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就一家具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8月6日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公告,公告显示,8月7日至8月9日为采购文件领取时间,8月14日10:00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8月14日9:30,代理机构收到A公司(已获取采购文件)针对采购文件提出的书面质疑。收到质疑后,代理机构对于后续采购活动是否继续,陷入两难。
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本案例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接收A公司提出的书面质疑并应在法定时间内予以回复。而目前对于质疑期间是否暂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没有相关依据,笔者认为,归纳起来,可以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采购活动继续
代理机构一方面组织质疑答复,一方面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这样处理不会影响正常采购效率,但是可能会引发后续投诉,不利于采购项目的完成。
2.顺延采购活动
这种处理方式的优点是可以有足够的时间处理质疑,但根据现有规定,采购项目需要顺延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通知所有供应商。本案的实际情况不符合顺延的条件。
3.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这种处理方式优点与方式2相同,缺点是采购周期拉长,影响采购效率。
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包含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其中前三种方式最容易出现类似本案例的质疑。那么,如何预防或处理此类情况呢?
从预防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延长供应商从获取采购文件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间隔,如本案中假如将提交响应文件时间延长至8月21日,就可以把质疑处理控制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前,这样有利于保证采购活动的延续性。这种方式的缺点是延长了采购周期,不利于采购效率的提升,特别是对于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能不会接受,但对于竞争性磋商项目可以考虑。
另外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笔者认为,出现类似情况,解决的关键是质疑事项本身是否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这需要分两种情况考虑。一种是质疑内容不影响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如质疑事项与采购项目无关、质疑时间超出法定期限等,应当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另一种是质疑内容属于影响供应商公平参与采购活动的,如质疑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质疑事项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等,如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可能会引发后续投诉,这时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精神,按规定修改采购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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