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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如何做到“四不放过”

对事故的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放过。谁都不愿意发生事故,亡羊补牢也不失为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措施,就怕生命付出代价后仍然不吸取教训。

  第一,事故的原因要水落石出。原因不清楚,怎么吸取教训?通过个案分析查清技术和管理层面的原因,然后界定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通过统计分析来掌握规律特点,改进监管。通过事故分析,目的很直白,哪个环节那个地方伤亡多,哪儿就是我们的工作重点。

  第二,事故教训要刻骨铭心。对事故的惨痛损失要自责,对事故的原因要有深刻反思,才能得出事故的沉痛教训。有些地区设了个警示日、“矿耻日”。比如陕西铜川,2004年“11.28”事故,166人死亡,设立纪念碑,永志不忘。

  第三,事故处理要依法依规。除了以前有的法律法规以外,近两年,一个是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了瞒报罪,提高了事故责任罪处罚标准;即将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可以数罪并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春节前已经报国务院了,很快就能够出台。《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去年已经出台,党纪处分解释也即将出台。另外,高检介入事故调查,我们和监察部、高检有一个暂行规定,加大对失职渎职的查处。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要进行严肃的处理,查出的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第四,预防措施要严密有效。发生一次事故接受一次教训,改进一次工作,既要就事论事认真整改,又要举一反三,查找在制度上、规程上、标准上、体制上深层次的原因。

  第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去年6月中纪委牵头,高检、高法、监察部、司法部、安监总局六个部门对近两年重特大事故处理结果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大部分是比较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判虚刑的多,监外执行的多,还有党纪政纪处分不装档案的,擅自修改的等,这些都一一下发了整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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