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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案件新动向之诉前调解

作者 | 解加芬 赵成艳 隆安律师事务所

编辑 | 季文梨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很多商标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会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随诉讼文件发来的《行政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其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如经诉前调解程序,未达到和解协议,并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再予以登记立案。

有人可能会问,商标行政案件可以调解吗?其实,此“调解”非彼“调解”,一般理解的调解是指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而且在行政案件中只有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才可以调解。

本文所说的调解其实是基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设立的便民措施,即“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Q:商标行政案件诉前调解程序是什么?

A:2021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法发[2021]17号),为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推进行政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优化行政审判资源配置,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指出了新方向。

根据该意见的指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案件进行了分类,对于通过和解方式处理更有利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案件,首先分流到诉前调解程序,并在立案前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通过第三方进行调解,争取让当事人在立案前就解决纠纷。

Q:诉前调解程序需要多长时间?是如何进行的?

A:据笔者了解,目前诉前调解程序是两个月,如果案件本身符合情势变更的条件或者在两个月内具备了情势变更的事由,一般是指引证商标的状态已经稳定,则案件会被分流进入撤诉重裁程序。

撤诉重裁是指,如果原告同意撤诉,则法院将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发送诉前化解函,国家知识产权局书面回复是否同意重新作出裁定,如同意,则法院发送结案通知,诉前调解结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会在一个月内重新作出裁定。

Q:引证商标状态迟迟确定不下来怎么办?

A:撤诉重裁的前提是引证商标的状态已经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所依据的事实已经确实发生了变化。但我们都知道,很多情况下,引证商标的状态可能要历经行政阶段的无效或者撤三、复审,诉讼阶段还要经历一审、二审,甚至再审才能稳定下来,所以在两个月内引证商标的状态能稳定下来的案件很少。

针对这种情况,法院也相应的给出了解决办法-延长诉前调解时间。如果当事人在起诉状、举证延期申请等书面文件中提到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需要等待其稳定的,法院会主动电话询问是否需要延长诉前调解期限,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申请延长两个月或者四个月。

另外,值得称赞的是,即使延长诉前调解的时间,引证商标的状态仍不能稳定下来,案件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的,只要在诉讼过程中引证商标的状态稳定下来,仍可以通过撤诉重裁的机制来解决相关争议。

Q:多个引证商标的情形如何适用?

A:有人可能会有疑问,如果只有一个引证商标,确实好像能很快解决纠纷。但是商标被驳回可能会涉及多个引证商标,甚至是不同的引证商标阻挡不同的部分,这种情况下是不是没办法适用撤诉重裁,还得和以前一样一步一步来呢?

确实,如果引证商标有多个,不仅其状态稳定的过程可能更漫长,还可能出现部分引证商标被无效,部分引证商标依然有效,还能阻挡商标注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 其实也可以考虑通过诉前调解程序争取早日获得商标注册。

引证商标状态稳定时间漫长的问题,如前所述,可以考虑延长诉前调解的时间或者在诉中通过撤诉重裁机制来解决争议。

对于部分引证商标仍阻挡商标注册的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一般是不同意撤诉重裁的,那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呢?如果部分引证商标仍能阻挡全部商品或者被阻挡的商品对于当事人来说比较重要,可能确实无法通过该程序解决争议。但是,如果引证商标只阻挡部分商品,而当事人又认为被阻挡的商品不重要可以放弃,则仍然可以使用撤诉重裁。此时,当事人可以在撤诉申请中写明在国知局重裁时会申请放弃仍被阻挡的商品,这样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会同意重新作出裁定。

Q:当事人如何有效利用诉前调解程序?

A:在出现诉前调解程序之前,即使原告请求法院中止审理,法院一般也会以引证商标状态的结果待定,在审理时引证商标仍处于合法状态为由,不支持中止审理的申请,并直接作出判决。当事人可能要在二审,甚至再审中等待引证商标状态稳定。这种做法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不便。尤其是对于很多涉外主体来说,进入诉讼程序就要准备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的诉讼文件,还需要经过公证认证,不仅需要额外支付一笔费用,而且在新冠疫情肆虐的今天,公证认证的时限都不能保证,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诉前调解程序的出现,使当事人可能不用进入诉讼程序,就能解决问题,极大地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

作为当事人,尤其是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当有效地利用诉前调解程序,以争取以最小的成本,尽快获得商标的注册。比如,计算好时间差,有效利用诉前调解程序为当事人争取时间,需要诉前调解的,在起诉状中就明确写明,没有写明的,及时联系法院,补充申请;在相关文件中留好联系方式,方便法院联系;随时关注引证商标的状态,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尤其是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引证商标状态稳定下来,及时联系法院走撤诉重裁程序。另外,立案时没有走诉前调解程序,现在已经进入诉讼但还未结案,但也符合程序的,也建议尽快联系法院,争取通过撤诉重裁程序解决争议。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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