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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打怪之二:从“投入”到转化为“出资”还有哪些坎?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潮流下,设立公司变成一件成本低廉且简便快捷的事情,身边越来越多的朋友走上创业之路,梦想着“出任CEO、赢取白富美,成为人生赢家”。


     然而,梦想才刚起航,如何出资便成为困扰创业者的一道难题:


   (1)公司产品的技术研发主要是我在做,我可以用技术出资吗?


   (2)我为公司免费提供办公场地,承担公司前期运营的成本费用,为什么不计入我对公司的出资?


   (3)某投资机构看好公司发展前景,想要投500万,但公司原注册资本只有50万,作为创始人的我是不是会因此被稀释为小股东?


如果你也遇到同样的困惑,本文将会是一杯“醒脑”的好茶。



  • 问题:公司产品的技术研发主要是我在做,我可以用技术出资吗?


       我们知道,创业从来不是源于资金,而是源于好的项目,因此,对于创业公司而言,创始人个人的技术、能力、资源往往是支撑一个公司成长的关键。


       如果将资金比作公司的“血液”,那么创始人的技术、能力、资源则是公司的“心脏”——驱动资金发挥资本放大效用。与此同时,“注册资本”是一个公司诞生的法定必要条件,法律将“注册资本”设定为股东与公司的有效联接。因此,无论技术还是资金,法律认可的以“公司所有权”为归属的价值体现方式只有“注册资本”。


那么,法律规定哪些“投入”可以作为“注册资本”出资呢?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由此可见,单纯的技术、能力、资源并不是出资的有效方式,因为这些投入在没有转换为公司业绩之前不能用货币估价,亦无法单独进行转让。


        建议:让掌握核心技术、对公司成长起关键作用的创始人与其它投资人同等条件出资是不公平、不合理的,通过创始人认缴出资、其他投资人实缴出资的方式,可以在兼顾创始人对公司掌控的同时,满足公司运营前期资金需求。同时,创始人对公司的经营付出应当有对等的劳动报酬。

       这样做的好处是,在公司需要启动资金时,有其他投资者实打实投入资金,创始人运营该笔资金结合自身的技术、能力、资源,使得公司价值翻番,而创始人认缴出资为创始人预留了股权份额,使得创始人可以用1元钱的成本购买到2元钱的产品,实现了技术与资金的价值平衡。


  •        问题:我为公司免费提供办公场地,承担公司前期运营的成本费用,为什么不计入我对公司的出资?


      对于很多创业团队而言,创业就是一群人聚在一起,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共同管理经营公司。他们并未从独立的“法人实体”角度看待公司,而是以合伙做生意的理念计算着自己投入的成本和理应获得的回报,因此,常常将个人对公司的资金拆借、资产出借和赠与同“出资”混同在一起。

那么,法律规定的“出资”具备什么条件?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由此可见,法律认可的“出资”应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记载于公司章程中股东出资部分;


    (2)出资形式符合法律要求(见本文第一章分析);


    (3)实缴出资须履行出资到位手续;


    (4)办理工商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其他各种形式的人财物投入,都无法被认定为“出资”,只能在公司会计账目上做相应处理。


       建议:自己在投入前,首先要确定是否是以“出资”为目的,如果是,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出资要件进行规范处理。



  •       问题:某投资机构看好公司发展前景,想要投500万,但公司原注册资本只有50万,作为创始人的我是不是会因此被稀释为小股东?


      注册资本≠公司价值,我想表达的并不是注册资本大于或小于公司价值,而是应当将注册资本看做公司价值的“份额”。


     以上述问题为例,假设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创始股东出资金额为40万元、持股比例为80%。经过两年的发展,公司评估价值达到5000万元,创始股东持有的出资份额虽然仍是40万元,但对应的公司价值却是4000万元。


根据相关规定:

    (1)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可以高于注册资本,即部分出资计入注册资本、剩余部分出资计入资本公积;


   (2)在同一次增资过程中,出于对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激励之目的,高管及核心员工参与认购增资份额之价格,可以低于其他增资方。


接上面的例子讲,简单来说:


       第一,虽然公司注册资本只有50万,但这50万是份额而非价值,以5000万估值计算,1万份额注册资本=100万公司价值(100元/股份额)。投资机构想要投资500万,需要对应的是公司价值,因此,500万公司价值=5万份额注册资本。这样一来,500万出资折算成注册资本份额为5万,即投资机构出资500万,其中5万计入注册资本、495万计入资本公积,公司注册资本由50万变更为55万,创始人持股比例由80%稀释为72.73%,仍然保持控股地位。


       第二,同样道理,如果投资机构出资4000万,那么按照100元/股份额的价格增资,40万计入注册资本、3960万计入资本公积,公司注册资本由50万变更为90万,创始人持股比例由80%稀释为44.44%,与投资机构持平。这种情况下,为避免丧失控制权,在该次增资过程中,创始人可以以低于100元/股份额的价格(打个对折都是可以的,但财务上需要相应做股份支付处理,会增加公司成本、降低公司利润)一同参与认购增资,以保持控股地位。


      建议:公司后续发展需要增资扩股,创始人应当有效评估公司价值,确定引入资金的规模,并灵活运用股份支付来平衡自身在公司中的控股地位。


结     语


      “出资”是个法律概念,不同于我们朴素认知上的“投入”,因此,对于创业者而言,有必要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确保在投入的过程中能够有效转化为出资,以保障自身在公司的所有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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