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现场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发行人及2保荐代表人收监管函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王*、章*的监管函
王*、章*:
2021年6月29日,本所受理了苏州莱恩精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你们为保荐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2021年7月4日,发行人被随机抽取确定为现场检查对象。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通过与子公司签署无真实交易背景的业务合同取得银行贷款的情形,即贷款银行向发行人发放贷款后,将该款项支付给发行人子公司,子公司在收到银行贷款后再转回给发行人。截至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通过子公司向银行贷款11,300万元且部分银行贷款尚未归还完毕。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与子公司之间仍然持续通过签署无真实交易背景的业务合同取得银行贷款,金额共计10,000万元。上述行为已构成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第25问中要求整改纠正,且在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原则上不能再出现的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未对此进行披露,你们在申报时提交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称,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转贷等财务内控不规范的事项。本所在审核中对发行人存在的转贷事项进行了问询,你们回复称发行人通过与全资子公司签署无真实交易背景的业务合同取得银行贷款的行为与《审核问答》定义的“转贷”有所不同。你们作为项目保荐代表人,未准确理解《审核问答》的要求,未对发行人首次申报前存在的转贷情形予以充分、审慎核查,且未能通过上市辅导督促发行人及时整改清理,发行人在审计截止日后仍持续新增转贷情形且金额较大,直至本所审核问询后发行人才对贷款资金进行清偿。你们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出具的核查结论、在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表的核查意见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你们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2021年6月29日,本所受理了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2021年7月4日,你公司被随机抽取确定为现场检查对象。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报告期内存在通过与子公司签署无真实交易背景的业务合同取得银行贷款的情形,即贷款银行向你公司发放贷款后,将该款项支付给子公司,子公司在收到银行贷款后再转回给你公司。截至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2020年12月31日,你公司通过子公司向银行贷款11,300万元且部分银行贷款尚未归还完毕。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你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仍然持续通过签署无真实交易背景的业务合同取得银行贷款,金额共计10,000万元。你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未对上述财务不规范的事项进行披露。上述行为已构成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第25问中要求整改纠正,且在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原则上不能再出现的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作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你公司未按照本所《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对于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前报告期内存在的转贷等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及时进行整改清理,在审计截止日后仍持续新增转贷情形且金额较大。上述情形未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进行披露,直至本所审核问询后你公司才对贷款资金进行清偿。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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