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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之个人破产法(十六):执行程序转个人破产的衔接

本文系团队【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投行并购中心】原创出品。

【原创作者】:王钊,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投行并购中心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负责人

【责任编辑】:刘少云,京师武汉律所投行并购中心专职律师

【责任审核】:饶国荣,京师武汉律所创始合伙人、投行并购中心主任

执行程序转个人破产的衔接

执转破制度打通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通道,企业执行不能案件可以通过破产制度化解,但自然人执行不能案件却无个人破产制度。归根到底是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导致矛盾向执行制度积累,亟须个人破产制度化解这些矛盾。

截至2018年9月,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人1211万例,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罪犯14647人。经核查有部分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完全丧失履行能力,这些“执行不能”案件尽管可以纳入“终本案件”库,但是并不意味执行终结,仅是对该案暂时终结,也不必然导致被执行人移除出黑名单。

如果不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诚实而不幸”的被执行人将背负司法压力和社会歧视,得不到“宽恕”,无法重新生活,其他自然人也会感到恐惧,降低消费和投资的意愿,进而降低经济社会活力。长期用执行制度代替个人破产制度解决问题,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应理顺个人破产制度与强制执行制度的关系,完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甄别退出机制。

互联网技术发展带动个人征信系统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发展,为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奠定了基础。近些年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世界瞩目,大数据、云计算等越来越多的先进技术应用在征信行业,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主,78 家企业征信机构和 8 家个人征信机构为辅的传统征信体系。以及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收录个人消费记录、社交记录、电商交易记录等信息的大数据征信系统。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引导个人征信体系的市场化、规范化发展,让个人破产制度与个人征信体系深度融合,进而改变个人债务的处理方式,促进经济社会进步和发展。

随着 4G 网络发展,移动二维码支付改变了交易习惯,人们对现金的依赖程度有所下降,通过网络技术更容易监测到个人资金存储和使用情况。这种变化对传统个人财产登记制度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个人财产除了房产和车辆等较大的不动产和动产外,大部分以股票、基金、虚拟货币和电子余额等形式存在,较以往现金存储更有利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如果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同样会推动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发展,推动国家建立更加完善的“新形式”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利用大数据技术保护和记录个人财产所有权,对其监控于无形。

可以说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完善民事执行程序,现在法院堆积了大量个人作为被执行人没有了结的执行案件,很难找到出口,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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