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休到底计不计入工作时长?具体的每日工时该如何界定?单休就一定违法吗?
今天详细给大家解答一下“每日8小时”工作时间。
1 周末单休一定违法吗?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情况一:企业实时标准工时制,保证员工每周可以至少休息一天,每周工作时间在40小时内,即是合法行为。
情况二:企业实时标准工时制,保证员工每周可以至少休息一天,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长每月不超过36个小时,并依法支付加班费,即是合法行为。
情况三: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如热议的“996”,指的是早上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总计工作10小时以上,并且一周工作6天,每周工作时长超60小时,加班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标准。
同时建议实行单休的企业可以将每天的固定工作时间缩短一些,保证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这样可以避免支付加班费。
2 午休时间是否计入工作时间?
3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 如何认定员工是否“加班”?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在实际案例中,符合“用人单位安排”“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情形的,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量制定员工当月的绩效考核任务,员工主动加班完成自己未完成的工作任务时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企业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设置合法的加班审批流程,评估后再确定是否需要加班,避免支付不必要的加班费。
不论是“周六上班时间”,还是“午餐午休时间”,是否认定为工作时间,应当注意三个要素:
一是工作时间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工作时间经过规章制度告知,三是工作时间应当排除劳动者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
以上,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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