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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建立粮长制度

朱元璋建立粮长制度 以良民治良民笼络粮长 

  浦江的郑宅镇,北依仙华山,南临浦阳江,蜿蜒的白麟溪穿镇而过,景色秀丽,历史悠久。这个江南小镇之所以叫郑宅,不仅因郑姓家族长期聚居在此,还与明初郑氏族长担任粮长,送赋粮到南京受到开国皇帝朱元璋的嘉奖有关。

  秦汉时期税收实行田租口赋力役制度,田租要到实地估产,口赋则以年龄为标准交纳。汉末,连年战乱和灾荒,地方官既没有力量组织人力去农村实地估产,也由于失去户口记录,无法弄清民众年龄以征收口赋和分派力役。为此曹操不得不改行租调法,田租按土地面积征收,户调则按户征收。户调从户而税,家庭人口越多,其单位人口纳税越少,聚族而居成了避税的极好办法。所以,隋唐时代的政府不主张聚族而居。

  随着唐代建中元年,宰相杨炎进行税制改革,实行按资产征税的两税法后,家庭规模的大小已不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而且大家庭互助能力强,资产集中生产效率高,有利社会稳定,所以宋代政府有意识地提倡道,鼓励累世同居,不分炊。

  当时郑宅的族长顺应了这一潮流,自南宋建炎年间开始,组织族人聚居合食,同食共居长达350余年,大家庭人口最多达2000多人,相当于一个大村落。

  由于郑氏家族合族义居的规模罕见,宋、元、明三朝屡受旌表。尤其是明初,郑氏的族长担任了当地的粮长,负责征集赋粮运送至南京,由于完成任务出色受到了朱元璋的接见和表彰。朱元璋敕建旌表孝义之门木牌坊,称其为江南第一家,并亲书:孝义家三字以赐。

  明初,朝廷要将全国3000万石的田赋挨家挨户征收上来,集中运送到京师及其他缺粮的地方,工程浩繁艰巨。贫苦农民出身的朱元璋别出心裁地建立了粮长制度,设计了一套以良民治良民的民收民解办法:把缴纳田赋一万石左右的地方划为一区,政府指派该地区土地最多、纳粮最多、且具有威望的大地主担任粮长,替政府负责催收和解运田赋。

朱元璋为了笼络这些粮长,规定了许多优待的办法,如粮长可以参加乡村诉讼案件的会审和裁判;粮长如犯法,甚至死罪都可以用纳钱赎罪,并可以继续当粮长。粮长把粮食运到京城时不仅能受到皇帝的接见和嘉奖,一些优秀的粮长还能封官晋爵,最高可担任省一级的布政司(相当于今财政厅兼民政厅厅长)。郑氏族长就是利用运送田赋粮到南京的机会,在明代开国文臣之首宋濂的引见下,获得了朱元璋的题字和表彰的。宋濂早年自金华潜溪迁来郑宅相近的青萝山下定居,与郑氏有着历史上的友谊。

《明代粮长制度》第二章:粮长的职务和特权

梁方仲

一、正常任务 

明代田赋,分为夏税(麦)和秋粮(米)两部分。粮长的第一任务是负责征收秋粮。当时全部征收工作可以分为催征、经收和解运三个主要程序。初时,催征的工作还比较简单,最繁重的是解运。及漕粮改行军运以后,催征经收工作的重要性便被提居首位。

最初,催征以至解运,只由一名粮长总揽其事。其后这三个不同的程序,往往分由专人负责。与分工的需要相应,于是粮长有正、副、大、小……种种之分,其名称越来越繁杂,人数更加增多了;但任务越发难以完成。这就反映出来制度本身充满着种种的矛盾。

史籍上关于粮长职务的记载是零乱不清的。今试加整理,并作较有系统的叙述。首先要指出,前引《明太祖实录》洪武四年九月初设粮长的一条记载(见本书第6页),只有“专督其乡赋税”数字,过于简略,不可能据以分析粮长职务的具体内容。但根据同书洪武六年九月辛丑条[1]的记载:

诏松江苏州等府,于旧定粮长下,[每名]各设知数一人,斗级二十人,送粮夫千人。俾每岁运纳,不致烦民。”这里送粮夫竟有千人之多,占全体工作人员的98%。由此可以说明这一工作的繁重性;而整个经收与解运工作是在粮长的直接领导之下进行的。

关于催征与解运的手续,洪武十八年初步有了原则性的指示。《大诰续编·水灾不及赈济》第85云:

当复设[粮长]之时,特令赴京面听朕言,关领勘合。不许地方犬牙相制,只教管着周围附近的人户,易催易办。这是关于关领勘合与催办税粮的几点指示,还是不甚具体的。

前书“议让纳粮”第78[2]又云:

    催粮之时,其纳户人等,粮少者或百户、或十户、或三、五户,自备盘缠。水觅船只,旱觅车辆。于中议让(推举)几人总领。跟随粮长赶合(各?)该仓分交纳。就乡里加三起程。其粮长并不许起立诸等名色,取要钱物。其议让领粮交纳入,既是加三领行,无得破调

(反口之意)不敷。这是关于小额粮户纳粮的办法:它采取大伙集款方式,各随粮付出十分加三的款子,以为运费(“盘缠”),自雇车船,并公推“总领”数人跟随粮长赴仓交纳。这种粮户自纳的办法,显然与洪武六年专设送粮夫一千名的办法不同。关于大粮户的处置办法,虽未见明文,想来应可以完全归自己单独料理,毋须采取集款方式,但必须随同粮长一起交纳。总而言之,在解运粮米任务的安排中,粮长所担当的是一个总领队的角色。 

以上各种手续和办法,到了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便有了整齐划一且更为详细的规定。主要点是:第一,勘合的关领期限及其手续都有明文规定了。第二,关于督办税粮,规定为粮长、里长、甲首分层负责的办法。今节录《明会典》卷29“征收”所载洪武二十六年规定的有关诸条文,分别诠释如下:

该设粮长去处,委官一员,率领该设粮长正身,务要[名额]齐足,定限七月二十日以里赴京面听宣谕,关领勘合,回还[催]办[秋]粮。这里确定了粮长每年须于七月二十日以前到达京师领取勘合。所谓勘合,就是一种二联单式的文册,在骑缝中间加盖官府印信,使用时撕剪下来,双方各执一纸,以凭日后校“勘”对“合”之用。从下引条文看来,勘合是向内府户科关领的,用毕时又须向户科缴销[3]。至于征收的手续,虽不见于明文记载,但从关于解运这方面的规定明文,亦可以推测出来。据前书所载:

该办税粮,粮长督并里长,里长督并甲首,甲首催督人户,装载粮米。粮长点看见(现)数,率领里长并运粮人户起运。

这一条记载,只涉及解运方面,不够全面,必须补充说明关于征收方面的处理办法。一般粮长自京师领得勘合以后,便回乡催办秋粮。他将全区的征收任务分派给区内全体里长,每个里长又将本里的任务分派给里内全体甲首,每个甲首又将本甲的任务分派给甲内全体粮户。所以从征收的程序来说,是自上而下的。到了征收过后,便进入解运的阶段,这时候的程序便转为自下而上的了。此时每个甲首各将本甲的全部税粮汇解给里长,每个里长又各将本里的全部税粮汇解给粮长,由粮长负责保管[4]。最后,粮长将诸里的税粮,汇集起来,并率领里长及运粮人户装载舟车运送到缴纳地点。明代里甲的组织,将于下章中详述之。这里只须指出,粮长所管领的里数是没有一定的;里长所管领的甲数,和甲首所管辖的户数是有一定的:每里十甲,每甲十户。粮区的解运工作,除了里长和运粮户须要同粮长一起去完成以外,甲首和一般的粮户皆可不参加。里甲制成立于洪武十四年(1381年),在粮长制实行之后十年。里甲组织规定每十年重定一次,故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为里甲制成立后第一次重定之年,由此看来,洪武二十六年对于粮长制有了较详细的规定,无非企图使两者得以密切配合,这一措置绝不是偶然的。

各地的税粮,以其输送的地点来说,可分为两部分:其一,是留在本地供地方开支的,这部分名曰“存留”;其二,是输送他地的,这部分名曰“起运”。“起运”又可分为两种:一为运送京师的,名曰“京运”;另一为拨送他府州县或拨送军卫作官军俸粮的,名目“对拨”。其中以“京运”最为重要,粮长必须亲自押送。又从输纳时所用的物品来说,税粮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依照本来规定,以米麦来缴纳的,名曰“本色”。一为缴纳时改用金银绸缎或他物来折合米麦之价的,名曰“折色”或“折收”。凡本色交仓,折色上库。将以上名词解释清楚以后,便容易理解下引两条条文的原意。 

[税粮]若系“对拨”者,运赴所指卫分,照军交收;“存留”者,运赴该仓收贮;“起运”、“折收”者,照依定拨各该仓库交纳。取获通关[由户科]奏缴。本部(户部)委官于内府户科领出,立案附卷存照,以凭稽考。[5]

凡粮长关领勘合,回还催办秋粮,务要依期送纳。毕日,赴各该仓、库,将纳过数目于勘合内填写,用印钤盖。其粮长将填完勘合,具本亲赍进缴[户科]。仍赴部(户部)明白销注。如是查出粮有拖欠,勘合不完,明白究问追理。[6]

以上两条的内容,可以归纳起来说:粮长赴各指定的仓库完粮时,必须取得各该仓库的证明,手续是由各仓库在勘合上填写并盖印证明其粮数已交足一一这就是所谓“通关”。取得通关后,粮长便缴上内府户科代奏,再赴户部注销。同时,户部向户科领出粮长的通关勘合,立案备查[7]。总之,粮长最重要和最吃力的工作是主持秋粮之解运京仓(简称“京运”),一般初级性的催征经收和解运工作粮长不一定直接参加,而分别由里长、甲首等人负责。由于明政府对于京粮之重视,所以对于粮长也重视起来。因之粮长领取勘合时可以面聆皇帝宣谕,缴销勘合时必须亲赍内府户科,这些规定表示了粮长要直接向皇帝负责。这些麻烦的手续,在国都建在应天(南京)之时,实行起来,还不至十分困难;然而自朱棣(成祖)永乐十九年(1421年)迁都北京以后,路途甚远,手续再也不能不简化些了。是年令:

各处粮长勘合,暂[仍旧]于本部(南京户部)宣谕给与。这就是说,粮长不必赶往北京,从此再也见不到皇帝,只能听到别人代读的“圣谕”了。朱祁镇(英宗)正统二年(1437年)又令:

各处所差吏于本部(南京户部)关领粮长勘合。关毕,即以原赍本投南京通政司,转送北京通政司类奏。从此勘合便由各省吏胥到南京关领,粮长连到南京观光的机会也减少了;朱厚熄(世宗)嘉靖十一年(1582年)又题准改定:

宣谕敕书,本部(南京户部)预期责差的当官员或顺差人员赍赴各布政司(即省)分投,差官转赍。宣谕粮长勘合随敕[书]发。领取具,各该官司依拟结状缴照。不必再令粮长吏典赴[南]京听候,有误征解。[8]本来粮长是向皇帝负责的。自永乐迁都以后,已降为向户部负责了;到了此时,勘合也改为由南京户部的差吏前往各省分发了[9]。当初的“大面子”是皇帝给的,以后朝廷和粮长日渐疏远,他们的“面子”自然也大不如前。“面子”倒还是小问题,最使粮长受不了的是明廷为了保证钱粮的征收,对他们要求越来越严酷了。

根据洪武二十六年的规定,秋粮之催征、经收、解运,皆由粮长始终其事,仅以一人或二三人(连副粮长在内)总揽其成,而其种种手续却甚为繁重。其中自以京粮之解运最关重要。当时国都建在南京,由东南各省沿江输送,路程比较近,尚不至过于困难。及迁都北京以后,不只路远了好几倍,而且因为陆运艰难,不得不行漕运一一全程长达一千四百余公里;当时人说是五千余里。在淮安以北浅狭的运河中航行起来不只有种种技术上的困难一一如须等候水涨才能前进、漕船容量比江船为小等等,尤其重要的是费时太多,农民以致荒废生产。为了解决困难,自永乐以后,漕运办法改变了好多次,但不管怎样变来变去,主要的办法还是以军运代替民运。《明史·食货志·漕运》篇云:

法凡三变:初支运;次兑运、支运相参,至支运悉变为长运而制定。

所谓“支运法”,始行于永乐末年,即由人民先输送至各指定之仓(主要为淮安、徐州、临清、德州四仓;如江西、湖广、浙江民运粮皆指定送至淮安仓支运)后,再由卫所官军分段递运北上,以达北京。支运的办法是军民分任其劳。担任支运的粮户不必出本年的民粮;既出本年民粮之户便无须亲身供应本年的军支。支运的费用就计算在运粮之内,这一个粮额是根据几年来的平均数来制定的。

继支运而起的是“兑运法”。初时它与支运法同时并行,至宣德(1426—1435年)以后,它渐取得优势,支运法渐不通行了。这一办法的主要点,是将原有的民运路程缩短,相应地将军运的路程延长。其运输费用,由军民双方议定,然后由民支付与军,主要是于正米以外另加“耗米”作为路费。

到了成化七年(1471年),又行“改兑法”,亦名“长运法”。它比兑运法有了两点改进:1.原来民运最近的地点仍在江北的淮安或瓜洲(在扬州城南),今改为官军过江于附近州县水次兑运,即在江南南京等地亦行军运。2.由于军运路程加长,粮户除付给官军耗米以外,更添“脚米”与“轻赍银”(即为粮米之改折,“改兑”之得名与此有关)两项。以为路费[l0]。支运法亦名为“转搬法”,改兑法又名为“直达法”[11]。据前引《明史·食货志》所言“至支运悉变为长运而制定”,似乎全部解运工作皆由卫军担任了。其实不然:第一,上面所说的,仅指漕粮而言。若漕粮以外,苏州、松江、常州、嘉兴、湖州五府的白粮共计二十一万四千余石,在长运法施行后,仍由民运[12],故有“白粮粮长”之称(见本书第33页)。其次,漕粮长运仅为一大部分,而非全部,支运、民运并没有完全绝迹。且支运法变为长运法,并不意味着粮户的负担减轻了,粮户仍须付各种费用给卫军,运费极高,即如宣德中朝廷所定的兑运民粮加耗则例,每石湖广八斗,江西浙江七斗,南直隶六斗。行改兑时,又明令于加耗之外,每石添给米一斗为渡江费;另外官军还有种种苛索。故实际上每运粮一石所付运费必在一石以上。总之,因为不须亲送京师,粮长的督运工作得以减轻,这是实在的情形;但纳粮户的负担并没有减轻多少。 

但在督征方面,情形与上述的正相反一一粮长的责任加重了。自里甲制度成立以后,税粮的催征与经收原是里长、甲首的经常任务。但他们所管辖的单位较小,且财力较弱,声望远不及粮长,因之政府乐得唯粮长是问,其结果是原属于次要部分的征收任务今被提升为第一位了。往日粮长不须亲自下乡沿户催征,而到16世纪初,经催田赋已成为它经常的工作了。这一转变从嘉靖初年谕德顾鼎臣所条上的“钱粮积弊四事”[13]中得到充分说明:

一曰催征岁办钱粮:成[化]弘[治]以前,里甲催征,粮户上纳,粮长收解,州县监收。粮长不敢多收斛面,粮户不敢掺杂水谷糠秕,兌粮官军不敢阻难多索.公私两便。近者,有司不复比较经催里甲、负粮人户,但立限敲扑粮长,令下乡追征。豪强者则大斛倍收,多方索取,所至鸡犬为空;孱弱者为势豪所凌,耽延欺赖,未免变产补纳。至或旧役侵欠,责偿新佥;一人逋负,株连亲属,无辜之民死于棰楚囹圄者几数百人矣。且往时每区粮长不过正副二名,近多至十名以上。其实收掌管粮之数少,而科敛、打点、使用、年例之数多。州县一年之间,辄破中人百家之产,害莫大于此者。宜令户部议定事例,转行所司,审编粮长,务遵旧规。如州县官多佥粮长,纵容下乡,及不委里甲催办,辄酷刑限比粮长者,罪之;致人命多死者,以故勘论。

上引顾疏说明了两个问题:第一,粮长下乡催征,事实上是侵越里长、甲首职权的,与旧例不合。官方只是纵容或限比粮长下乡追征,不直接追问经催里甲与欠粮人户,也是与法令不符的。因此,如何合理地划分粮长与里长的职责是当时存在着的问题。许多地方都索性把粮长的职责归并到里长身上,以免叠床架屋的纠缠不清。这一点在第三章里将有详细的叙述,今不赘。第二,明初粮长还可以进京活动,谋得一官半职,参加官僚集团。自从这条路子断了以后,他们的活动范围,就只限于在乡下横行霸道丫。由于粮长负有督征的责任,为了保证任务的完成,他们对于小粮户往往可以径加拘拿与讯问,这是他们干预地方司法权的滥觞。

总之从明中叶开始,粮长关于税粮的催征、经收和解运三项任务,在各地多已正式划分开来,各设一专人负责。与此相适应的现象,就是或则于“粮长”一共用名词之上各冠以其所担任的职务等字样以资识别,如“催办粮长”、“兑收粮长”之类;或则迳改他名,如“听解”、“南运”、“北运”等是。万历《上海县志》[14]载:

国(明)朝旧制:……以粮长督一区赋税。……县境……旧分九十二区,今存五十六区。每区设粮长一名,而分三色:管征粮者曰催办,近改为总催;管收粮者曰收兑;管解运者曰听解。俱五年一编审。穷区,每色以数人合为之。

按“以数人合为之”,即所谓“朋充法”,将详于下节。据上书,除上开三色粮长以外,其后又设有“南运”、“北运”各若干名,以分别掌管南北两京粮运事务。崇祯《松江府志》载有:催办粮长(亦名公务粮长或经催),收兑粮长,解户,南运等项名目[15]。又如苏、松、常、嘉、湖五府于漕粮之外,有专司转运白粮之“白粮长”[16];湖广岳州府以里长兼办粮长之职务,而分别名之为“征收税粮里长”,“解运税粮里长”[17]。皆可为粮长职掌日分之证。

虽则正德(1506—1521年)间苏州府吴县人王鏊论本地粮长制[18]说:

旧惟督粮而已,近又使之运于京。

似可为粮长职务有时趋向集中之证。然他所指的似仅为军运行后复行民运时的情形;若在明初,吴县粮长本来是兼司督运的。总而言之,各处粮长的征解任务,纵有时分合无常,但从大体说来,无疑地是由集中而趋向于分工的。

粮长的工作重点自解运转移至征收方面,并不等于这项差事的负担减轻了。相反地,由于正德以后,政府赋税日趋繁重,逃户逐渐多起来,所以征收钱粮的任务是很难完成的,顾鼎臣奏疏中所言州县有司严令粮长下乡追征一事可资说明。这一情况具体表现为不但地方存留款目无法征起,而且连京粮的积欠也更多了。这又影响到解运工作之进行。所有这一连串的问题,直到嘉靖中年一条鞭法盛行以后,才算得到暂时的解决。自此以后,赋役项目纷纷改折为银两,自封投柜和官收官解的办法也普遍施行,政府对于粮长的需要更大为降低了。这时尽管粮长这名称还保留着,但它实际上已变成为一种徭役了;甚至还可以折银代役,并不须亲身充当。

二、附带任务和法外特权

除了催征、经收、解运三大正常任务以外,粮长还有许多临时任务和附带任务。后两种往往是与前者分不开的。更由此而发生了粮长非法越权的行为,造成了粮长在乡村的优越地位和相当大的对于农民的统治力量。

关于粮长的临时任务,最突出的莫过于管领乡民往他处开荒的事宜。苏伯衡“两山处士王君墓志铭”[19]说:

往岁,圣上(朱元璋)轸念江南之民无田者众,而淮甸多闲田。诏所在民之无田者,例遣赴凤阳,而人授之田。德至渥也。维时粮长克钦承旨意者无几。其于所遣之人,不侵牟之,亦已鲜矣,况能赈恤之乎?不困苦之,亦已幸矣,况能哀怜之乎?[温州府]平阳[县]粮长曰王君子寿(名元祐),其所统乡民之当遣者百余人。君发廪,食其居者,而行者菲履糗粮皆任之。又念数十百人当五六月群行二三千里,纵无疾疫,亦当病暍,于是延医士冯彦文具善药与俱,而亲送之往。比抵凤阳,凡次舍什器具为区处,使不失所,然后回。……而君以忧劳致疾,回次南京,奄至于大故。……盖君之于族人也:聪明材俊者,必资之使学。无以为生者,必召而与之子本,使为商贾。才不逮者,又择才者扶持之。婚娶失时者,必询其当用财物而为具之。其于乡人也:遇先父母忌日,必出其遗钱谷周贫乏者。每岁夏秋之交,必家贷以粟,其息比他家尝减五分之二;凶年则不取息,或久逋不能偿者则已之。病者则挟医师疗救之,而为输医药之费。其于途人也:筑室将军市之北,大道之旁,命项善惠居守,而岁衣食之以田六亩,月给以钱,使具茗饮草屦火炬,济往来者。……其卒则今洪武乙卯(八年)八月十一日。

上文前半段说明了当时奉政府命令办理乡民移垦事宜的粮长并不止平阳王元祐一人,而一般成绩皆劣,只有他的成绩特异,是否为谀墓之词,不必深究。后半段列举王粮长平日对族人、乡人、途人所作的“善举”,却提供了他的经济活动能力的具体情况:他不只有多余的田产,而且有多余的钱粟可以贷放取利。像这样的人,好好地加以利用,正是明太祖的本意。

在洪武十八年十月和洪武十九年间,明太祖手订《大诰》、《续编》和《三编》三书,先后颁行全国。这三本书所载的多属于严惩官民贪污罪犯的“峻令”[20]。编制的目的乃针对着元以来的贪污风气。三书“皆颁[州县]学宫以课士。里置塾师教之。……于时天下有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19万余人,并赐钞遣还”[21]。这个封建政治教本,尤为粮长所必须熟读[22]。书中对于粮长的告诫至多。我们可用来作为分析粮长附带任务的根据。概括起来,粮长平时在农村应负起以下四个任务:(1)闲中会集乡里中的“长者、壮者”,向他们解说京师以至州县设立社稷坛场,春秋祭祀,无非为民“造福”。(2)劝导那些富有田产的地主豪绅,不可再“交结有司,不当正差”。凡是“于差靠损小民,于粮税洒派他人,买田不过割,中间恃势,移丘换段,诡寄他人;又包荒不便,亦是细民艰辛。你众粮长会此等之人使复为正,毋害下民。”且应“画图贴说”。(3)“若区内果有积年荒田,有司不行除豁,其刁顽之徒,借此名色包荒,虐吾民者,尔粮长从实具奏,以凭除豁积荒,召民佃种。凡有水旱灾伤。将所灾顷亩人户姓名从实报官,凭此赈济。”(4)“粮长依说办了的是良民;不依是顽民。顽民有不遵者,具陈其所以”。“若科粮之时,民有顽者故不依期,刁顽不纳,粮长备书姓名,赴京面奏,拿与粮长对问。非是粮长排陷,实是顽民故违,阖家迁于化外。粮长捏词朦胧奏闻,罪如之”。[23]

以上四项任务自然是为了保证税粮征收总任务之完成而定的,但论其性质与范围却已超过了单纯的征收税粮任务。上述各点说明粮长还附带担负了对老百姓进行封建主义的劝导教化及检举不法官吏和“顽民”的任务。在初期有些粮长几乎可以与地方官吏分庭抗礼,俨然成为皇帝维护中央集权统治与封建社会秩序的有力的助手。一一而选用“来自民间”的粮长以监督地方官吏和豪强,正是明太祖建立这一制度的目的之一。自然,这是一个存在着内在矛盾的办法,因为粮长就是从大地主阶级中挑选出来的。

为了加重粮长的责任,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又先后规定了粮长须要参加赋役黄册与鱼鳞图册的编制工作。据《明太祖实录》洪武十九年六月癸丑条[24]:

给各处粮长所造赋役籍册之费。凡籍有五千户者,钞五锭。随其户之多寡而加损焉。按洪武十八年正月乙卯命天下府州县官,第其民户上中下三等,为赋役册[25]。至洪武十九年明令颁给造册费用,可见粮长是有编造赋役册的责任的。

    另外《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年二月戊子条关于浙江布政司及苏州等府县进鱼鳞图册的纪事[26]云:

先是,上命户部核实天下田土,而两浙富民畏避徭役,往往以田产诡托亲邻佃仆,谓之铁脚诡寄,久之相习成风,乡里欺州县,州县欺府,奸弊百出,名为通天诡寄,于是富者愈富,而贫者愈贫。上闻之,遣国子生武淳等往各处,随其税粮多寡,定为几区。每区设粮长四人(按即一正三副),使集里甲、耆民,躬履田亩以量度之。图其田。……编汇为册,……以图所绘,状若鱼鳞然,故号鱼鳞图册。

可见里甲、耆民都是在粮长领导之下进行丈量和制图工作的,粮长本人也须亲自参加。应当指出,将征收任务与编制赋役册籍一一亦即订定科则的任务都交给粮长,不啻为粮长开一舞弊的大门。如万历中苏州府嘉定县知县李资坤《申议六事》,其第二事“公审编以均徭役”[27]所云:

照得本县每年坐派银差……力差……,通共银5889.5两,于[既+木]县……应审里甲户内人丁并官民田荡为捋尖册,第其上下而审编之。其法颇善。节年审编之弊,本县全凭粮长捋尖,粮长串书手作弊,其弊有四:曰受贿,曰畏势,曰于亲,曰有仇。或以户产大而家道殷实者捋之于后,或以户产小而家道贫难者捋之于前;或以户产虽小而家道殷实者捋之于后;或丁本见(现)在而报为逃亡,或丁本逃亡而报为见在;或田本见熟而报为坍荒,或田本坍荒而报为见熟。此粮长书手之同弊也。这是因为该县自一条鞭法施行后,银力两差均按各户内丁田两项摊派,所以粮长亦不能不参加编造徭役册(捋尖册)的工作。审编徭役的标准,本是根据“户产”与“家道”(以田为主,结合全家人口数目),斟酌全县情形,再订各户等则之上下。而粮长串通书手,舞弊多端。关于这些方面,在第三、四章中还要详述。

 万历三十四年(1606年)常熟知县耿橘开荒申文中建议责成粮长主持本区内的开荒事宜说道[28]:

 公正者,粮长之别名,一区之领户也。前官查理坍荒,及催征钱粮,率用此辈。此辈亦稔熟土性民情,况且保惜身家,每规画调度,小民视以为从违,故开荒之事,非责成此辈不可。合无将各区荒田,以十分为率,分别难易,著该管公正分投督开,或以身先,或借工本,或多方招徕,每年限田若干,务在开完,三年之后,必于无荒。凡告认、告垦、告讨牛种之真赝,与夫开垦之虚实,及秋后还仓等事,一一委之。……由此可见明末常熟县粮长亦名“公正”。耿氏拟利用他们的资力来号召人民开荒,其用意与明太祖建制时正相似。后来直至清末,江苏省有些地区还设有“图正”一职,但它的职务只是管丈量田亩,掌管图册,而不直接管征收税粮了。这是乡村封建组织中之一种历史残余,随着粮长制之没落而出现的。

 除了临时任务和附带任务以外,粮长往往又扩大或滥用原有的职权。例如对于乡村诉讼案件,粮长初时似乎只有参加会审的权利;其后,竟独揽裁判权了;更进一步还干预地方事务,包揽打官司了。试作阐明如下:

 根据洪武二十七年的规定,乡村日常诉讼小案皆由老人判决,粮长似亦有权参加会审。如《实录》[29]所载:

 洪武二十七年四月壬午,命民间高年老人理其乡之词讼。先是,州郡小民多因小忿,辄兴狱讼,越诉于京。上于是严越诉之禁。令有司择民间耆民公正可任事者,俾听其乡诉讼。若户、婚、田宅、斗殴者,则会里、胥决之。事涉重者,始白于官。且给“教民榜”,使守而行之。再根据较后的记载,则乡村的裁判权竟独归粮长掌握了。这种现象在宣德正统年间永充制盛行时,在浙江、南直隶、湖广几个重要省份都普遍存在着,成为当日的严重问题。《明宣宗实录》宣德六年(1431年)四月癸亥条[30]载:

监察御史张政言:“洪武间设粮长,耑办税粮。近见浙江嘉、湖,[南)直隶苏、松等府粮长,兼预有司诸务,徭役则纵富役贫,科敛则以一取十,词讼则颠倒是非,税粮则征敛无度。甚至役使良善,奴视里甲,作奸犯科,民受其害。乞为禁治。”命行在(南京)户部禁约。

《明英宗实录》正统十一年(1446年)五月甲戌条[31]载:

湖广布政使萧宽奏:“近年民间户、婚、田士、斗殴等讼,多从粮长剖理,甚至贪财坏法,是非莫辨,屈抑无辜。乞严加禁约,今后不许粮长理讼。”从之。上引两段,都明言下令“禁约”,但是无法禁绝的,万历末年(17世纪20年代)江西人章潢还这样说:

今之粮长,即秦汉之啬夫。[32]这就是说粮长仍然是听讼的。至于粮长拘留粮户,私用刑狱,则早已见于洪武中年的记载[33]。

总而言之,粮长在执行正常职务时固然可以有许多作恶的机会,而在执行附带任务时还有更多的作恶机会,尤以其非法得来的干预地方行政和乡村司法的权力对社会所造成的祸害更为深刻广泛。

除了非法的权力以外,粮长又享有法定的特权,最主要的就是粮长杂犯自死刑以至流、徙,皆得纳款赎罪。《明太祖实录》卷102[34]云:

洪武八年十二月癸巳,上谕御史台臣曰:“比设粮长,令其掌牧民租,以总输纳,免有司科扰之弊,于民甚便。自今粮长有杂犯死罪及流、徙者,止杖之,免其输作,使仍掌税粮。”御史台臣言:“粮长有犯,许纳钞赎罪。”制可。按自隋迄清末,以死、流、徙、杖、笞为五刑。明太祖原拟粮长犯死罪及流、徙的,止用杖刑,已可谓轻减已甚。今从御史台之议,许其纳钞赎罪,就简直连体刑亦可免去了。这样地优待粮长,无非意欲使税收不致受影响。所谓“杂犯”,似乎指的是所犯为与执行职务无关之罪;若舞弊营私的粮长,当然罪在不赦。我们只须一翻《大诰续编》,便可知粮长因作弊被判极刑的不在少数,如吴江县正粮长张锣及副粮长朱太奴以诬告叔、舅,“绝灭纲常”,且“多科良民”,故枭首示众[35]。其余处死的尚有上海县粮长瞿仲亮[36],及邾阿仍等;遣戍云南的有唐谦等人(邾唐二人地区不详)[37]。当时甚至解纳延滞的亦得论死罪,由下引武进粮长王友谅一事可见。

前引洪武二十六年所定办法中载有每年由户部委官一员率领粮长“正身”赴京面听宣谕一条(见本书第25页)。所谓“正身”是指不得用他户顶替[38]。若由本人家族内的成员代替,似乎是法律上所不禁止的。所以它与“民壮”等役之必须由本人充当大不相同。这就是说,粮长一役乃“户役”而非“身役”。在封建伦理道德观念支配之下,由兄弟子侄代役,竟认为美谈,旧日史家替我们保存了不少材料:浙江东阳县人陈访“从……事举子业,……时其家为租税长.曰:‘此弟子所当服劳者。’遂往代其父兄执役不懈”[39]。江西永丰县人张宜众“年十九(时为弘治元年)即代诸叔父督税京师”[40]。明末上海富人史士能为粮长,主运漕米于京师,其兄士简、弟士端亦一同充役[41]。因此世代相传的永充制曾盛行一时决不是偶然的了。还有昆山县一个书呆子王瑭,他居然只管拼命地啃死书,漠不关心地将粮长职务完全交给仆人负责,弄到几乎破产[42]。

在刑事处分上,家属也是负有连带责任的,“孝女”诸娥的故事可资印证。娥父诸吉士,山阴县人,洪武初为粮长,被逋赋者所诬告,“谕死,二子炳焕亦罹罪。娥方八岁,昼夜号哭,与舅陶山长走京师诉冤。时有令:冤者非卧钉板,勿与勘问。娥辗转其上,几毙,事乃闻。勘之,仅戍一兄而止。娥重伤卒”[43]。又如武进粮长王友谅“以输纳后期,法当死。子忠,年十七,即诣京恳请代父”[44]。王忠还可以说是自愿代父受罪,至如“罹罪”遣戍的诸氏兄弟,他们所犯的“罪”应当是“罪及妻孥”之罪。

最后,粮长的社会地位从以下两点亦可窥见一斑。其一。明代的户籍种类甚多,有军、民、匠、儒、丐……等。凡先世出身于乞丐的,纵使后人有产业亦不得充粮长、里正和入学。这是法令对于某一种社会阶层的特殊限制。嘉靖时徐渭作《会稽县志·风俗论》[45]说:

……丐以户称,不知其所始。相传为宋罪俘之遗,故摈之,名堕民(按亦作惰民),籍曰丐户,即有产,不得充粮、里正长,亦禁其学。其二,粮长的称呼也是与众不同的,《大诰续编·民擅官称》第69石:

民有无宫称官者,……市乡多如此。……庶民擅官称,擅官称且无赦,岂不由是而根祸?朕谕之后。乡民曾充粮里甲者,则以粮里甲称;非粮里甲,则以字称;….无官者毋敢擅称!称者、受者,各以罪罪之。果顽而违令,迁入遐荒,永为边卒,是其禁也。听戒之,毋犯!可见粮长虽比官低一等,却比一般老百姓高出一筹。

注  释

[1]  据《明太祖实录》卷85。《明会典》29,“户部”16,“征收”所载较《实录》为简略,但“每名”二字则据《会典》补人。按“知数”即计算员;“斗”谓“斗子”,量官米的人一一但司仓者亦名斗子:“级”谓“节级”,司理官物的人。皆自唐宋以来便有。如《夷坚志》已有宋孝宗淳熙十一年(1184年)“溧阳仓斗子坐盗官米,点配”的记事。在这里两者已合并而成为一个专名了,其任务当为检验米谷的容量及其等级。其后,“斗级”一名词亦有时与“门子”(司阍)一词合而称“门斗”。邓之诚据清道光《大名府赋役全书》所载工役项目中有“门斗”一名,解释道:“门斗为门子、斗级之职,一人兼之。斗级管收租。儒学有学田,故以门子兼斗级之事。”(《桑园读书记》,第67页)

[2]  参看《宋学士文集》卷54,“苏友龙墓志铭”。

[3]  按勘合之设,由于洪武十五年“空印案”发(参看《明史》卷94,“刑法志”2;又卷139,“郑士利传”),《洞庭集》,纪,“大明初略”4云:“诸布政司持空印纸至六部,钱谷币帛军需缪者更之,而以印纸填书,呈,补其卷。事觉。上怒日:‘吏敢欺我是(如?)

此耶?此无他,部臣肯为容隐,故藩省遂承之。’于是悉诛部尚书及布政司官。始议制半印勘[合],防诈伪焉。”关于勘合的编制,据《明太祖实录》,卷141所载:“洪武十五年正月甲申始置诸司勘合。其制:以簿册合空纸之半,而编写字号,用内府关防印识之,右之半在册,左半纸册(则?)付天下布政司、都指挥使司及提刑按察司、直隶府州卫所收之,半印纸藏于内府。凡五军都督府、六部察院有文移,则于内府领纸,填书所行之事,以下所司,所司以册合其字号印文相同,则行之,谓之半印勘合,以防欺弊。”参看《明太祖实录》213,洪武二十四年十月乙丑江西南丰县典史冯坚奏言第九点“增置关防以革奸弊”一事。

[4]  按洪武五年十月蠲应天、太平、宁国、镇江、广德五府秋粮诏中有云:“今年合征秋粮,除粮长顽狡,不盖仓,及科敛困民者,本户之粮不免外,其余尽行蠲免。”(《明太祖实录》卷76)可见早年已规定粮长负有掩盖仓粮的责任。此条请与本书第20页注[26]参看。

[5]  《明会典》卷29,“征收”。关于“对拨”的详细办法,可参看《明太祖实录》卷200,洪武二十三年二月“对拨官军俸粮”条。

[6]  《明会典》卷29。

[7]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35:“明制,凡行郊祀礼,以天下户口赋籍,陈于台下,祭毕,收入内库,著为成式。”复据《明宪宗实录》卷249,成化二十年二月条,南京户部奏:“国初……黄册,于后湖不通人迹之处建库收贮,……其库锁钥藏于内府,有开船过湖[查验]者,赴内府关领,事毕交收。”按后湖(今南京玄武湖)为黄册库所在,其钥匙则由内府掌握。由此亦可见有关赋役大政的册籍的管理均集中于内府之概况。

[8]  以上三条引文均见《明会典》42,“南京户部粮长勘合”。

[9]  参看吴宽:《匏翁家藏稿》52,“恭题粮长敕谕”;《天下郡国利病书》(通行本),卷87,“浙江”2,“永乐县粮长”条。

[10]  这是我对于支运、兑运与改兑的解释,与日人清水泰次的见解颇不相同。请参看清水泰次著《明代之漕运》一文(王崇武译,裁《禹贡》半月刊5卷2期)。

[11]  见何乔远:《名山藏漕运记》。

[12]  《明史稿》卷61,“食货志”3,《漕运》:“漕粮之外,苏、松、常、嘉、湖五府输运内府白熟粳糯米十七万四千余石,内折色八干余石;各府部糙粳米四万四千余石,内折色八千八百余石,令民运,谓之白粮船。自长运法行,粮皆军运。而白粮如故事。”

[13]  王鸿绪:《明史稿》卷60,“食货志”2,“赋役”。又载:“至[嘉靖]九年,鼎臣为学士,复言:‘天下税粮军国经费,大半出东南苏、松、常、镇、杭、嘉、湖诸府,各年起运存留不下百万,粮长书手,奸胥豪右,扶同作弊,影射侵分,亦不下十余万。臣生长兹土,目击渔蠹,故视缕具奏,申荷圣明允行,而所司束之高阁,漫不为理,殊负陛下惠养元元励精政理之意。乞欶巡抚都御史毛思义督所司加意举行,将检蹋清查坍荒田粮的确数目,并改正各项欺隐情弊,具以籍报,毋复迁延慢令’。帝乃加申饬焉。……”这一段是《明史·食货志》没有记载的。按顾疏全文载《顾文康公文草》卷1。

[14]  万历《上海县志》卷4,“赋役志”上。清同治《上海县志》7,“田赋”下,记明粮长制云:“隆庆(1567—1572年)中,改置总催,而革粮长之名。”

[15]  见《天下郡国利病书》(通行本)卷21,“江南”9。

[16]  可参看《明会典》27,“户部”14,“会计”3,“漕运”;《西园闻见录》38,“漕运后”,“前言”;《明史》卷79,“食货志”3,“漕运”;《明史》卷186,“樊莹传”;《明史》卷206,“马录传”;吴亮:《万历疏钞》26,“粮储类”;陈渠:《白粮弊极难堪部运玩纵当议疏》;民国元年《太仓州志》27,“杂记”上,“知府蔡国熙题上江南七政事”;朱国桢:《湧幢小品》2,“白粮”。

[17]  见隆庆《岳州府志》11,“食货考”。

[18]  《王文恪公集》36,“吴中赋税书与巡抚李司空”(按即李充嗣)。

[19]  《苏平仲集》卷14,“志圹”。按洪武五年九月诏,徙江南民十四万往凤阳。见《明史》卷133“俞通源传”,及《明纪》卷3。

[20]  参看沈家本:《明大诰峻令考》。

[21]  《明史》卷93,“刑法志”1。《明太祖实录》卷214载:“洪武二十四年十一月命赏民间子弟能诵《大诰》者。”同书卷253:“洪武三十年五月己卯,天下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凡十九万三千四百余人,并赐钞遣还。”

[22]  谢应芳:《龟巢集》卷8,“读大诰作巷歌”云:“天语谆谆祸福灵,风飞雷厉鬼神惊,挂书牛角田头读,且喜农夫也识丁。”卷7,“周可大新充粮长”七绝二首,其一云:“千里长江万斛船,飞刍挽粟上青天,田家岁晚柴门闭,熟读天朝《大诰》篇。”其二云:“租吏无劳夜打门,桃源风景烈塘村,好将《击壤》歌中意,写作丹青献至尊!”前两首可见《大诰》之传诵一时,后一首是指粮长有朝见皇帝的机会。此诗倘与下引桑悦:《嘲富翁》诗比较观之,可见其盛衰之迹。《文渊阁书目》1,天字号第二厨书目中有《粮长规戒录》一部一册,原注“阙”,是正统年间已丧失了。

[23]  见《大诰》,“开谕粮长”第62;《大诰续编》,“粮长妄奏水灾”第46,“议让纳粮”第78。

[24]  《明太祖实录》卷178。

[25]  见《明太祖实录》卷170。

[26]  《明太祖实录》卷180。并可参看拙著《明代鱼鳞图册考》(见《地政月刊》第8期),“明代黄册考”(见《岭南学报》10卷2期)。《逊志斋集》卷22,“贞义处士郑君墓表”:“洪武十九年诏天下度田,绘疆畛为图。命太学生莅其役。太学生所以贿败者,蔓连大家,多坐死。处士(郑洧)兄濂时主家政[为粮长],当逮京师。”

[27]  万历《嘉定县志》7,“田赋考”下,“田赋条议”。

[28]  徐光启:《农政全书》8,“农事”,“开垦”转引。

[29]  《明太祖实录》卷232。文中虽只言“里、胥会决”,但粮长亦必有权参加,因事涉户口、田土时,里长须服从粮长的领导。按12世纪的封建英国,封建领主自设“庄园法庭”对庄农进行审判,农奴只能在“庄园法庭”诉讼,“国王法庭”对农奴的申诉是不受理的。

[30]  《明宣宗实录》卷78。

[31]  《明英宗实录》卷141。又据吴宽所撰海虞粮长钱完(卒于景泰元年,1450年)墓表云:“郡县推长田赋……自守令而下,有事辄谋之府君,……里有争讼者,往往就质,固有越境而至矣。”(《匏翁家藏集》卷72,“素庵钱府君墓表”)

[32]  见章潢:《图书编》90,“江西差役事宜”。浙江《永康县志》亦云:“粮长,即汉之啬夫,与宋之户长也。”(见《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2册,“浙江”下)参看郑大郁:《经国雄略》卷1,“赋徭考”,“徭役”,页20。按两汉的啬夫为乡官,其行使司法权是合法的。明代粮长的司法权似乎是一步一步的由扩充得来,而取得政府默认的。至于后世的乡图董事,其职务虽也听讼,但仅为帮同官厅处理案件,或作排解工作,根本是没有正式的司法权的。

[33]  《大诰续编·粮长瞿仲亮害民》第22,记:“上海县粮长瞿仲亮被纳户宋官二连名状告,科敛太重,纳粮既毕,拘取纳户各人路引,刁蹬不放回家为农,致令告发。……”可见粮长可以拘留纳粮户。又据《大诰·设立粮长》第65,有“临门吊打细民”的记载。 

[34]  “许纳钞赎罪”一语徐学聚:《国朝典汇》90作“许纳铜赎罪”,大约是钞法不行以后的事情。

[35]  见《大诰续编》,“粮长妄告叔舅”第20。

[36]  见《大诰续编》,“粮长瞿仲亮害民”第22。

[37]  见《大诰续编》,“粮长邾阿仍害民”第47,“粮长妄奏水灾”第46。又如粮长陆仲和便因与洪武十三年胡惟庸党案有连被诛,参见《大诰三编》,“陆仲和胡党”第8。《明太祖实录》卷148,洪武十五年九月乙未条:“粮长有征民夏税,匿绢人己者。刑部以监守自盗论。磨勘司俞纶驳之,谓:‘粮长因征夏税匿人绢,非盗在官之物,据律条,宜以因公科敛财物人己论罪,刑部所坐太重’。奏人,上从纶议。”

[38]  《大诰续编》,“粮长邾阿仍害民”第47:“粮长邾阿仍自朕命有司召粮长面听宣谕,其邾阿仍坐视不出,令徐长添代替赴京,本人在家朋党谭理徐付六……[等]起立名色,科扰粮户。……”可以为证。

[39]  章懋:《枫山集》5,“陈君墓志铭”。按此事应在正统以后。又如嘉兴府姜雍代其父司出纳于官,其事在正统前(《匏翁家藏集》卷7l,“姜正卫墓表”)。

[40]  宋仪望:《华阳馆文集》7,“明故处士张公巽菴夫妇合葬墓志铭”。

[41]  见1918年《上海县志》19,“人物补遗”,“史士能传”。

[42]  《震川全集》20,“王邦献墓志铭”:“正德嘉靖之间,东南之民,困于粮役,蹙耗尽矣。自儒者皆躬自执役。君一任其僮奴,至于不自给,终不以废学。”

[43]  《明史》卷301,“列女传诸娥”。又如浦江粮长郑濂洪武十四年和十九年两次被逮,先后由其从弟浞、弟洧代为承罪,濂获免(《逊志斋集》22,“贞义处士郑君(洧)墓表”)。

[44]  康熙《常州府志》23,“人物传.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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