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8日,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唐某平等十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并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平等十三人在获取非法利益的过程中,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多起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攫取高额经济利益,从而形成了以被告人唐某平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何某、唐某、唐某益、唐某光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王某鹏、唐某建、杨某桃、陈某鸿、杨某兵、唐某朝、唐某录、杨某云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多次干扰和破坏基层自治选举秩序,把持基层组织,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生态。打着建设“四在农家、美丽乡村”的旗号,非法占用村里大量农用地大搞违法建设项目以攫取巨额经济利益,未批先建,逃避监管,使合同相对方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被占用的农用地、林地地貌已被大面积损毁无法复垦,生态环境遭严重破坏。同时,在占地过程中,多次殴打辱骂村民,逼迫村民及外来人员进行拆迁及搬离,强制征占村民土地。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的方式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该村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政治生态、生态环境、市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强迫交易罪、挪用资金罪对被告人唐某平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八年不等刑期,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至个人全部财产及5万元至103万元不等罚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唐某平、何某、唐某、唐某益、唐某光、王某鹏、唐某建、杨某桃、陈某鸿、唐某朝、唐某录、杨某云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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