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5日,我有幸参加了广东省政府采购协会组织的87号令培训,培训由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以徐舟副主任主讲。
一天的培训,收获良多。
由于未得到授权,本人发此文的主要目的是与大家分享我的听课笔记,不代表我有分享徐老师课件的意图,故笔记上不包含全部课件内容。
我的字迹比较潦草,有些内容我会打出来,基本内容与课件上的一致,个别地方为了更清晰,我会根据理解略加解释。
1、2
政府采购法在立法时反腐倡廉的背景。
制度上分权,程序上重程序轻实体。廉政(笔记上写成了廉重)的需要。
过度分权造成权责不对称,在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中政府采购法“促进廉政建设”的提法绝无仅有。
政府采购法部分内容有程序、有义务,却没有处罚措施。87号令为其“安上牙齿”。
18号令部分内容与上位法冲突。
政府采购法修订后已无政府采购代理资质。
程序导向转向结果导向,采购人的满意度问题。
和采购条例在起草
3、4
补丁式管理中的典型就是财政部办公厅向河北省财政的复函,法律位阶低,连规范性文件也算不上。
18号令关于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专家数量提法的bug。
18号令修订中,前后左右看。
借鉴了招标投标法体系中的内容。
招标采购单位的提法删除,有利于分清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责任。
雷: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本质上是代理关系,代理机构没有独立权限,代理行为基于采购人授权而为之。
邀请招标。
回归采购的本源:1、采购人是否满意;2、国家利益、公众利益——老百姓是否满意。
结果导向
由缔约过程中延伸到履约。
立法过程中法学专家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履约有合同法约束,政府采购已明确规定合同适用合同法(雷:非行政合同属性,但政府采购合同有行政属性,非单纯的民事合同)。
修订注重规章的操作性,法律层级中规章承上启下,指导具体实践。
案例:纸做的课桌椅,盗版新华字典,过度竞争和履约监管的失责。
PPT内容补充
5、良性竞争,更加注重交易规则的公平。
6、优化环境,更加注重为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减负。(费用、样品、信用查询渠道)
母爱式立法。
雷:徐老师关于政府采购工程范围及操作中的变通,本人不完全认同。
地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一省一标准,不同市、县应统一。
公开招标数额起点不宜过低。
工程投标中的不平衡报价。
预算充足中时可否要求中标人提供备品,备品提高了中标人的履约成本,实质上是对预算数量的变更。
思考:投标人主动提供赠品,投标效力如何?
混合项目属性,首先按《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其次按有利于项目实施原则,权力下放给采购人。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如节能、环保等。
删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接受过财政部门培训等要求。
不能让采购人成为旁观者。
“你能你来”“you can you 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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