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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第一案”,尘封29年的大运河往事

                        高建国
 
 
 2008年2月20日,苏州原人民化工厂旧址,环保退休官员高建国(左)
和原人民化工厂工人张长林(右)29年后重逢
 
        1979年9月12日,一个疏忽,28吨剧毒液体通过本应关闭的阀门流入京杭大运河。河水污染,鱼蚌死亡——所幸6天全民皆兵式的奋战之后,没有居民中毒。

  当无意间闯下大祸的苏州人民化工厂工人张长林还在厂里埋头写检讨时,却被检察院以“危害公共安全”提起公诉。1979年10月2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参照当时已经颁发但尚未开始施行的《刑法》第115条,按照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判处张长林有期徒刑2年。

  兹事,张长林说是“一场噩梦”;苏州人称之为“张长林事件”;而在几乎所有环境法专家的口中,它则是中国对环境污染采用刑事制裁的“第一案”。

  此事对以后的环境立法及政府决策不无影响,1年多后的1981年2月24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先进工作者的疏忽:

  那个要命的阀门 

  1979年9月12日。张长林记得,那天晚上本来有场电影,他有张票。但他去不了,因为要加班。

  时年38岁的他,是市人民化工厂储运组工人,参加工作已23年。在同组的3个工人中,他是老师傅。在厂里,他也是先进工作者。加班对他而言是常事。

  下午3点50分,张长林请假回家——妻子正好去上海参观,两个年幼的女儿无人照顾,他得临时回家安排家务。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来查证:张长林走之前,把存放浓度30%液体氰化钠的150吨贮槽通向8吨计量槽的阀门打开,离开时并未向任何人讲明。

  “很多事一搅,就把阀门忘了。”张长林回忆,晚8点多,他下班离厂。

  这或许是一个黑色的巧合——事发次日,即1979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获得原则通过,这是中国第一部环境保护的大法。

  人民化工厂的工人并不知道这些大事正在发生。当天早上,他们照样提前到厂,在正式开工前,用自带的饭盒淘米做饭。

  储运组的江济舟最先发现了那个要命的阀门。同组工人梅金荣后来提供给法院的证言说,大约7点15分,他和江济舟看到,液体氰化钠从贮槽的放空管喷到围墙上,再顺着防护堤的沟流向东面一个洞,流到堤外的排水阴沟。阴沟通向的,正是数万郊区农民每天洗菜、灌溉、饮牲畜的京杭大运河。

  江济舟马上去找张长林。他说:“长林啊,你闯祸了!”张长林骤然想起了那个阀门,手里的饭盒“哐当”掉在了地上。此时,距离阀门打开已有15个小时。

  天天写“检查”,

  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捕 

  氰化钠,剧毒,可经皮肤、消化道吸收,人口服致死量仅为1mg/kg-2mg/kg。从人民化工厂溢出的液体氰化钠,后来确认为浓度30%,共28吨。

  苏州市环境保护办公室、市防疫站,于9月13日在工厂排放口300米范围内测定,水中氰化钠含量高达47mg/L,超过地面水标准含量940倍。在人民桥、下津桥、渡僧桥、横塘大庆桥测定,一般都超标几十倍。

  七八十米宽的运河上,两岸的水草丛内,随处可见翻着白肚的鱼和张开壳的死蚌。

  苏州市环境保护办副主任高建国时年39岁,他一听说这件事,立即意识到形势严峻。

  下午3点,市环保办仅有的3名工作人员全部出动了。从人民化工厂排放口上游1公里起,向南到三四十公里外的车坊,高建国3人坐船沿途一路宣传,发动村干部,号召民兵出动。告诉附近居民不能在河里洗菜,牛羊家畜不要饮用河水,不要用河水灌溉。

  同时,发动上百艘船,让1000多名工人提着50公斤重一袋的硫代硫酸钠,沿河撒入,以中和氰化钠,总共撒了10.8吨。

  9月18日深夜,测定显示,运河水中的氰化钠含量基本恢复原状。除了鱼、蚌,污染没有造成人员死亡。

  出事后那几天,张长林都待在厂里写检查。他明白事情很严重,但没人想到,还会有重得多的惩罚。

  1979年9月18日,苏州市公安局拘留张长林。3天后,他被逮捕,案由为“危害公共安全”。

  河道污染但无人伤亡,

  定罪名遇到难题 

  10月2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参照当时已经颁发但尚未开始施行的《刑法》第115条,按照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判处张长林有期徒刑2年。

  张长林被捕后,替他求情的人很多。先进工作者,又是加班时出的疏忽,最重要的是没有人伤亡。

  这样的压力,加之恰当定罪名十分困难,据了解,市中院内部人士在当年也有很大的意见分歧。高建国记得,法官邓建熙,事发后一度把环保办当成办公室,天天找人研究这件事。

  而最终,环境污染案件的刑事制裁,成为了中国第一例。

  业已泛黄的卷宗,记录着苏州市中院1979年这份刑字第26号判决书:(此次污染)造成市水产养殖场和吴县部分公社水域、鱼塘的鱼、蚌大批死亡。由于违章操作,厂方损失34800余元,人民身体健康受到危害,构成重大责任事故。因此量刑。

  1981年2月24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指出我国环境的污染和自然资源、生态平衡的破坏已相当严重,已影响人民生活、妨碍生产建设,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为此,要求贯彻执行正在试行的《环境保护法》。

  同时,在这个《决定》中,国务院特别提到“杭州、苏州和桂林是我国著名的风景游览城市,一定要很好保护”。

  高建国记得,这把“尚方宝剑”给苏州率先实行“排污收费”壮了胆。1988年,苏州成为中国第一个和世界银行进行环保贷款谈判的城市。

  此后,在20多年间,国务院又下发过4个类似的环保《决定》,从1984年的第二个决定提出“环保是基本国策”,应“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5年后,《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

  在这个过程中,国务院的决定,也由防止工业污染转变为控制面源等新污染,并实行总量控制和行政官员的责任制。

  2005年,国务院指出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保工作,强调需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再上一台阶。

  “环保第一案”

  暴露盲点、推动立法 

  2008年2月20日下午。年近古稀的张长林站在原人民化工厂的旧址上,目光透过厚厚的眼镜片,落在船来船往的运河上。退休多年的高建国也来到了这里。两位老人29年后首次重逢,谈论更多的是苏州的变化。

  2006年,化工厂拆迁。如今,废墟上荒草比肩,瓦砾遍地。不复当年模样。

  1981年从劳改所回来后,张长林曾想过换工作,但妻子坚决要他回原单位。因为别人更不可能理解这件事。

  2001年,张长林从化工厂退休了。工龄却只能从出狱那年算起。2003年,张长林得白血病时,医疗费是亲戚们凑的。

  “这个案子暴露出我国环境立法的一个空白,向司法机关提出了新课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环保法专家王灿发至今仍记得,29年前这起案件在当时引起了很大影响。

  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诞生,在各类环境污染类型中成为我国第一个拥有专项法律的领域。作为该法的起草专家之一,王灿发认为,“张长林事件”对此不无影响。

  多年做环保政策研究的苏州市环保局陈肇琪处长认为,“张长林事件”真正的意义在于,其对于环境立法的推动作用。

  而在张长林的家中,有的晚辈仍对此事一无所知。

 

  让环境“痛感”

  不再剧烈

  一个事件,一个人物,作为历史长河的一个浪花,无疑是渺小的。但很多时候,这种“小”,却能让一个国家快走一步。

  其实,严格来说,环保“第一案”中张长林并不是以违反环境法的罪名被判刑的,他的罪名是“危害公共安全”,只不过是与破坏环境有关而已。因为,事发的时候,《环境保护法》还没有生效。

  至今,大约已经很少有人能记住第一个因违反环保而受到刑事处分的人的名字,但,更多的人因此知道,严重违反环保、造成重大后果,可能要坐牢的。这常常比连篇累牍的说教要有力量。

  以《环境保护法》为开端,中国的环境法律也走过了近30年的历程。

  1979年开始试行的《环境保护法》,直到1989年正式颁布。这一试行就是10年。而这10年,中国的其他环保法律很少出台。原因不难理解,那时的环境“痛感”也不像现在这样剧烈。

  从20世纪末到本世纪初的10年时间里,中国一系列环保法律相继出台,环境立法的速度居各部门立法之首。可以说,就立法的全面性而言,中国的环保立法在世界上也是相对完备的。

  一系列环保法律的诞生和修改,正好与中国不断地改革实践相对应。经济飞速发展,环保形势越发严峻,生态受到破坏,影响到可持续发展。逐步改革经济发展模式,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利,正日益成为社会共识,而立法,就是把这些改革共识固化。

  和其他法律的产生一样,环保立法也是改革的产物,伴随着改革的全过程。

  但到了今天,改革开放30年后,环保形势又对环保法律提出了挑战。我们已不能满足于环保法律“量”的覆盖,而必须对环保法律的“质”进行重新审视。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面对人们日益高涨的环保意识,环保法律已经显露出它的欠缺之处。

  环境立法存在空白,至今尚未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规;配套立法迟缓,如排污许可证、限期治理、环境监测、饮用水源保护等配套法规迟迟未出台;现有法律法规对部分环境违法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处;行政处罚种类单一,基本以罚款为主,且现行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数额过低,导致“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更高”的问题一直不能解决;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行政强制权等。

  这些缺憾,事实上已经显示出,我们环保法律需从整体上进行“大修”。2006年底,有消息说,针对环保法规多但执行力弱的情况,我国将用10年时间,形成覆盖环境保护各个领域、门类齐全、功能完备、措施有力的环境政策法制体系。

  改革在继续,体制改革的成果需要制度化。环保也是如此。环保形势在变,环保法律也一样要与时俱进,让环境“痛感”不再剧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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