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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两方论剑所为啥?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是否能进入评标室

背景事件


2017年5月,某省政务服务中心下发了《关于严禁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在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独立评审期间进入评审室的通知》,其中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评标区的管理,切实减少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受到各种不良因素的干扰,确保评标行为的公正公平,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198号文)第十八条‘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之规定,自5月2日起,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独立评审期间,一律不准进入评标室。在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独立评审过程中,如有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安排人员进入评标室,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事件余波


该通知下发后,引起了业界的广泛争议,支持该省政务服务中心这一规定、不允许代理机构人员进入评标室的有之;反对这一做法,认为代理机构相关人员可以进入评标室的也有之。两方各有理由,在此对两个各自基于自身立场的理由加以阐释,并谈谈笔者自身的看法。

两方辩驳


支持方: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期间,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评标室。

监管部门角度:当前,一些代理机构作为评标工作的组织者,缺乏基本的职业素质,有的在评标现场发表一些不当言论,还有的对评标专家说“悄悄话”,影响或干扰评审专家的正常的评标工作。这些情形已非个例,有的地方甚至呈现出愈演愈烈的势头,如果不及时制止,会引起难以挽回的后果。再者,由于此类情形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实践中较难取证和处理,为了切实减少各种不良因素对评标专家的干扰,规定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禁止进入评标现场是有必要的。

代理机构角度:一是,实践中确实有评标专家安排评标室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帮忙审查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的现象,使代理机构既增加了额外的工作量,又揽上了不必要的责任;二是,有的代理机构表示,该项禁止其进入评标现场的规定,既能避嫌,又能实现专家独立评标的工作环境,还不必对评标现场的任何问题承担责任,是求之不得的好事。

反对方: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期间,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允许进入评标室。

代理机构人员进入评标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87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要履行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等职责”;第六十六条又规定“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采购代理机构作为评标工作的组织者,应该包括组织现场评标,并且在评标现场,还有及时制止和纠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不当言论和违法违规的职责,否则就要承担失职责任。所以,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作为评标现场组织人员,是可以进入评标现场的。

该禁止性规定缺少法律支撑,有些矫枉过正: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是否进入评标室,与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是否会受到各种不良因素干扰,进而影响独立评审,难以保证评标行为的公正公平没有必然关系,两者各司其责,相对独立,并且评审专家作为高素质人才,应有基本的职业操守,不应该也不会轻易受其他不良因素的影响。如果评审专家受到干扰,除非个人有私心或者其他不当得利原因,否则完全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的规定来处理。

笔者观点

综合来看,现阶段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室各有利弊。但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该禁止性规定是有待商榷的,有关部门不能以偏概全,一刀切地将代理机构的权利和责任排除在外。当然,也不能对其行为放任自流、不管不问,应当视评标现场情形进行合法合理地管理:一是,应当限定代理机构人员进入评标室的人数,并且须穿着明显标志服装和佩戴对应姓名的工作牌;二是,应当加强评标室的硬件建设,设置高清摄像头,做到监控基本无死角,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与专家的沟通行为应全程可视,对话声音要清晰可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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