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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银行转账凭证的借贷之诉能否成立 | 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的理解

作者:邱远贵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只有银行转账凭证,没有借条的,

能否提起民间借贷之诉?

为何会没有借条?情形有很多!

对债权人来说主要是基于对债务人一种信任。如:生死之交、亲属关系又或者是合作伙伴关系等等,双方口头约定借款,一方将借款打入另一方账户,就没有要借条,或者由于路途遥远,没有及时索要借条,又或者是借条丢失,还有后续被债务人抢走等等情形。

(一)以前,不支持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之前(2015年9月1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作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请求权,应提供双方之间借贷关系存在且还款期限已届满的法律事实成立的证据。对于债权人只依据银行转账凭证提起借贷之诉的,由于债权人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等等理由,法院都会驳回债权人的借贷诉讼请求。后续,债权人唯有再次提起不当得利之诉,但是提起该诉讼时,不但耗费了债权人的时间成本,也耗费了债权人的经济成本(借贷诉讼诉讼费、律师费),而且造成债权人的利息损失。

(二)现在,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施行)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现在,债权人可以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之诉。债权人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对于借贷之诉借贷的主张已经提供了基本的证据,现在案件款项是否为借贷的举证责任转移到债务人这方,债务人抗辩双方不具有借贷合意,本案款项不是借款的,是其他债务的,需要债务人提交相应证据予以支持其抗辩,如未提供,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抗辩理由的,对于债权人提起的借贷主张,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好吧!那还有一个问题,也是比较棘手的,借贷案件司法解释第17条说的情形是被告有出庭抗辩的情况,那被告未出庭抗辩呢?银行转账款项能否被认定为借贷款项?

那被告未到庭抗辩的,

本案借贷关系能否被支持?

依据借贷案件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司法解释只规定了被告出庭抗辩的情形,如被告未出台抗辩,本条司法解释是不是就不能适用了呢?

如果借贷案件司法解释第17条在被告未出庭时不适用,那被告在收到案件材料后,发现案件诉讼材料的证据中只有银行转款,没有借条时,就可以以不出庭的做法使法院无法适用本条司法解释,从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赢得案件的胜利?

该条司法解释的本意其实不是这样的,原告提供了银行转款凭证基本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现在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被告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并签收传票后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或者公告送达仍不出庭抗辩的,视为其对借款关系成立事实放弃抗辩权利,法院应当对原告借贷的主张予以支持。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远没有本文章陈述的那么简单,要理解该条司法解释,就要理解清楚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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