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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工试用再试用,不行!双方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单位可以延长试用期吗?

劳动仲裁:不能,双方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市民小张与一家企业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是3个月,但单位又提出“试用期是6个月”,要延长对小张的试用期。这样合法吗?

日前,市民小张来到高区劳动仲裁委咨询自己被单位延长试用期的问题。原来,小张在2018年12月份到高区一家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然而在2019年3月的试用期满前,企业又通知小张要签订一份《延长试用期确认书》,把即将到期的试用期又要延长3个月。对此,单位给小张的理由是“签订3年劳动合同,可以是6个月的试用期”。

小张本身并不愿意签订这份《确认书》,但又担心为此得罪了单位而导致失业,不知道该如何处理。那么,约定好的试用期是否是说延长就延长呢?

仲裁工作人员表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考察、相互了解并进行选择的一个过程,其能够约定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虽然双方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但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明确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单位无权再随意增加试用期或重新约定试用期。

最终,经过仲裁工作人员与企业方沟通,该企业同意取消延长试用期的决定,继续履行与小张之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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