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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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采购代理机构受天津市某单位委托,以协议供货单品牌竞价方式采购3台壁挂式空调。截至竞价结束,共6家供应商报价,最低价格为6190元/台。而同款型号商品,在网上商城的价格为4850元/台,价格差为1340元,竞价结果高于网上商城价格27%。就此情况采购单位给出的解释为,供应商报价中包含了长途运输费、拆机服务费、加管安装费等一揽子费用,而在采购委托中没有明确体现,价差为上述综合费用。
引出问题
协议供货可以采购额外服务吗?
专家点评
通过本案例,可以引申出以下几点思考:
一是如何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既是采购活动的起点,也是保证采购结果公平、公正的前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提到采购需求,强调采购需求的编制要合规、完整、明确。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的首要原则。
本案例中,采购人未在采购需求中提出完整的服务要求,而供应商报价中却包含了相应的服务费用,不得不怀疑采购人有差别地向潜在供应商介绍需求目标。信息不透明以及差别化,会导致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竞争基础的不平等,妨碍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
二是协议供货的货物类项目添加服务性需求是否合适。
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协议供货的采购范围已明确。就本案例来说,由于采购人单位位置较偏远,运输费作为供应商执行该项目不可拆分的成本,可以适当考虑。而拆机服务和加管安装服务不是购买空调的必须服务成本,而是该采购人的特殊服务需求,且并不属于协议供货的采购范围内。
参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人须按网上竞价系统要求,准确填写并提交竞价需求。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合规,不得包含歧视性、排他性内容,技术需求中不得包含商务和服务条款。”
协议供货方式本着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的原则,是一种高效便捷的采购方式。在提高规模采购效应的同时,为采购人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创造了更大的空间。然而这种超出采购范围的的需求,以协议供货方式采购似乎不妥。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第六十一条 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zfcgxxb)公众号(转发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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