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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1家IPO终止!36大问题…
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非织造布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生产及销售的产品有纺粘非织造布、针刺非织造布、熔喷非织造布、其他非织造材料和高温过滤材料等各类产品。公司可为过滤与分离、医疗与卫生、土工与建筑、工业用材、装饰装潢、服饰与家纺等各类下游生产厂商提供品质化、定制化的非织造布和各类非织造材料。

泰鹏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泰鹏集团持有公司64.17%的股份。刘建三、王绪华、范明、王健、李雪梅、韩帮银和孙远奇 7 人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7人合计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 53.30%股份。

其中刘建三担任发行人董事长、王绪华担任发行人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范明和王健担任发行人董事,孙远奇担任发行人唯一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职务,韩帮银和李雪梅分别于报告期前或报告期内退休。
若刘建三、王绪华、范明、王健、李雪梅、韩帮银和孙远奇 7 人在公司经营决策或其他方面出现重大分歧,将会导致上述 7 人之间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履行不力或者任何一名共同控制人因特殊原因退出,则可能改变现有共同控制格局。前述共同控制格局的变化将影响公司现有控制权的稳定,或者发行人内控制度、实际控制人签署文件的有效执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山东泰鹏环保材料申请上市2021年6月22日获深主板受理,IPO保荐机构为招商证券,会计师为容诚,律师为北京德和衡

2020 年,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先后发生新冠疫情,医用防护口罩等医疗物资需求在短期内上升。受市场供需失衡、医疗卫生原材料价格快速走高等因素影响,公司 2020 年全年业绩相较于 2019 年显著提高随着疫情防控趋于常态化,下游客户对疫情防护物资需求亦有所减少,受此影响,公司聚丙烯纺粘非织造布等医疗卫生领域相关产品未进行生产销售,同时熔喷非织造布销售收入亦大幅下滑2021 年上半年,熔喷非织造布的营业收入为 202.29 万元、营业毛利为-68.09 万元
2018 年度至 2021 年 1-6 月,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6.45%、33.17%、44.79%和 37.22%。2018 年度-2020 年度持续提升,主要受益于销售占比较高的纺粘非织造布产品毛利率提升,以及熔喷非织造布等新增产品毛利率较高。2021年上半年,随着国内新冠疫情形势缓和,熔喷非织造布等医疗卫生领域产品毛利大幅减少,导致 2021 年上半年主营业务毛利率相较于 2020 年有所降低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不超过 3,04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4%,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按照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投资以下项目:

2018 年至 2021 年 1-6 月,公司纺粘非织造布的产量分别为 11,333.54 吨、11,910.27 吨、13,490.97 吨和 7,761.88 吨,呈上升态势。随着多组份非织造新型环保复合滤材生产项目的建成,公司非织造布生产能力将会得到进一步提升。若发生宏观经济不景气、行业监管政策发生变更、市场开拓不力、下游客户需求萎缩等重大不利变化都将影响公司新增产能的顺利消化
主要财务数据
报告期内,公司的研发费用分别为 1,342.85 万元、1,387.10 万元、2,133.58万元和 1,187.13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4.50%、4.60%、5.07%和 5.99%。

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提前10个工作日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申请。如未能按期提交反馈意见,我会将予终止审查。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4.69%、23.50%及18.39%。请发行人:(1)区分不同产品种类、不同客户类型和不同销售地域,分别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与其主要交易产品类型、数量、金额、占比情况,并分析主要客户变动情况;(2)说明报告期内上述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合作开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说明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联关系;(3)说明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稳定性,其是否还从其他方采购类似产品,对主要客户是否构成依赖;说明具体采购合同或订单的签订周期、频次和方式;与主要客户的验收与结算条款、运输费用承担方式及退货等义务承担方式,以及上述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名原材料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61.70%、62.69%和52.60%。请发行人:(1)区分不同类别原材料,说明报告期各期的采购金额、占比及前五大供应商变化的原因,不同供应商同类原材料的价格差异和原因;(2)说明报告期内上述主要供应商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说明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联关系;(3)具体说明与主要供应商的结算条款、运输费用承担方式;说明各原材料采购定价方式及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发行人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变化是否符合行业趋势;(4)补充说明发行人的物流模式和主要方式,物流供应商的选择策略和定价方法,发行人与物流供应商的结算政策,说明报告期内主要物流供应商的变动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以上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明确发表意见。

3、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请发行人:(1)说明是否依照相关规定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2)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原因、合理性,以及价格公允性;(3)关联交易是否均已履行了必要、规范的决策程序,发行人是否已制定并实施了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4)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转贷、现金收付、个人账户收款等内控不规范情形,如存在,请补充披露具体情况,是否符合行业特性,是否符合相关规则要求,相关不规范情形是否已整改,并说明针对性的内控措施是否已建立并有效执行。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9,204.81万元、29,675.88万元和41,726.73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业务流程和合同及订单主要条款,按国内销售/出口、直销/贸易等维度详细说明发行人不同类别业务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确认时点、确认依据,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标准;说明不同销售业务中对于产品质量保证的约定、对退货情况的约定,以及相关条款对收入确认政策及金额的影响,是否计提预计负债;(2)结合行业趋势、市场竞争状况、疫情进展等,说明并披露销售收入报告期内快速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具有持续性、稳定性;说明并披露将原生产纺粘非织造布生产线部分改造为生产熔喷非织造布生产线的具体情况,并按月度分析熔喷非织造布2020年收入、成本和毛利金额的变动情况;结合报告期内主要产品平均销售单价和产销量的变动情况,以及产能利用率、产销率等公司经营数据,对公司总体销售金额和各类产品销售金额的变动原因进行详细分析说明和披露;补充说明公司主要产品单价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或市场上同类型产品价格的比较分析情况;(3)说明报告期内收入增长是否主要来源于新增客户,列表分析报告期各期销售收入增长较大的客户情况,对发行人当期销售收入增长的贡献程度,各期末欠款及期后回款情况,分析其增长合理性;(4)补充披露境外销售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外销国家或地区、产品种类、销售量、销售单价、定价策略、销售金额及相关占比,境外销售模式及流程、主要客户,主要进口国的有关进口政策、贸易摩擦对产品进口的影响以及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结合境外主要经营地的疫情状况,分析对发行人境外业务的影响;(5)补充说明其他营业收入的主要内容及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情况及金额变动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详细说明核查方法、样本选取原则、核查比例、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5、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21,480.46万元、19,832.04万元及23,035.90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具体生产业务流程,说明成本的归集、分配方法以及是否准确合规;说明主要原材料采购量、消耗量,投入产出的匹配性;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收入变动、成本变动和利润变动的匹配关系,净利润变动幅度远大于营业收入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单位产品成本结构及其变化情况;分析主要原材料价格的变动是否与市场波动一致,量化分析对发行人营业成本、毛利率的影响;说明发行人员工人数的变化和人工成本变动的匹配性;(3)请补充披露制造费用明细构成及变动原因;说明主要能源耗用量与产销量的配比关系,产品单耗在报告期内的波动情况;(4)说明委外加工的必要性,是否存在对外协厂商的严重依赖,发行人对外协业务的质量控制措施;委托加工是否涉及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委外加工数量,与自产数量、自有产能进行对比;说明外协企业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导致利益输送的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过程,并明确发表意见。

6、发行人报告期内,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6.45%、33.17%和48.17%。请发行人:(1)说明并披露不同产品类型、销售模式、销售地域下的毛利率差异及原因;(2)结合报告期发行人主要原材料价格、产品价格变动情况,说明并披露主要产品毛利率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说明毛利率提升的主要驱动因素及是否符合市场趋势,是否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3)结合产品类型、业务模式、市场地位等因素,说明发行人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差异及合理性,变动趋势是否与同行业变动一致;从主要产品、业务规模,说明选取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可比性,选取的适当性、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过程,并明确发表意见。

7、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总额分别为5,656.44万元、5,935.82万元和6,354.6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8.95%、19.69%和15.10%。请发行人:(1)结合销售、管理和研发人员数量变化及薪酬政策,分别分析说明薪酬费用变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具体说明研发费用核算的员工具体岗位及薪酬构成明细,与发行人披露的研发人员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存在非专职研发人员参与研发工作,如有请说明薪酬的划分方法;说明销售人员薪酬的基本工资和绩效提成的构成关系,计算说明绩效的计提和实际发放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各明细项目金额的具体构成,研发投入是否对应明确的研发项目,并按研发项目大类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的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研发费用是否存在资本化的情况;(3)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要运输方式的金额、占比、平均单价;说明单位运费的变动合理性和公允性,报告期公司运输费用和销售规模之间是否匹配;(4)结合历次股权变动,说明是否存在员工、客户或供应商直接或间接入股的情形,股份支付费用确认是否完整;(5)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研发费用率波动的原因,及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过程,并明确发表意见。

8、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060.62万元、8,193.66万元和15,062.06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大幅增长的原因,并分析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当期收入、净利润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在报告期内波动较大的原因,以及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是否相符。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9、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设立及存续期间是否存在不规范事项,如有则请补充披露具体内容、后续处理方式,以及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存在被处罚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性,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抽逃资本等情况;(3)披露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增资或股权转让价格,定价依据、公允性和合理性;(4)发行人历史上存在代持的情形,现已还原。请说明代持的原因,是否合法合规,在解除代持关系过程中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5)历史上股东泰鹏集团以实物(在建工程)新增注册资本438万元,出资权属的真实性、价值的合理性,包括但不限于出资的资产来源、相关资产用途、是否履行了资产评估手续、用于出资的实物评估价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情形。(6)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有关股权变动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7)发行人直接和间接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8)公司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履行公司决策和相应的审批、评估、备案手续。(9)结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相关规定,说明是否存在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曾在新三板挂牌。请发行人:(1)说明并简要披露其在挂牌过程中,以及挂牌期间在信息披露、股权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披露摘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受到处罚的情形。(2)新三板挂牌披露的相关信息是否与发行人的申报文件提供的信息一致,存在差异的,请详细对照列示并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泰鹏集团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权比例为64.17%。泰鹏集团为肥城市市属企业改制而来,历史上存在代持情形。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改制过程中法律依据是否明确、相关程序是否存在瑕疵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存在明显冲突,改制程序的合法性、是否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有关改制行为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等。(2)代持形成原因、代持解除过程、是否存在诉讼或纠纷;(3)股东确权履行的核查程序,未确权股权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刘建三、王绪华、范明、王健、李雪梅、韩帮银和孙远奇7人,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15.82%的股份,并通过泰鹏集团间接持有37.48%的股份,上述7人合计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前公司53.30%的股份。刘建三等7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结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规定,说明认定刘建三、王绪华、范明、王健、李雪梅、韩帮银和孙远奇7人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和合理性;(2)认定刘建三、王绪华、范明、王健、李雪梅、韩帮银和孙远奇7人共同控制的依据和合理性;(3)一致行动协议签订的时间、主要条款,一致行动有效期限,一致行动人的决策机制,是否明确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签订后的实际履行情况,是否存在意见分歧的情形,若有说明解决情况,分析说明上述五人的一致行动关系是否稳定;(4)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或者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5)最近3年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过变更及其依据,是否存在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要求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要求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与实际控制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进一步说明是否存在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情形、是否存在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2)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3)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4)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互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并且向关联方租赁房屋。请发行人进一步补充披露:(1)是否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是否存在其他关联方,如存在,进一步披露报告期内与该等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交易,以及交易的标的、金额、占比;(2)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3)说明报告期内关联方安琪尔、泰鹏智能,既为供应商又为客户的原因,必要性、合理性;(4)关联租赁的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可能对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已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意见。

15、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向发行人部分员工支付奖金、控股股东为发行人提供部分服务并报销费用、控股股东对发行人部分财务事项进行审批等情形。如有,请披露具体情况,并分析说明前述事项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及子公司拥有5处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租赁5处房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用房及相关土地使用权的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或规划用途是否相符;(2)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法办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3)租赁房产是否存在瑕疵,如有说明具体情况;(4)租赁关系是否稳定,租赁房产租赁期限到期后是否存在无法续租的风险,对可能出现的搬迁情形的应对措施,如无法持续租赁该部分物业或租金上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5)是否存在关联租赁,是否低于向非关联方租赁同区域房产的单价,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况;(6)如因土地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搬迁的费用及承担主体、有无下一步解决措施等。(7)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对此次发行构成实质障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7、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相关要求,做好股东核查、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核查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并发表明确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申报前12个月内,山东毅达通过股权转让成为发行人新股东。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下述事项全面核查并发表意见:山东毅达的基本情况、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变动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19、招股说明书披露,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亲属人员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请发行人进一步明确并披露相关亲属的姓名。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境内拥有6项商标权,在境外拥有3项商标权;拥有40项专利权。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境内外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权属是否明确、有无瑕疵、有无被终止、宣布无效以及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形;(2)发行人专利技术的形成过程、取得方式,各专利发明人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存在权属纠纷;(3)是否有受让取得的商标和专利,如有说明其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取得时间,出让方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及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相关商标、专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相关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覆盖公司全部产品。(5)结合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履历,说明曾任职于其他公司的人员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协议,在发行人任职期间的研究项目、申请的专利是否与原工作内容相关,是否与原单位存在知识产权、竞业禁止、商业秘密等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是否已取得全部相关资质、许可、认证,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持续符合拥有该等资质、许可、认证所需的条件,是否存在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形,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并发表核查意见。

22、请发行人结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披露环保相关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意见。

2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情况,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规定核查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对发行上市构成障碍;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存在应缴未缴的情形和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形。请发行人:(1)进一步披露应缴未缴的具体情况及形成原因,如补缴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揭示相关风险,并披露应对方案。具体情况、形成原因,如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并揭示相关风险、披露应对方案;(2)是否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3)公司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形,说明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劳务派遣用工是否符合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明确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产品远销韩国、中国台湾、日本、捷克、马来西亚、美国、英国、新西兰等国家及地区。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境外各国销售的具体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如有则说明具体原因;(2)下一步相关国家的贸易政策、贸易摩擦环境、汇率政策是否会发生变化,是否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变化较大且较为分散,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变化原因及合理性,客户分散是否为行业惯例;(2)发行人与客户之间是否有稳定合作;(3)发行人开发新客户的手段、方法和途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董事、高管变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的要求说明报告期内董事、高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2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董事、监事、高管任职是否具备任职资格,独立董事任职是否符合中组部以及教育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独董是否兼任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否能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1家控股子公司。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设置子公司的商业合理性,子公司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对应关系;报告期内子公司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子公司设立及存续期间是否存在不规范事项,如有则请补充披露具体内容、后续处理方式,以及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存在被处罚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子公司中持股或拥有权益,如存在,请说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4)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是否存在亏损,是否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影响董监高的任职资格的情形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0、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4,977.66万元、7,782.54万元和11,059.69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货币资金余额较高且报告期内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受限制的货币资金以及受限制的原因;(2)说明发行人持有外汇情况,外汇使用是否合法合规;为规避汇率波动所采取的应对措施,相应内控政策制定及执行状况;(3)说明其他货币资金的构成及波动情况,其中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和国内信用证保证金的金额,说明与相应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规模的匹配性;(4)说明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以及是否执行有效,报告期是否存在现金收支的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1、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908.25万元、2,122.01万元和2,208.59万元;应收票据净额为2,676.22万元、2,670.35万元和2,362.61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信用政策、结算政策,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变动是否与收入规模相匹配;补充披露各期末在信用期内和信用期外的应收账款余额情况及占比,对变动情况作分析,并说明逾期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2)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客户的金额、占比,与主要客户的匹配性;说明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结算方式,报告期内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不同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有显著差异,信用政策是否严格执行及应收账款的逾期情况,是否存在通过放宽信用政策增加业务收入的情况;(3)说明各期应收账款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和坏账准备余额占应收款余额的比例及其变动情况,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并结合各期末应收账款在期后的回款情况及进度分析坏账准备的计提充分性;(4)结合销售模式、信用政策等,对公司在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应收账款周转率上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5)说明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的划分依据;列表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收取、背书、兑付、贴现情况;具体说明应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是否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说明票据的承兑方情况,利率是否公允,说明报告期末已背书或已贴现但未到期的票据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过票据纠纷;(6)说明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支持,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是否一致;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2、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存货的账面余额分别为3,248.24万元、4,124.79万元和3,851.01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并披露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的明细构成、金额及占比,并分析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与业务规模的匹配性;(2)请结合最新采购价格、存货库龄、期后出库、存货订单覆盖情况,说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方式,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3)请结合报告期各期原材料采购及领用情况、主要产品物料配比表,说明存货中主要原材料出入库数量与产量是否匹配;说明公司备货周期、生产周期、销售周期,结合业务模式说明发行人存货周转率的变化情况,并分析存货周转率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4)请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对各存货项目及对经销商库存进行盘点的情况,包括盘点范围、地点、品种、金额、比例等,说明执行盘点的部门与人员、是否存在账实差异及处理结果;请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存货的监盘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3、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7,042.27万元、15,923.34万元和18,807.32万元,在建工程余额分别为0万元、1,110.47万元和1,241.06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主要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线改造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明细构成、入账时间、取得方式、数量、价值、折旧年限及年折旧率;说明发行人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率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并与同行业公司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差异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报废、闲置固定资产情形,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减值测算的过程和计算方法,如何判断减值迹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否计提充分;(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内容、开工与竣工时间、投资规模、各期投入资金、转入固定资产的时间、金额,相关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并说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依据、是否及时。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核查程序、方式、比例,取得的证据等,并发表明确意见。

34、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短期借款余额分别为13,170.00万元、11,020.00万元和6,854.00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类融资性质款项的明细、融资主体、借款期限、借款用途、本金偿还及利息支付等情况;说明与筹资活动现金流、财务费用等科目的勾稽关系;(2)是否存在借款利息资本化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利息资本化金额、起始时间、计算过程,以及会计处理的适当性;(3)说明主要偿债指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财务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5、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四、其他问题

36、请发行人、中介机构回复反馈意见时注意区分信息披露问题和分析说明问题,如认为补充说明内容对投资者价值判断有重大影响的,请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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