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死缓,比较合理
首先偷狗贼是成年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且对于所用偷狗的毒针毒性具备一定的认识,主观上具备这种意愿,虽说并非故意伤害孕妇,但是对于个人行为的可能后果是可以推断的,所以虽说不是故意杀人,但是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符合死刑死缓判决要求。
其次:本案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近年来随着狗肉消费的兴起,偷狗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为了更加方便的偷,一些不法之徒铤而走险,采用毒针的方式,毒针伤人事件屡有发生,最搞笑的是去年某地一偷狗贼毒针竟然误伤同伙,差点自残,可见即使是操作者本人也存在一定危险性。判决昭告天下,既能打击犯罪者的嚣张气焰,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挽救包括偷狗者本人在内的安全。
第三:毒狗已经形成一定的产业链规模,就在昨天,安徽破坏一起在网上售卖毒狗针案件,查获毒针超过五万支,令人毛骨悚然,如果这些毒针都撒出去,会造成多么严重的后果可想而知,而类似案件或者是售卖者肯定不只有这一家,如果社会依然对此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后果会越来越严重。
最可怜的是受害者,一尸两命,本应开开心心翘首以盼的一家人,瞬间家破人亡,支离破碎,千古以来,最悲惨的事情莫过于此,笔者虽说一介布衣,无力帮助,但在此也想说一声:节哀顺变。
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让偷狗贼没有容身之地!严惩犯罪,声援受害者,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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