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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霸占热搜榜,医疗废物分类处置,更需时刻保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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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

这个名词

最近可谓是火爆网络

垃圾分类相关的话题频频霸占热搜榜

垃圾分类的实施

不仅每天要经受灵魂拷问

最主要的是

现在丢个垃圾都不会丢了

当所有人把目光都聚焦在生活垃圾该如何分类时,不得不提醒一句:医疗废物分类处置,更需要时刻保持警惕!

要知道,医疗垃圾要比生活垃圾分类复杂、严谨得多。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药物性废物,作为医务工作人员你必须「拎得清」具体的医疗废物分类方式。

1. 感染性废物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  包括:a、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 b、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c、废弃的被服  d、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5、废弃的血液、血清

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2. 病理性废物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3. 损伤性废物

  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1、医用针头、缝合针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4. 药物性废物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2、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3、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

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

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等免疫抑制剂。

5.化学性废物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药品。

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医疗废物相关疑点问答

01

日常收集医疗废物时,盛装的包装物或容器有哪些管理要求?

盛装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包装物或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02

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处置要求有哪些?

(1)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2)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拍入污水处理系统。

(3)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03

医疗废物管理中禁止哪些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04

医疗废物包装运送人员职业防护要求?

医疗废物包装运送人员应配备的防护用品包括:工作衣、防渗透隔离衣/围裙、胶鞋、口罩、乳胶/橡胶手套等。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01

对医疗废物进行收集包装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医疗废物进行收集包装时应注意:

(1)医疗废物包装物或容器应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要求。

(2)医疗废物产生地应当有医疗废物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3)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4)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5)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有中文标签。

(6)医疗废物收集时应双方签字确认。

06

使用后的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是否属于医疗废物?应如何处置?

判断使用后的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是否属于医疗废物,应评估其是否具有医疗废物的核心要素“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

通常情况下,未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不属于医疗废物。这在原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已经明确,并提出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医疗机构应建立并健全此类废物回收责任制度,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将使用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严格分类收集,交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环保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回收、无害化处置,并做好交接、登记和统计等工作,保证可追溯性。

当无指定的回收机构时,可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指定回收机构。在过渡期间,可暂交由取得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废品回收企业处置,不得随意买卖,应与回收企业签订合同,保证不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而对于内含“毒性或其他危害性”药物的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仍需按照医疗废物管理。

07

哪些情况需要用双层黄色医疗垃圾袋?

1、特殊感染(朊毒体、 气性坏疽及不明原因感染)患者的医疗废物。

2、有溢出可能的感染性废物(如未加盖血液标本、输血袋、引流袋等)。

3、隔离传染病人的医疗废物。

4、 包装物或容器外表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和增加一层包装。

5、其他实验室的血液、血清、分泌物等标本;传染病 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作为感染性废物放入双层黄色垃圾袋。

08

死婴死胎能否按照医疗废物管理?

依据《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21号)的规定,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目前,对于死婴不作为医疗废物处理没有争议。但死胎在法律上是未被规范的模糊概念,近年来,围绕着死胎的法律属性、所有权归属以及医疗机构在其中扮演角色的失当等问题,已经发生了多起法律上的纠纷。

对于死胎的界定,我国《殡葬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均未涉及,《妇产科学》中定义为妊娠20周后的胎儿在子宫内死亡称死胎,胎儿在分娩过程中死亡,称为死产,是死胎的一种。

EmotionsAs Bio-Cultural Processes一书中指出,在德国一般而言,死胎体重>1kg时,可视为尸体来处理;如果死胎的父母提出相关要求,体重>500g而<1kg的死胎也可以被允许视为尸体来处理;体重<500g的胎儿不应被视为尸体,可按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理。

国外多以胎龄、重量或有无生命体征界定死胎,胎龄在20~24周,体重在350~1000g,无生命体征。中国台湾地区将胎龄16周以上者视为死胎,因为胎儿发育到第16周时已完全成形,可分辨性别,大脑发育趋于完善。

结合国外及中国台湾等地的法规经验,建议确定为16周以上、胎重>500g的死胎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16周以下、胎重<500g则按病理性废物处理。

来源:感控工作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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