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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两种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采取两种征收方式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一宗建设用地,开发某住宅小区项目,其中绝大部分住宅由其自行开发,另一小部分由挂靠单位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义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管理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部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财务记载详细、真实、完整,符合查帐征收条件;
挂靠单位开发部分未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账务处理中,由挂靠单位建账,但账务混乱,收入、成本、费用残缺不全,难以查实征收。
答:按照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规定确定纳税人,然后可以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上述情况可以分别采取不同的所得税征收方式,即对开发企业自行关单独建账的部分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对挂靠单位建账部分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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