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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发生事故后报保险,被告知未投保商业险,这是怎么回事?

“嘭!”

一辆新上路不到半个月的车

撞上高速道路隔离护栏,

车辆损毁、四名同乘人受伤,

保险公司还拒赔!

究竟怎么回事?

2017年3月23日,原告阿兵与被告某实业公司签订《东风风神销售合同》一份,约定阿兵购买风神轿车一辆,车价、保险(50万)及交强险费用的总包价为78450元,定金500元,合同签订后阿兵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78450元。

同年4月16日,被告向原告阿兵交付涉案车辆,原告阿兵及被告公司销售顾问均在《交车确认表》上签名。

5月29日下午,阿兵驾驶车辆行使在高速公路上,因未确保安全与道路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上4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及路产损坏的交通事故,4名乘客在事故发生后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交警认定,阿兵负事故全部责任,同乘人不负事故责任。为此原告先行支付了4名乘客的住院医疗费22465元、路产损失费用3516元,车辆损失费用68765元。

幸好我买了商业险,可申请保险理赔…

于是,阿兵联系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确收到其仅购买了交强险而未购买商业保险的回答。第二日阿兵联系被告销售顾问询问此事,方知被告忘了给原告车辆购买商业保险,待阿兵询问保险事项后,才于5月30日中午(即事故发生第二日)为原告向保险公司支付全保商业险费用,导致阿兵不能申请保险理赔。

阿兵认为其已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车款、交强险费用、商业险费用,被告却没有在交车前为车辆购买全保商业险,具有明显过错,导致原告无法申请商业险理赔,造成经济损失91746元。无法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在向原告交付机动车辆时未购置全保商业险的行为构成违约;2、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93273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某实业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原告购车价实际为75227.53元,根据购买合同内容,原告只要求我方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50万的保险,现我方已为原告购买了交强险,确认没有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因原告只要求买第三者责任险,所以原告的车辆损失跟车上人员伤亡与我方无关。

法院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现有证据,对此案涉及的问题分析如下:

1、原告与被告之间订立了代办保险的委托合同

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车辆销售合同,在合同“商业险50万、交强险”处均打“√”,且项目内容注明“保险(50万)”,可看出双方具有代办保险的合意。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保费,被告收取保费后于2017年4月12日为涉案车辆购买了交强险,于2017年5月30日为涉案车辆购买了商业险,双方之间成立代办保险的委托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自双方订立车辆销售合同、原告交付费用时成立并生效,被告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

2、被告违反合同义务

合同应当全面履行,包括及时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履行。原、被告达成代为购买车辆保险的约定后,虽未对购买保险的时间、具体险种进行明确约定,但被告作为办理保险的受托人及车辆销售方,其明知或应当知道车辆自上路行驶时起随时可能遭遇事故发生损失,其至少应在车辆注册登记前投保,但自代办保险的委托合同关系成立时起,被告收取费用后仅购买了涉案车辆的交强险,直至事故发生后才为该车辆购买商业险,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构成违约。

3、若被告及时投保,原告有权获保险理赔

根据车辆销售合同载明的“保险(50万)+交强险”,可知涉案车辆应承保范围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同时,被告表示原告支付的保费不足以购买“全保商业险”,但被告在原告未足额支付保费的情况下,仍于2017年5月30日为涉案车辆购买了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邓四个主险在内的商业保险,且无证据证实购买的险种系原告事后要求,表明被告清楚知悉涉案车辆应购买的商业保险具体险种,故法院认定,若被告依约为涉案车辆购买包括四个主险险种在内商业保险,原告则有权获得保险赔偿金。

4、关于原告所受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

经审查,原告具体损失合计为77193.5元。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过相关驾驶技能培训取得车辆驾驶证,应知晓并能够到预见:车辆未购买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将不会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原告陈述其提车时“没有收到保单,被告表示保险单没有打出来”,即原告提车时知悉涉案车辆仅购买了交强险,商业保险处于未确定状态,其理应知悉在未确定车辆是否购买商业保险情况下驾车上路行驶所具有的风险,故法院认定原告对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一定责任。

综上,综合双方对损害发生的预见能力、防止损害发生及扩大的义务、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双方对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50%的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某实业公司赔偿原告阿兵损失38596.75元。

法官说法

被告作为车辆销售方及代买保险方,在收取保费后未及时对涉案车辆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在原告提车时也未告知原告车辆未投保商业险上路行驶存在的风险,即未履行合同附随义务,使原告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无法向保险公司理赔,故被告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供稿:民二庭

图片:网络

编辑:廖燕珊

总第<528>期、[2018]第<2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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