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姜某,男,43岁,无业人员。吕某,男,1989年3月1日生,某校高一学生。2007年3月6日至3月21日期间,姜某多次要求吕某在公共汽车上为他偷窃,每次所偷钱物均交给姜某,姜某会从中拿出一小部分给吕某作“零用钱”,作为对吕某的奖励。而如果吕某稍有不满或者不愿偷窃,姜某便会拳脚相加,并威胁他如果不继续为其偷窃,就剁去其双手。2007年3月21日,吕某实施扒窃时,被发现,并被扭送到公安机关,经查,吕某共计扒窃所得人民币463元。
姜、吕属何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
(1)姜某、吕某属共同盗窃行为。
(2)姜某虽未亲自实施盗窃行为,但其指使吕某盗窃,且采取打骂相逼的方式,以别其双手相威胁,已构成“胁迫他人违反治安管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姜某应按盗窃从重处罚。
(3)吕某的行为构成盗窃,但其属于被胁迫违反治安管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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