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22:10
一、房屋租赁出租人的权利主要有:
(1)收取租金权。出租人可以按照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对租赁物的转让权,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有权出卖、赠与租赁物。
(3)监督合理使用房屋权。
(4)有权决定在租赁期满后是否继续将房屋出租。
(5)有权决定是否允许承租人将房屋转租。
(6)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有权责成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7)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租赁合同终止时,租赁物的收回权。
二、房屋租赁出租人的义务主要有:
(1)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3)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5)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6)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