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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人身险只要满两年,不管是否如实告知,出险后都能赔?

在保险实务中,一些从业人员为了个人业绩,经常将不可抗辩条款过度解读,甚至曲解为:不管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如何,在投保长期人身保险时,主要度过了两年时间,一旦出险,即使保险公司查到被保人投保前的病史,也必须赔付,而不能拒赔!

一、不可抗辩话题的引出

老早之前有朋友邀请小编针对“不可抗辩条款”写一个专题,可是小编迟迟无法动笔,不是小编不想写,奈何该话题争议太多。

虽然《保险法》当中有明确的条款规定,但我国《保险法》有关“不可抗辩条款”的描述过于简单、抽象,就《保险法》本身对于“未如实告知”等情形如何处理就存在标准模糊,或是看似前后不一致的地方,更有甚者,国内的其它法律如《合同法》对于该情形的解读又会有不一样的结果,所以立法上的漏洞会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适用法律上诸多的困惑。

说得直接一点,同样一个案件,可能因为对条款的解读不同,或是适用法律的不同,不同的法官对于该案件的判罚就可能出现偏差。

司法领域尚且如此,那小编对于该话题的讨论更是得谨小慎微,惜字如金。

二、不可抗辩条款探源及现实

什么叫“不可抗辩条款”?

许多人寿保险单中都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该条款规定,自保单生效起到被保险人出险之时,如果经过了一定期间(通常为两年),保险公司就不能对保单的有效性提出争议,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重要事实时也是如此。 该条款是保险合同所独有的条款,在其他商业领域内,合同双方都不可能同意经过一段时间后,合同的有效性即变为不可争议之情形。

早在1864 年,美国曼哈顿人寿保险公司就将不可抗辩条款引入其人寿保单,曼哈顿人寿保险公司在保单中添加该条款的初衷是为了平复和消除美国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不满情绪,因为在不可抗辩条款出现之前,即使投保人已长期缴纳保费,但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仍可能寻找一些细小的瑕疵从而拒绝赔付保险金(有没有一种熟悉的味道?)。

我国《保险法》第16 条第3 款也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

图1. 我国《保险法》对于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

这个不可抗辩条款的设立,确实是保障投被保人的一个利器,从字面上来看,对于长期人身保险,一旦合同期满两年,保险公司再也不能随便找一个理由对保险理赔作出拒赔。

但是在保险实务中,一些从业人员为了个人业绩,经常将不可抗辩条款过度解读,甚至曲解为:不管被保人的身体情况如何,在投保长期人身保险时,只要渡过了两年时间,一旦出险,即使保险公司查到被保人投保前的病史,也必须赔付,而不能拒赔!

各位还别不信,小编就经常收到类似的咨询,但是事实真的如此吗?只要被保人挺过两年出险,保险公司不赔也得赔?

三、真实案例:两年后拒赔 VS 不可抗辩条款

下面给大家一起来看看一起真实的理赔案例:(该案例出自付永进主编,才上市不久的《寿险核保核赔实例解析》)

图2. 保单满两年仍被拒赔的寿险案例

案例当中被保人A 于2009年11月投保终身寿险,2012年1月(已超过两年)身故后,其受益人申请理赔,但被保险公司拒赔,原因是保险公司在核赔时发现A于投保的前一个月已被医院诊断为肺癌!

如果按照上面有些人的说法,该起保险理赔当中保单已经超过两年,即便被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也是应当赔付的,但事实是保险公司合理拒赔!

为什么会是这样的结果呢?其实道理很简单,因为被保人隐瞒的病史(肺癌)与其出险(身故)有着明显的因果关系。而且从《保险法》当中也能找到相关依据,不可抗辩条款所在的第十六条第三款后面,又有两款补充说明: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小编将这两条翻译下:

1.故意不告知的,保险人(公司)拒赔且不退保费;

2.过失不告知的,保险人拒赔但要退保费。

所以,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对于该案件的处理是完全合理且合法的,而绝不会出现什么“过了两年就得赔”,这种拿着鸡毛当令箭的做法。

四、到底如何理解“不可抗辩”及投保告知事项?

其实小编在文章的开头就已经说过了,因为法律条款的模糊,这个“不可抗辩”就有很多的解读空间,所以这样一个在司法界都存在很多争议的条文,小编是万不敢妄下什么结论!

不过以小编的经验来看,倒是可以给各位投保人甚至从业人员一些建议(私货时间):

1.不可抗辩条款的意义是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况下最大程度保护投被保人的权益,至于这个“合情合理”该如何理解,其实也有商榷的空间,小编可以举两个极端的例子进行说明下:

像上面的拒赔案例当中,投保人明知自己患癌的情况下想通过购买寿险来获得理赔,明显就是不合情不合理。

反过来,如果某投保人因肺炎住过院,投保时没有告知,若干年后如果因肺癌死亡,保险公司就不能因为当时没有告知该肺炎而拒赔,不然同样是不合情不合理。

2.切不可过度解读“不可抗辩条款”

前面已经提到过,保险的不可抗辩并不是说“过了两年就一定赔”,赔不赔的核心在于出险的情形与未如实告知的“病史”有无因果关系。

如果出险情形与病史有关明显的因果关系,只要核赔时查到相关病史,保险公司一定拒赔,即使保单利益人打官司,也会败诉。

对应的情况是,如果出险情形与未告知的病史并无因果关系,那基本上都是会赔付的,即使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保单利益人一旦起诉,打赢官司也是十拿九稳。

3.投保时的病史该如何告知?

小编向来的建议都是投保人要严格核对所投险种的健康告知要求,一旦不符合,要么告知后等待核保结果,要么主动放弃投保,切不可隐瞒病史投保。

如果因过失造成的未告知,那在了解后,应该通知保险公司进行补充告知; 如果投保人执意要选择隐瞒投保的话,任何未来的(拒赔)风险将由自己承担,而对应的权益请参考上面的第2条!

毕竟这个话题写篇专业的论文都未必会有详细的结论,所以以上3条建议都是小编的一家之言,仅供各位参考!

同时也是抛砖引玉,希望更多行家能给出更加权威的解释。

当然,最好的结果是能有一个关于《保险法》更详细的司法解释,消除民众及司法界对于该条款的一些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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