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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标书〗什么样的证据在投诉中会被财政部门采信?

政府采购投诉中,投诉人负有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20 号)第八条规定,投诉书应当包括“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投诉人提出的什么样的证据才会被政府采购主管部门采信呢?



一、证据材料应真实

材料真实性是供应商投诉的基石,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诉的供应商不光是自寻烦恼,简直是自投罗网了。实践中也很少看到投诉人以此类方式交智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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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据来源应权威

财政部第四百八十八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案例中,投诉人投诉中标人和另外两家投标人串通投标。并提供了一家商业信息查询平台——“天眼查”平台查询证据,该平台查询结果显示,陈其中一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另一家投标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且中标人与其中一家投标人企业邮箱地址相同。

财政部调查后认为:“天眼查非工商信息官方查询平台,不具有公信力,通过其查询的信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陈晓勇是科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也是蓝梭公司的监事,未发现科展公司、蓝梭公司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经查睿泽公司、科展公司、蓝梭公司的投标文件,未发现上述供应商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的情形。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最近几年,一些企业看上了信息查询平台的商机,该类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虽不可否认这些平台在国家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但确有个别平台在存在不规范经营,甚至某知名平台曾出现过交钱就可以消除负面信息记录的情形。财政部历来重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证据来源的权威性,本案中,对于非官方查询平台,财政部对其查询结果直接不予采信,在其处理意见中引用了官方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

财政部第三百六十八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投诉人投诉中标人使用虚假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财政部取证时也引用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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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据来源应合法

财政部第三百六十一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案例中,居然出现了浙江某公司投诉时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情形,财政部判定,该行为属于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无独有偶,第三百五十六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案例中,上海公司存在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材料进行投诉的行为。

上述两公司的投诉行为,均被财政部驳回,偷鸡不成反蚀把米,典型的交智商税案例,两公司均被财政部处以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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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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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坊,律师、招标师。读书不求甚解,也没读过多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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