物质的运动形式”、“物质之间的联系”等之间的本质区别,而且无中生有地创造出了无数种莫须有的物质形态。

对于以上问题,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之所以难以做出科学的解答,归根到底,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和“客观实在”本身是两个高度抽象而又含糊不清的概念,用它们来定义物质概念时,违反了定义项中不能包括含糊不清的概念这条定义规则,犯了定义项中包括有含糊不清的概念的错误。

(六)、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对“四种客观实在”无法做出科学的理论解释。科学哲学理论极其重视各门科学之间的联系和人类知识的统一性。它认为:哲学与各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之间应当谐调一致,不应当存在任何对抗。可是辩证唯物主义哲学除了与社会科学—如《普通逻辑原理》—之间存在有不一致的地方外,还与自然科学存在有不一致的地方。例如,它在用“客观实在”定义物质概念时,在“客观实在”前面加了两个定语:一个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另一个是“又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这就意味着在被这两个定语限定的范围之外,还存在有其它形式的“客观实在”。那么,其它形式的“客观实在”究竟是些什么东西呢?不难推测,其它形式的“客观实在”与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物质概念定义中的“客观实在”在本质上应当具有不同的特征。根据数学中的排列与组合,这些“客观实在”只能用前面所说的两个定语及其反语的不同组合来表述。所以,辩证唯物主义哲学所认可的“客观实在”应当有以下四种:

1、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又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实在”;

2、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又不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实在”;

3、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又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实在”;

4、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又不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实在”。

如果第一种“客观实在”所反映的对象是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中所定义的“物质”的话,那么其他三种“客观实在”所反映的对象又是什么呢?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对此既没有做出明确的说明,又没有公开承认它们的存在。所以科学哲学认为: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对“四种客观实在”无法做出科学的理论解释。

(七)、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关于“物质”概念的定义对物质的界定缺乏客观标准。在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对物质概念的定义中,“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和“客观实在”都是含糊不清的抽象概念,用它们来界定物质时就缺乏客观标准。这是因为:

1、要判断一种事物是否“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缺乏科学、客观的判定标准。科学哲学认为:要判定一件事物是否“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首先应拟定“反映标准”,在不少情况下,我们难以拟定出科学、客观的判定标准。

2、我们无法在思维中或现实中找到一个科学的、便于操作的能够区分:什么是“客观实在”?什么是“非客观实在”的客观标准。以致使我们在判定某些现象或事物是否属于“客观实在”时,常常会出现两难的推理。

3、辩证唯物主义哲学没有表明“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是就其可能性来说的,还是就其现实性来说的。如果是就其可能性来说的,那么,判断这种可能性真实存在的客观依据是什么?如果是就其现实性来说的,这无疑等于说:被人类认识了的东西才是物质,尚未被人类认识的东西就不是物质。很显然,这种以人类是否认识作为界定物质的标准更是毫无科学根据的无稽之谈。

鉴于上述理由,统一哲学理论认为: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关于“物质”概念的定义对物质的界定缺乏客观标准。

(八)、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在物质概念的定义中,只把人当作意识本原来看待,而没有同时把人本身当作物质实体来看待。

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在物质概念的定义中认为:物质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科学哲学认为:这种观点所揭示的并不是普遍规律。科学哲学把自然界的物质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未被人类改造过的自然客体;第二类是已被人类改造过的社会客体;第三类就是人。

科学哲学认为:第一类物质当然不会依赖人的意识而存在。但是第二类物质就不会在人类意识之外产生出来。举例来说,没有人的意识参与,就不会有飞机和大炮,也不会有火车和轮船,更不会有现代社会的高科技产品,人类意识是它们的生成之母。离开了人类意识,它们就只会以自然客体的形式存在,而不会以社会客体的形式存在。至于第三类物质—人体,更不会脱离自身意识而独立存在。人的血肉之躯一旦丧失感觉和思维这些形式的意识,人将不成为其正常人,人将变成有生命或无生命的仅具低级反映形式(物理的、化学的或生物的)的低级形态的物质实体。由此可见,人是在某种程度上要依赖自己的意识生存或生活的。笛卡尔“我思故我在”的命题说的就是人的正常存在对自我意识的依赖作用。人的本质是他自己设计、创造的结果,是“主观性”自由选择的产物,一个人少年立志求学,青年立志成才,壮年立志有所作为,中年立志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晚年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都是在积极的自我意识指导下,一步步走向成功的。怎么能说人体对自身意识完全没有依赖作用呢?在社会生活中,我们也是根据人的知识结构、思想意识及能力的不同,而把人分为哲学家、科学家、文学家、艺术家、医生和教师等等。以上事实说明。人的生存质量和状况都对自身意识有某种程度的依赖作用。而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在对物质概念的定义中告诉我们:物质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这种观点其实质就是把人只当作意识本原来看待,而没有同时把人本身当作物质实体来看待。

(九)、在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看来,给物质概念下定义,其实质就是把辩证唯物主义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看法凝结到物质概念中去。并非真正在揭示物质概念的本来内涵。因为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物质概念所回答的不是任何别的问题,而仅仅是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即物质依赖意识,还是意识依赖物质的问题。在科学哲学的观点看来,这种并非真正揭示概念内涵的给事物下定义的方法也不是一种科学的方法。

由于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关于物质概念的定义不符合定义规则,没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存在有多重严重的逻辑偏差,所以科学哲学理论认为: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中的物质概念只能是一个形而上学概念,形而上学概念就是不正确的概念、不合理的概念,因而不属于科学概念。由此可知,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哲学理论辩证唯物主义也不会是一个科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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