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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收到股东临时提案应如何处理

在控制权争夺的诸多案例中,利用临时提案权提名罢免董事、监事以达目的,这成为了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管理层之间争斗的一把利刃。如此前上市公司STDY(002086)披露《关于股东提请增加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第七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等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HNYH提交的《关于提请公司2021年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HNYH提请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6月16日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中增加《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的议案》(以下统称“临时提案”)等两项议案。公司董事会以本次临时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提供候选人资料、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等理由,否决将临时提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暂时不谈股东和董事“掐架”这个题外话,我们来关注一下关于行使“临时提案权”的几个问题:

、谁有权
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

二、临时提案
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各交易所对提出临时提案相关规定的表述略有差异,但无实质区别。具体如下表所示:

规则名称

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1.6第一款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2.1.4第三款  提案股东资格属实、相关提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临时公告格式模板》之《第13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格式模板》

(三)审查意见说明

公司应说明董事会对于本次临时提案的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提案人主体资格、提案时间及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案内容是否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无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召集人收到股东临时提案
的审议披露程序

(一)召集人对临时提案的审查权

像前述STDY案例中这样通过董事会决议就否决将临时提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在实务中屡见不鲜,那么召集人是否有权对临时提案进行审查?如果有权利进行审查的话,是仅做形式审查,还是对提案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

从《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股东提出临时提案有两个前置条件:一是“符合提案人主体资格”,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提出临时提案;二是“符合提案时间要求”,即股东需要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临时提案提交董事会。这两个前置条件显然属于形式审查的标准,相对清晰明确。比如SLSY(002748)董事会以股东涉及公章、证照纠纷,根据相关民事裁定书((2020)赣0281民初3176号、(2020)赣0281民初2900号)以及乐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乐平市人民法院通知书》内容认定股东出具的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进而拒绝将相关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STWH(300089)董事会以股东邮寄的书面原件送达公司时间已超出10日前期限为由,不予提交该临时提案至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公司法》对于临时提案的内容还提出了两个要求:“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这两个要求应该也属于形式审查的范畴,股东大会职权有相对清晰明确的范畴,临时提案是否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虽然也依赖召集人判断,但不会存在太大的争议。根据KDT(002450)披露的《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事项的公告》以及相关的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会以部分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和决议事项不明确为理由,拒绝将相关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一项议案《关于尽快对公司2015至2018年度财务报告调整重述的提案》提出公司应调整重述2015至2018年公司财务报告,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重述年度财务报告事项不属于股东大会决议的职权范围,因此公司董事会不同意将该提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而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还要求临时提案内容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这也是相对而言董事会与提案股东容易产生分歧的一点。他山小编认为,这一要求仍然是形式审查,但在实操中,对这一要求的把握深度不同,可能会构成“实质性审查”,特别是针对涉及董事或监事任免事项的临时提案,市场案例中董事会更倾向于在这个方面进行实质性审查。HTAP(300157)董事会收到股东提出的罢免并选举公司董事的临时提案后,以最终被罢免的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人数不能确定,因此无法确定被罢免后的董事会组成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理由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ZXGF(002256)董事会以提前解除与董事的合同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由不予将罢免部分董事和调整部分董事薪酬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本文开头提到的STDY(002086)董事会则认为“提前换届不符合《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届满的相关规定”,并且提案人未提供候选人资料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2.1.6条“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和违反了第3.5.13“独立董事资料要事前公示要求”的规定为由否决将临时提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案例中,董事会对议案内容针对性的辩驳已经构成了对提案的实质性审查,那么股东提案内容是否应该成为实质审查的对象?这也是一个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上交所此前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二期)》(以下简称《监管问答》,现已废止)第5.4条中强调了:“股东大会召集人对股东提案的内容没有进行实质审查的职权”。但目前规则并未明确说明,市场案例中界限较为模糊。

他山小编认为,股东提案权属于《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当然权利,该权利不应被召集人随意剥夺,但也为了避免股东滥用提案权造成公司资源浪费,应该设定相关的形式审查要求予以限制,但在这些形式要求满足后,召集人不应再对议案内容做实质判断。

他山提示

召集人应审慎行使对股东临时提案的审查权利,如需对临时提案进行排除,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明确说明排除的依据和合理理由,避免引发监管质疑。

(二)临时提案是否需要经董事会审议?

对于临时提案的审查是否必须以召开董事会审议的方式进行,规则没有硬性要求,需要结合上市公司内部制度而定。上交所《监管问答》(现已废止)曾明确规定“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的,原则上也无需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也即董事会收到临时提案后不用经董事会审议,经过形式审查后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即可。而实际上,即便召开董事会,也是在履行召集人对议案的形式审查义务。

经过检索市场案例,我们发现目前市场上普遍存在两种做法,一是直接将临时提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二是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决定是否将临时提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案例一

ZXYY(002118)—直接将临时提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交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的提议函》,提议将《公司章程修订案(2022年)》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而后公司于2022年7月16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提议增加2021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暨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和《关于控股股东提议增加2021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公告》,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临时议案的提案人资格、提案时间及提案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临时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审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将新增临时提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案例二

XZGF(002480)—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将临时提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7月13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XZTZ《关于提请增加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为提高会议审议效率、减少会议召开成本,XZTZ提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22年7月14日,公司发布《关于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认为XZTZ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将《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作为新增临时提案提交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案例三

FZZQ(601901)—董事会审议后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9年6月10日,公司收到股东ZQKG《关于撤销董事会<关于停止向ZQKG发放公司2018年度红利>决议的临时议案》,2019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提案不予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认为上述临时提案不属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因此决定不予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聘请了律师出具了《关于股东相关临时提案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三)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的披露要求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此外,深交所特别要求如果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1.6第一款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1.6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案例四

SLSY(002748)—因未及时披露临时提案内容,且未及时披露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理由、依据以及法律意见书等内容被监管


2021年5月16日,公司的持股5%以上股东DHGK、DLSY提请增加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具体提案为《关于罢免曾某龙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刘某生董事职务的议案》。2021年5月17日,公司董事会根据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就DHGK、DLSY诉张某、刘某返还DHGK、DLSY公司公章、证照纠纷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0)赣0281民初3176号、(2020)赣0281民初2900号)以及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7日向SLSY出具的《乐平市人民法院通知书》内容,认定DHGK、DLSY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新增临时提案不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不予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临时提案内容,且未及时披露拒绝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理由、依据以及法律意见书等内容。证监局对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事长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深交所对SLSY出具监管函(兼有其他违规行为)。

虽然上交所未明确召集人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的披露要求,针对S*STJT(600182)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况,上交所出具《关于S*STJT有关股东临时提案事项的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补充披露相关股东提案不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具体情形、事实及相应的法律依据,并且要求公司聘请律师对此发表专业意见。上文提到的FZZQ(601901)以及JFHC(603909)也都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公司召集人应尊重股东的临时提案权,审慎行使对股东临时提案的审查权利。对于不符合《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临时提案,召集人应该在具备充足法律依据以及严格履行相关程序的前提下,才能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进而避免股东大会程序出现重大瑕疵。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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