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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安顺:鼎城破产案缘何六年“难产”?

本社记者 祁彪

贵州省安顺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鼎城公司)的破产案件,直到进入破产程序的今年,已经六年时间,仍然看不到完结的迹象。

在这期间,政府、债权人、股东、破产管理人、购房者等角色粉墨登场,分分合合,为了各自利益互相角逐,由此引发了一系列诉讼,却也无一不被这场破产马拉松折腾得筋疲力尽。

而作为这场破产马拉松的居中裁判者和吹哨人,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破产案件中的表现却受到各方质疑,甚至被指涉嫌多种违法。

这个难产的破产案何时能够结束,恐怕没有人说得清楚,但所有人又都盼着能够早点结束。

房地产开发遭遇滑铁卢

工商登记显示,鼎城公司系经原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房地产企业,企业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时间为2002年11月,并于当月取得贵州省建设厅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2006年被核准为叁级房屋开发资质;许可经营项目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及经营、铺面及房屋出租;现住所地安顺市贵黄公路188号。法定代表人为陈明。

陈明的儿子表示,鼎城公司成立之初注册资本108万元,现注册资本3500万元,实收资本经过三次增资,现注册金额3500万元。成立至今,该公司的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出资人及出资比例等事项发生多次变化。2012年3月6日,经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登记显示,公司的最后一次变更登记为:李声荣出资2800万元,占总股本的80%;陈明出资700万元,占总股本的20%。

2009年,安顺市政府通过招商引资,拟将上海红星美凯龙引入安顺。鼎城公司经过多次洽谈,与上海红星美凯龙集团签署合作协议,合作打造运营“建博国际广场-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项目,并计划将该项目打造成红星美凯龙贵州地区旗舰店。

其公开宣传资料显示,该项目位于清黄高速公路东出口、黄果树大街、龙宫大道交汇处,占地39155平方米,定位于建材城的商业部分为43494.93平方米。作为一个商业综合体开发项目,其引用了全新的家居建材经营模式——泛家居“体验式购物”,打造一座集商业贸易、仓储物流、经营展示、购物体验、商务办公为一体的大型现代商城。是安顺家居建材行业迁建升级项目,经营规模在贵州省内排列在前三位之间,具有行业发展标志性意义。

然而,这个看似前景光明的项目,却遭遇了滑铁卢。

据介绍,为维持并扩大生产经营,鼎城公司曾陆续向金融机构贷款,向民间自然人或单位借款,并为贷款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2012年,受房地产市场低迷影响,各债权人相继起诉且有效资产被查封或执行,加之公司的两名股东先后被羁押了一年多后才被释放,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陷入严重危机。

这也为鼎城公司破产埋下了伏笔。

破产之路漫漫崎岖

2014年1月27日,刘国梁等21名债权人以鼎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安顺市中院提出破产申请,请求安顺市中院对鼎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2014年3月5日,安顺市中院“〔2014〕安市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以“估计鼎城公司负债24亿元……已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为由,裁定受理鼎城公司破产案。

2014年4月29日,安顺市中院下达“〔2014〕安市破字第1-2号”民事决定书。决定成立鼎城公司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管理人组成人员共有10名。其中,组长为时任安顺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唐某,组员为安顺市八个政府部门的一把手或者副手以及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

然而,接下来的破产程序,却一直拖了六年,直至今日仍看不到终结的迹象。

安顺市中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后,又于2014年5月28日以“〔2014〕安市破字第1-6号”复函同意鼎城公司继续经营,于2014年7月8日经债务人鼎城公司申请以〔2014〕安市破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鼎城公司重整。

2014年5月29日,管理人委托安顺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城投公司)作为执行人,负责鼎城公司“建博国际”项目的生产、经营、融资和建设。

然而,直到2017年9月12日,破产管理人才向安顺市中院提交《鼎城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且清产核资工作至今还未完成。而重整期间,依然清偿农行一个多亿的债务和有关公司9000多万元的债务。

而在此期间,由于本案涉及债权人众多,达上千人,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仅涉及的诉讼就达几十起,尤其是涉及陈明与李某某的一起债务纠纷引发多方不满,这份《重整计划(草案)》时至今日仍未被安顺市法院裁定批准。

这起破产案件也因为严重超期而遭受质疑。

法院被指存在多处违法

我国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按照这一法律条款,《重整计划(草案)》最迟应予2015年4月8日向债权人和法院提交,否则安顺市中院应对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鼎城公司破产,但是安顺市中院时至今日并没有这么做。”一位不愿具名的债权人表示。

此外破产管理人成员的组成,安顺市中院也被指存在违法之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破产管理人唐某等9名行政官员均不在贵州省高级法院确定的管理人名单上,根本就不能参与破产管理工作。”一位不愿具名的债权人表示。

而除了安顺市中院的上述做法引发外界质疑之外,其在审理和执行陈明与李某某的那起债务纠纷上的做法,更是引发了债权人、管理人以及鼎城公司股东等多方的不满。

2010年8月19日,安顺市中院作出“〔2010〕安市民一初字第12—1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鼎城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和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鼎城公司欠李某某1.3亿余元。鼎城公司用建博国际广场B座1—4层商铺及连廊部分抵付李某某债权。

2012年7月2日,李某某曾向鼎城公司出具《还款证明》,其上载明鼎城公司已经还清了所有欠款。

然而到了2018年4月2日,安顺市中院却突然向鼎城公司送达了“〔2012〕安市执字第7号”《责令交出财务通知书》,责令鼎城公司交出建博国际广场B座1—4层商铺及连廊部分。

“姑且不论李某某已经出具还款证明表示上述款项已经全部归还,按照相关规定,在鼎城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安顺市中院应该依法中止该案件的执行,但安顺市中院却一边裁定鼎城公司破产,一边继续执行该案件,完全自相矛盾,这难道不违法吗?”陈明儿子以及多位相关债权人等都对安顺市中院的做法提出了质疑。

上述人员表示,陈明与李某某这起案件,实际欠款金额远小于法院确认的数额。陈明曾在2019年出具的一份说明中承认这是一起虚假诉讼。

刘国梁等多位债权人曾针对该起案件向安顺市中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被安顺市中院和贵州省高院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此后,刘国梁等人又针对此案提出了再审申请,被最高法院驳回。

据了解,目前针对这起案件,安顺市检察院已经提请贵州省检察院抗诉。

而针对诸多对安顺市中院的质疑,记者采访了安顺市中院。安顺市中院表示,目前鼎城公司破产案件正在审理中,不方便接受采访,需等结案后再接受采访,但目前无法确定结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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