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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明确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

   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和省市1号文件以及省农委《关于积极稳妥发展家庭农场的通知》要求,近日,苏州市结合现代农业发展的现状,在全省率先明确了家庭农场“八有”的认定标准,为促进家庭农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有资质。从业人员具有苏州市本地农村户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不少于2人),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不超过家庭劳动力数;经工商登记有营业执照,有规范名称,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固定场所,有财务核算管理,收支记录规范;符合苏州市及当地农业区域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

  二、有技能。农场主实际专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3年以上,具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必备的资质和条件;家庭从业人员均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至少有1人持有职业农民资格证书;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先进科技应用面达到90%以上。

  三、有规模。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无转包行为;经营土地的规模与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相适应,与农场收入作为家庭人均纯收入相匹配。即:从事粮食作物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200亩以上;从事园艺种植的,露天生产50亩以上,设施栽培30亩以上;从事畜牧水产养殖的,生猪年出栏20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20000羽以上,蛋禽年饲养量5000羽以上,水产养殖100亩以上;从事种养结合的,主要产业规模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70%以上;从事休闲观光农业的,经营面积100亩以上,配套设施齐全。

  四、有设施。生产设施装备基本配套,具备防灾抗灾能力,拥有必要的农业机械,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或接受较高的社会化配套服务。

  五、有标准。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管理制度健全,生产过程中有详细记录,并形成记录档案;产品质量可追溯。

  六、有品牌。有稳定的销售渠道,销售记录完善;有自身注册商标,或有可供长期使用的品牌。

  七、有效益。土地、劳力、资本要素配置合理,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亩均效益)高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20%以上。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所占比重达80%以上,成员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50%以上。

  八、有信誉。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对一般家庭农场和当地农业产业发展起示范引领和典型带动作用。

  由合作社、基地、农业龙头企业等组织、实体翻牌或重复注册成立的“家庭农场”,一律不予认定。

                              (来源:江苏农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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