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农家乐开办设立、治安管理、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水利水务、环境保护、市场监管、消防和房屋使用安全等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农家乐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办理,依规告知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指导农家乐依法做好环境保护,对其污染排放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三)水务部门负责农家乐排水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家乐生活饮用水、公共用品用具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以及农家乐住宿类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
(五)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负责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的综合协调工作;
(六)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家乐纳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及日常治安管理;
(七)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家乐的消防安全及宣传教育工作;
(八)税务部门负责农家乐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等工作;
(九)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家乐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并指导农家乐实行明码标价,对其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人社部门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农家乐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
(十一)发改部门负责将相关部门认定并推送的农家乐诚信经营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予以公示;
(十二)自然资源、住建、商务、园林、城管等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做好农家乐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