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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 | 专家评审存弊端,采购机构自己评审行不行?

  政府采购作为重要的政策工具,承载着“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廉政建设”等多重政策目标,追求公平公正的采购结果是其题中应有之义。


  笔者以为,我国设计第三方专家评审制度的初衷应出自两方面原因:一是利用专家的专业知识体系对采购标的质量和与采购需求的符合性进行把关;二是通过第三方专家客观独立的公正裁定,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


  但事实上,目前实行的完全由第三方专家决定采购结果的制度存在很多弊端,并未完全达到当初的设计目标,而且时常发生一人否定多人意见的情况。笔者在《增客观分减主观分 压缩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政府采购信息报》2016.5.16)有过论述,总体来说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由于受评标方法,尤其是定标规则的限制,采购实践中经常发生少数否定多数(如1人否定4人、1人否定6人)的现象。


  二是,评审时间有限,在投标人多、项目复杂时,评审专家在规定时间内阅读完每份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字的招标文件,并把握实质要义评价打分,对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性的挑战是非常大的。


  三是,评标专家的责、权、利不一致。评标专家掌握着供应商中标与否的“生杀大权”,但项目质疑投诉,以及能否顺利实施,这些都与评审专家无关,权责明显不对等。


  四是,目前对评标专家缺少必要监督措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虽然要求专家“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但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督措施,专家评审陷入依靠专家自身的道德素养来约束的尴尬境地,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难以保证。


  取消专家评审制,借鉴法官判案制是否可行?


  什么是法官判案制?
  即对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法官一人独立审判;对一般案件,由多名法官(一般为3人)组成合议庭,在听取原被告双方意见后,作出判决;对复杂案件,由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作出判决。


  笔者在查阅相关资料,并于业内专家有关沟通交流后得知,在国外的政府采购模式中,很少有第三方评审这种制度设计,一般都由采购人员行使评审职能。笔者认为,要实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制度建设是根本,而改变现行的由第三方专家决定采购结果的制度就是一个大胆的设想。所以笔者大胆提出:借鉴法官判案机制,改变现行的采购结果完全由第三方专家决定的评审制度。


  具体做法如下:


  》》对于小项目或是标准货物的采购,如可以规定采购金额小于30万元的,由采购人员根据各供应商的报价情况直接决定;


  》》对于中等的规模项目,如采购金额小于300万元的,可以由集中采购机构组成采购小组,在听取采购人和供应商各自意见后确定采购结果;


  》》对于重大采购项目,如采购金额大于300万元或是集采机构认为比较重要的项目,由集采机构组成采购委员会决定。在最终采购结果的确定过程中,需要听取采购人和供应商的现场辩论。在上述过程中,可以让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发挥类似“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如具体执行,这种做法的的细则规范还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笔者以为,这种做法除了能克服现有专家评审制度的一些弊端外,至少还具有以下优点:


  第一,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责权得到统一。这种制度下,能让专家真正发挥“专家”的作用,利用其专业知识为采购结果保驾护航;而且专家不直接做结论,又能更好地确保其专业意见的客观公正性。另外,还能让采购人、供应商、专家等各政府采购当事人面对面进行沟通交流乃至辩论,可以最大程度上避免暗箱操作,确保采购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二,环节少,效率高。专家评审的程序,必然增加采购环节、延长采购时间,进而增加采购成本;而由集采机构决定结果,则减少了过程环节,有利于提高效率。另外,由于在采购结论出炉前供应商已经与采购人、专家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可以最大程度上减少质疑、投诉现象的发生,减轻了采购机构、监管部门的工作压力,同时也提高了采购效率。


  第三,能更好发挥集采购构采购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作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是毋容置疑的,相对来说,他们对采购内容的市场情况、供应商的服务情况、采购人的使用情况以及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的熟悉程度,都比专家方面要好一些。况且,按照这个制度设计,采购机构在作出最终结论前,还需要听取采购人、供应商和第三方专家的意见,这也为结论的公正、合理作出了第二道保障措施。


  第四,人员少,便于监督。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之初,社会普遍担心政府采购由分散腐败变为集中腐败,但十多年的事实表明,除了极少数腐败案例外,政府采购领域是廉洁、高效的。当然,为了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还可以增加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加强监督管理,而因为集采机构、采购人员非常少(据报道,全国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不足2万人),所以对其监督的成本大为降低、监督的有效性也大为提高。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转发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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