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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拆迁却按两年前标准计算合理吗?


 

读者刘治国:2015年,我家房屋列入政府棚户区改造拆迁范围,后因多种原因未拆迁。今年,因生活不便搬迁,但补偿标准乡政府按2015年标准计算,请问,这样是否合理?



苏玲丽律师解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十九条则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第二十三条则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下称‘办法’)第二十二条则规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7‰的比例乘以停产停业期限(月)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给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直至给予房屋安置之日止。



因此,政府制定的补偿政策及方案应当符合上述规定。若乡政府2015年制定的补偿政策在房屋补偿、搬迁、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方面的规定符合上述规定,针对同一项目、同一区域的征收补偿,应统一执行。若违反上述规定,不具有效力,应依照上述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若补偿政策或者征收补偿方案不合法,可与征收人积极协商,也可向上级政府反映情况。对于房屋价值可以申请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对于搬迁、安置补偿则根据实际搬迁、安置费用进行补偿;对于停产停业损失则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补偿。  


  


注意:实践中,若一直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政府将根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若被征收人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征收人可以强制拆迁。故若征收补偿决定的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时,要及时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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