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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GB19304

      GB19304-2018《食品安全国家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于2018年6月2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代替GB19304-2003《定制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和GB16330-1996《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于2019年6月21日正式实施。

      本标准与GB19304-2003和GB16330-1996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

      —按照GB14881调整了标准结构;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生产用源水的水质检测要求;

      —修改了水源的卫生防护要求;

      —增加了源水采集卫生要求;

      —修改了厂房和车间、设施和设备要求;

      —增加了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要求

      —增加了附录A“包装饮用水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

      接下来我们就以新标准的主要变化等情况进行详细介绍,以供大家参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包装饮用水的生产用源水水质监测、水源卫生防护、源水采集,以及生产过程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它饮用水。

2术语和定义

      生产包装饮用水的原料水,可以是来源于非公共供水系统(地表水或地下水)的水源水,也可以是来源于公共供水系统的水。

3生产用源水的水质监测要求

      ①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和非公共供水系统水为生产用源水的(饮用天然矿泉水除外),源水水质监测项目均按照GB19298的原料要求进行监测。

      ②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源水水质应按GB8537的原料要求进行监测。

      ③以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监测频率为每年丰水期和枯水期各至少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如地震、洪水等,应增加监测次数。

      ④以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取样点应为源水出口水,以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取样点应设在公共供水接入口。

      ⑤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包装饮用水,可以公共供水方的水质监测报告作为监测依据,应确保水质符合GB5749要求,遇到特殊情况如地震、洪水时,应加强监测。

      ⑥当监测结果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4水源的卫生防护要求

      以地下水为生产水源水,仅允许通过脱气、曝气、清洗、过滤、臭氧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过程等有限的处理方法,不改变谁的基本物理化学特征的产品,其水源地应设立卫生防护区,防护区划分为I级(采集区)、II级(内防护区)、III级(外防护区)。并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和卫生防护区图。

      以地表水为生产水源水,在易污染的范围内应采取防护措施,不得对水源造成任何物理、化学和微生物污染。

5源水采集卫生要求

      采集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作为生产用源水,应采取措施避免对公共供水系统造成逆向污染,水处理系统不得用水泵直接与公共供水系统管网相连接。

      采集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源水,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采集点应采用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防止源水以外的水进入采集设备。应设立采样点,采样点的设计和操作应避免对源水造成污染。

      ②采集区域周围设立防护隔离区,限制牲畜和未授权人员进入。出水口或取水口应建立适当防护设施,地下水的出水口(如井口、泉眼)应通过建筑进行防护。

      ③采集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应采用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避免对源水的污染。在采集点附近建造新的采集点(如水井)、水泵修理移位或采取了其它采集维护行为后应及时消毒。采集设备的采水能力与允许的开采量相匹配。

      ④采集输送应采用封闭管道进行输送,防止污染,不应用容器运到异地灌装。

6厂房和车间、设施和设备要求

      厂房和车间除应符合GB14881-2013第四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厂房和车间应设立水处理区、灌装防护区、检测实验室、包装区、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

      ②采用可周转的容器生产包装饮用水,应单独设立周转容器的检查和预处理区。

      ③生产过程中如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气体除外),应设置配(投)料区。

      ④厂房和车间应建立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各区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设施与设备除应符合GB14881-2013第五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供水设施各管路系统应明确标识以便区分;根据工艺需要配备相应的容器清洁消毒设施;个人卫生设施:设置二次换鞋设施,洗手、干手、消毒设施,风淋设施定期进行清洁和维护;食品加工用水储水罐应安装空气呼吸器,灌装防护区应加装空气过滤装置。

      ②采集设备、输水管道以及水贮存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水贮存设备应密闭,易于排水和清洗,避免形成死水层。

      ③水处理设备要包括精滤、杀菌/除菌设备。生产饮用纯净水的设备还应包括反渗透设备或者蒸馏设备或其他去离子设备。

      ④如使用过滤除菌设备,滤膜孔径应至少达到0.45微米的规格。

      ⑤如需添加食品添加剂,应采用自动化控制设备进行添加。

      ⑥灌装、封盖(封口)设备应采用全自动化控制设备,不应手工灌装、手工封盖(封口)。

      ⑦如使用周转容器生产包装饮用水,应配备周转容器的外洗设备、自动内洗消毒设备、灯检设备、自动灌装封盖设备、盖清洁或消毒设备、喷码设备等,如生产桶装饮用水,还应配备拔盖设备、桶口热塑膜包裹密封设备。

      ⑧周转使用的空桶的内部清洗消毒设备应为连续自动化设备,至少包括预清洗、洗涤剂清洗、消毒剂清洗、水冲洗、成品水冲洗等不少于10个清洗消毒工位(含沥干工艺),并设置合理的冲洗时间、压力、洗涤剂和消毒剂的浓度等,确保空桶清洗消毒效果。

7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要求

      除应符合GB14881-2013第8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为减少或去除某些化学物质或者控制微生物污染,可对源水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物理(机械)过滤和化学处理。

      ②如采用除铁、锰曝气工艺,应采取有限措施防止造成污染。

      ③如采用臭氧消毒工艺的,应在保证杀菌效果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臭氧浓度,避免或减少溴酸盐产生。

      ④采用紫外线消毒工艺的,应定期监控紫外线强度。

      ⑤采取过滤除菌工艺的,应定期更换滤膜或滤料、定期反冲洗和清洗,检查滤膜性能等。

      ⑥应对水处理装置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监控和维护,建立维护计划,设立监控指标,并保存实施记录。

      ⑦应对灌装防护区、清洗消毒后的包装容器等关键生产环节进行微生物监控。具体的监控要求可参照附录A执行。

8包装饮用水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

      2018年6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步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27-2018),与GB19304-2018实施日期相同,根据以上新标准的具体变化并结合GB 8527-2018的变化,建议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及时按照指标变化调整生产工艺,优化工艺流程,调整企业质量控制体系,修订作业指导书、检验工作手册,同时对人员操作技能进行培训,确保产品各项指标符合新标准规定,为新标准的执行做好各充足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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