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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明祖训》阅读笔记

〔目录〕

0.《序》

1.《首章》

2.《持守》

3.《严祭祀》

4.《谨出入》

5.《慎国政》

6.《礼仪》

7.《法律》

8.《内令》

9.《内官》




〔正文〕

0.《序》

0.1.朕观自古国家,建立法制,皆在始受命之君。当时,法已定、人已守,是以恩威加于海内,民用平康。

0.2.创业之初,备尝艰苦,阅人既多,历事亦熟。生长深宫之主,未谙世故;僻处山林之士,自矜己长。甚相远矣。

0.3.朕幼而孤贫,长值兵乱。年二十四,委身行伍,为人调用者三年。继而收揽英俊,习练兵之方,谋与群雄并驱。劳心焦思,虑患防微,近二十载。乃能翦除强敌,统一海宇。人之情伪,亦颇知之。

0.4.以所见所行,与群臣定为国法,革元朝姑息之政、治旧俗污染之徒。

0.5.群雄之强盛诡诈,至难服也,而朕已服之。民经世乱,欲度兵荒,务习奸猾,至难齐也,而朕已齐之。

0.6.俗儒多是古非今、奸吏常舞文弄法。自非博采众长,即与果断,则被其眩惑。莫能有所成也。

0.7.凡我子孙,钦承朕命,无作聪明,乱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非但不负朕垂法之意,而天地祖宗亦将孚佑于无穷矣!呜呼,其敬戒之哉!


1.《首章》

1.1.朕自起兵至今四十馀年,亲理天下庶务。人情善恶真伪,无不涉历。

1.2.奸顽刁诈之徒,情犯深重、灼然无疑,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然此特权时处置,顿挫奸顽,非守成之君所用常法。

1.3.以后子孙做皇帝时,止守律与大诰,并不许用“黥刺”“腓”“劓”“阉割”之刑。云何?盖嗣君宫内生长,人情善恶,未能周知。恐一时所施不当,误伤善良。臣下敢有奏用此刑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将犯人凌迟,全家处死。

1.4.虽有贤相,然其间所用者多有小人,专权乱政。

1.5.分理天下庶务,彼此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稳当。以后子孙做皇帝时,并不许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请设立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将犯人凌迟,全家处死。

1.6.皇亲国戚有犯,在嗣君自决。除谋逆不赦外,其馀所犯,轻者与在京诸亲会议、重者添在外诸王会议,皆取自上裁。其所犯之家,止许法司举奏,并不许擅自拿问。

1.7.四方诸夷,皆限山隔海,僻在一隅。得其地不足以供给、得其民不足以使令。

1.8.若其自不揣量,来扰我边,则彼为不祥。彼既不为中国患,而我兴兵轻伐,亦不祥也。吾恐后世子孙,倚中国富强,贪一时战功,无故兴兵,致伤人命,切记不可。

1.9.胡戎与西北边境,互相密迩,累世战争。必选将练兵,时谨备之。

1.10.凡古帝王以天下为忧者,唯“创业之君”“中兴之主”,及“守成贤君”能之。

1.11.其寻常之君,将以天下为乐,则国亡自此始。何也?帝王得国之初,天必授于有德者。若守成之君常存敬畏,以祖宗忧天下为心,则能永受天之眷顾。若生怠慢,祸必加焉。可不畏哉!

1.12.凡每岁自春至秋,此数月尤当深忧。忧常在心,则民安国固。盖所忧者,惟望“风雨以时”“田禾丰稔”,使民得遂其生。如风雨不时,则民不聊生,盗贼窃发,豪杰或乘隙而起,国势危矣。

1.13.凡天下承平,四方有水旱等灾,当验国之所积,于被灾去处,优免税粮。若丰稔之岁,虽无灾伤,又当验国所积,稍有附馀,择地瘦民贫处,亦优免之。

1.14.优免在心,临期便决。勿使小人先知,邀名于外。

1.15.凡帝王居安,常怀警备。日夜时刻不敢怠慢,则身不被所窥,国必不失。若恃安忘备,则奸人得计,身国不可保矣。

1.16.其日夜警备常如对阵,号令精明。日则观人语动、夜则巡禁严密,奸人不得而入。

1.17.虽亲信如骨肉,朝夕相见,犹当警备于心,宁有备而无用。如欲回避左右,与亲信人密谋国事,其常随内官及带刀人员止可离十丈地,不可太远。如元朝英宗遇夜被害,只为左右内使回避太远,后妃亦不在寝处,故有此祸。可不深为戒备!

1.18.凡夜当警省,常听城中动静。或出殿庭,仰观风云星象何如。不出则候市声何如。

1.19.凡帝王居宫,要早起睡迟,酒要少饮,饭要依时进,午后不许太饱。在外行路则不拘。

1.20.人之奸良,固为难识。惟授之以职,使临事试之,勤比较而谨察之,奸良现矣。

1.21.知其良而不能用、知其奸而不能去,则误国自此始。历代多因姑息,以致奸人惑侮。当未知之初,一概委用。既识其奸,退亦何难?慎勿姑息!

1.22.听讼要明。不明,则刑罚不中。罪加良善,久则天必怒焉。或有大狱,必当面讯庶,免构陷鍜錬之弊。

1.23.赏功要当,不当则人心不服,久则祸必生焉。

1.24.自古亲王居国,其乐甚于天子。何以见之?冠服、宫室、车马、仪仗,亚于天子。而自奉丰厚,政务亦简。若能谨守藩辅之礼,不作非为,乐莫大焉。至如天子总揽万机,晚眠早起,劳心焦思,唯忧天下之难治。此亲王所以乐于天子也。

1.25.古王侯,妄窥大位者,无不自取灭亡,或连及朝廷俱废。

1.26.亲王与天子,本是至亲。或因自不守分、或因奸人异谋,自家不和、外人窥觑,英雄乘此得志,所以倾朝廷而累身己也。若朝廷之失,固有此祸;若亲王之失,亦有此祸。当各守祖宗成法,勿失亲亲之义。

1.27.王所守者祖法。如朝廷之命合于道理,则惟命是听。不合道理,见《法律篇》第十二条。


2.《持守》

2.1.吾平日持身之道:无优伶进狎之失、无酣歌夜饮之欢,正宫无自纵之权、妃嫔无宠恣之专幸。

2.2.朕以乾清宫为正寝,后妃宫院各有其所,每夕进御有序。或有浮词之妇,察其言非,即加诘责,故宫无妒忌之女。

2.3.至若朝堂决政,众论称善,即与施行。一官之语,未可以为必然。

2.4.或燕闲之际,一人之言,尤加审察,故朝无偏听之弊。权谋与决,专出于己,察情观变、虑患防微,如履薄冰,心胆为之不宁。

2.5.晚朝毕而入,清晨星存而出。除有疾外,平康之时,不敢怠惰。此所以畏天人而国家由兴也。


3.《严祭祀》

3.1.祀天地、祭社稷、享宗庙,精诚则感格、怠慢则祸生。

3.2.祭祀之时,皆当极其精诚,不可少有怠慢。

3.3.必敬慎自祭、勿遣官代祀。


4.《谨出入》

4.1.凡动止有占,乃临时之变,必在己精审,术士不预焉。

4.2.或当时“饮食”“衣服”“旗帜”“甲仗”有变,或“'匙箸’失”“'杯盘’倾”所用违意。或烈风迅雷逆前而来、或飞鸟走兽异态而至。此神之报也,国之福也。

4.3.若已出在外,则详查左右,慎防而回。未出即止。

4.4.然,天象人不能为,馀皆人可致之物。恐奸者乘此伪为,以无为有、以有为无,窒碍出入,宜加详审。设若不信而往,是违天取祸也。

4.5.朕尝临危,几凶者数矣。前之警报皆验,是以动止。必,详人事、审服用,仰观天道、俯察地理。皆无变异而后运用,所以获安。


5.《慎国政》

5.1.广耳目,不偏听,所以防壅蔽而通下情也。

5.2.今后大小官员,并百工伎艺之人,应有可言之事,许直至御前闻奏。其言当理,即付所司施行。诸衙门毋得阻滞,违者即同奸论。

5.3.官员士庶人等,敢有上书陈言大臣才德政事者,务要鞫问情由明白,处斩。


6.《礼仪》

6.1.正旦遣使进贺表笺,王具冕服、官具朝服。涤宝用宝讫、置表于龙亭,王率文武官就位。王于殿前台上,文武官于台下,行十二拜礼。王送表出宫城门,止离五丈地。文官送出国门、武官从王还宫。

6.2.遇天子寿日,王于殿前台上,设香案、具冕服。率文武官具朝服,行祝天地礼。

6.3.帝王生日,先于宗庙具礼致祭,然后叙家人礼,百官庆贺。礼毕筵宴。

6.4.遇诏敕至王国。武官随王侍卫,不出郊外。文官具朝服出郊奉迎,安奉诏敕于龙亭,乘马前导。王具冕服于王城门外五丈馀地,奉迎至王宫,置龙亭于正殿中。

6.5.朝臣奉旨至王府,或因使经过见王,并行四拜礼。三公、大将军,亦必四拜。王坐受之。若使臣道路本经王国,故意迂回躲避,不行朝王者,斩。

6.6.亲王每岁朝觐,不许一时同至,务要一王来朝,还国无虞,信报别王,方许来朝。诸王不拘岁月,自长至幼,以嫡先至。嫡者朝毕,方及庶者,亦分长幼而至。周而复始,毋得失序。

6.7.诸王居边者,无警则依期来朝。有警则从便,不拘朝期。

6.8.天子与亲王,虽有长幼之分,在朝廷必讲君臣之礼。盖天子之位,即祖宗之位。宜以祖宗所执大圭,于上镂字,题曰:“奉天法祖,世世相传”。凡遇亲王来朝,虽长于天子者,天子执相传之圭以受礼,盖见此圭,如见祖考也。

6.9.高瞻祁见祐,厚载翊常由。慈和怡伯仲,简靖迪先猷。


7.《法律》

7.1.皇太子,或出远方,或离京城近处,若有小大过失,并不差人传旨问罪,止是唤回面听君父省谕。若有口传言语,或是赍持符命,或朝廷公文前来问罪者,须要将来人拿下,磨问情由,预先备御,火速差亲信人直至御前,面听君上宣谕。是非明白,使还回报,依听发放。

7.2.法司毋得吹毛求疵,改王决治。其文武官,有能守正规谏,助王保全其国者,毋得轻易凌辱。朝廷闻之,亦以礼待。

7.3.王所居国城,及境内市井乡村军民人等,敢有侮慢王者,王即拿赴京来,审问情由明白,然后治罪。若军民人等本不曾侮慢,其王左右人虚张声势,于王处诬陷善良者,罪坐本人。

7.4.亲王有过重者,遣皇亲内官宣召。如三次不至,再遣流官同内官召之至京,天子亲谕以所作之非。果有实迹,以在京诸皇亲及内官,陪留十日。其十日之间,五见天子,然后发放。虽有大罪,亦不加刑。重则降为庶人,轻则当因来朝面谕其非。或遣官谕以祸福,使之自新。若大臣行奸,不令王见天子,私下傅致其罪,而遇不幸者,到此之时,天子必是昏君。其长史司并护卫,移文五军都督府,索取奸臣。都督府捕奸臣,奏斩之,族灭其家。

7.5.风宪官,以王小过奏闻,离间亲亲者斩。风闻王有大故,而无实迹可验,辄以上闻者,其罪亦同。

7.6.诸王京师房舍,或颇华丽,或地居好处。奸臣恃权,欲巧侵善夺者,天子斩之,徙其家属于边。

7.7.臣民有罪,必明正其罪,并不许以药鸩之。

7.8.王遣使至朝廷,不须经由各衙门,直诣御前。敢有阻当者,即是奸臣。

7.9.庶民敢有讦王之细务,以逞奸顽者,斩。徙其家属于边。

7.10.朝廷使者至王国,或在王前,或在王左右部属处言语非理,故触王怒者,决非天子之意,必是朝中奸臣使之离间亲亲。王当十分含怒,不可辄杀。当拘禁在国,鞫问真情,遣人密报天子。天子当询其实,奸臣及使俱斩之。

7.11.朝廷无皇子,必兄终弟及,须立嫡母所生者。庶母所生,虽长不得立。若奸臣弃嫡立庶,庶者必当守分勿动,遣信报嫡之当立者,务以嫡临君位。


8.《内令》

8.1.私写文帖于外,写接者皆斩。

8.2.庵观寺院,烧香、降香,禳告星斗,已有禁律。违者及领香送物者,皆处以死。

8.3.皇后止许内治宫中诸等妇女人,宫门外一应事务,毋得干预。

8.4.宫中遇有疾病,不许唤医人入内,止是说证取药。

8.5.宫闱当谨内外,后妃不许群臣谒见。

8.6.天子及亲王,后妃宫人等,必须选择良家子女,以礼聘娶,不拘处所。勿受大臣进送,恐有奸计。但是娼妓不许狎近。


9.《内官》

9.1.内府饮食常用之物,官府上下行移,不免取办于民,多致文繁生弊。

9.2.自古设此等官,其来已久,取其不劳民而便于用也。

9.3.皆设内官执掌,其事甚易办集。上项职名,设置既定,要在遵守,不可轻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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