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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同性仅被拘15天
男子“强奸”同性仅被拘15天
 
非礼女性、猥亵儿童即触犯了《刑法》 ,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但如果是男人遭遇同性“强奸”,则会遇到法律空白,在维权时处境尴尬。近日,扬州市区19岁的李某就遭遇了这样的尴尬:2006年12月21日凌晨,李某在其住处被外地男子朱某“强奸”由于李某已年满14周岁并且现行法律又未对同性“强奸”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对于朱某的行为,警方只能以“猥亵他人”将其行政拘留15天。
 
扬州首例同性强奸案遭遇司法空白
 
同性强奸
2006年12月21日上午,扬州市区汶河派出所接到一名男子报案,称自己在当天凌晨1时左右被一名40多岁的男子强暴。受害人李某回忆说,那天晚上,他在荷花池附近遇到了外地男子朱某,见朱某与自己热情打招呼,便没有戒备,互相攀谈起来,很快成了朋友。后来,朱某提出要请李某去洗浴中心泡澡,李某也就答应了。从澡堂里出来,见朱某这么够意思,李某便邀请他到自己的住处坐坐。进屋后,朱某突然抱住李某,强行扯他身上的衣服,经过十几分钟的撕扯,朱某对李某强行实施了鸡奸行为。
警方接到报案后,于当天下午将朱某抓捕归案。审查中,朱某交代了自己“强暴”李某的不道德行为,但他不承认自己是同性恋。据了解,这是扬州第一例男子“强暴”男子案件。警方接手此案后,处理起来感到非常棘手。办案民警顾瑞山告诉记者,虽然朱某被抓捕,但由于男子“强暴”同性在《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1997年新《刑法》虽然规定有猥亵儿童罪,但儿童是指14周岁以下男童女童。也就是说,一旦同性性侵犯的对象是14周岁以上的男人,在《刑法》规定中就不能适用。目前的实际情形是,男子遭受同性猥亵、“强奸”,特别是成年男子遭受猥亵、“强奸”,在《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有关这方面的保护也几乎是空白。因此,警方只能将朱某行政拘留15天。
 
专家解读
针对这一案件,一位资深法律专家认为,一般意义上的强奸和刑法上的强奸罪是有区别的。一般意义上的强奸是指违背被强奸者的性意愿而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朱某对李某强行实施了鸡奸行为,构成了一般意义上的强奸。但这种强奸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要视被强奸的对象而定。我国刑法明确将强奸罪受害人限定为妇女,这也意味着,男性不会成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此外,1979年《刑法》流氓罪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包含了同性性侵犯行为。但1997年新《刑法》取消了该罪,同时没有明确同性性侵犯行为的规定。专家建议:同性强奸在现有法律制度无能为力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取相应的法治对策,用“高法、高检”名义,重新解释关于性侵害方面的刑事法律,使其冲破目前只保护被男性侵害的女性,而不保护其他人的狭隘范围,通过这个案件,也将提醒法律界尽快修订相关法律,以保护男性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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