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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家尴尬的IPO企业!在保荐新规前一天申请,新规实施后一天交易所同意的!16家主板开启新上市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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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1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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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日IPO企业申请撤回、2月17日新规实施,2月18日交易所同意撤回!新规前一天申请的,新规后一天交易所同意的!

2023216日,重庆蓝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二条,本所决定终止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16家主板IPO企业开启申报,7家沪市主板、9家深市主板

最新!IPO项目撤否率超过60%的,本所对其保荐的IPO项目按一半以上的比例抽取实施现场督导;

2023-02-17关于进一步督促会员提升保荐业务执业质量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督促会员在本所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以下简称IPO)保荐业务中履职尽责,切实提升执业质量,把好市场入口关,保障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顺利实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等有关规定,本所对注册制下IPO保荐业务执业质量较低、内控风险较大的会员(以下简称保荐人),实施现场督导、专项自查的差异化监管安排,引导行业牢固树立质量优先的发展理念。

项目撤否率较高

保荐人最近十二个月内保荐代表人人均保荐的IPO项目数量(以下简称人均保荐项目数)较多,且在本所保荐的IPO项目被中国证监会终止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被本所终止审核(以下统称撤否)的项目数量合计占其最近十二个月内在本所保荐的IPO项目总数的比例(以下简称项目撤否率)较高。

现场督导

(一)督导情形

1保荐人人均保荐项目数居前二十,且项目撤否率达到下列比例的,本所对其保荐的IPO项目抽取实施现场督导:

1)项目撤否率超过百分之六十的,本所对其保荐的IPO项目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比例抽取实施现场督导;

2)项目撤否率超过百分之四十且在百分之六十以下的,本所对其保荐的IPO项目按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比例抽取实施现场督导;

3)项目撤否率在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百分之四十以下的,本所抽取一定数量的保荐人,对其保荐的IPO项目按百分之五以上的比例抽取实施现场督导。

关于进一步督促会员提升保荐业务执业质量的通知

时间:2023-02-17

深证会〔202351

各会员单位:

为了进一步督促会员在本所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以下简称IPO)保荐业务中履职尽责,切实提升执业质量,把好市场“入口关”,保障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顺利实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等有关规定,本所对注册制下IPO保荐业务执业质量较低、内控风险较大的会员(以下简称保荐人),实施现场督导、专项自查的差异化监管安排,引导行业牢固树立质量优先的发展理念。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业质量较低、内控风险较大的认定情形

(一)项目撤否率较高

保荐人最近十二个月内保荐代表人人均保荐的IPO项目数量(以下简称人均保荐项目数)较多,且在本所保荐的IPO项目被中国证监会终止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被本所终止审核(以下统称撤否)的项目数量合计占其最近十二个月内在本所保荐的IPO项目总数的比例(以下简称项目撤否率)较高。

(二)受到违规处理较多

因在本所保荐、承销的IPO项目违法违规,最近十二个月内保荐人或者其从业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本所实施纪律处分、书面警示次数较多,或者被本所实施的其他措施数量占其在本所保荐的IPO在审项目数量的比例(以下简称其他措施占比)较高。

(三)廉洁从业风险较高

保荐人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要求,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本所审核,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本所监管审核人员,利用本所在职人员或者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存在不当入股等情形。

(四)其他被本所认定为执业质量较低、内控风险较大的情形

二、现场督导

(一)督导情形

1.保荐人人均保荐项目数居前二十,且项目撤否率达到下列比例的,本所对其保荐的IPO项目抽取实施现场督导:

1)项目撤否率超过百分之六十的,本所对其保荐的IPO项目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比例抽取实施现场督导;

2)项目撤否率超过百分之四十且在百分之六十以下的,本所对其保荐的IPO项目按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比例抽取实施现场督导;

3)项目撤否率在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百分之四十以下的,本所抽取一定数量的保荐人,对其保荐的IPO项目按百分之五以上的比例抽取实施现场督导。

2.保荐人在本所IPO保荐、承销业务中,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或者发生其他违法违规事项受到违规处理,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对其保荐的IPO项目抽取实施现场督导:

1)被中国证监会实施两次行政处罚的,本所对其保荐的IPO项目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比例抽取实施现场督导。

2)被中国证监会实施一次行政处罚,或者一次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本所实施一次纪律处分,或者两次书面警示,或者一次书面警示且其他措施占比在百分之八十以上,或者其他措施占比超过百分之百的,本所抽取一定数量的保荐人,对其保荐的IPO项目按百分之五以上的比例抽取实施现场督导。

3.对于存在前述第1目第(3)点或者第2目第(2)点情形的保荐人,本所合并抽取1家实施现场督导。

(二)督导范围和指标计算

1.督导范围。督导抽取的项目由该保荐人保荐的所有未经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会议审议且未参与过抽取的IPO项目构成。计算结果向下取整数,每家保荐人最少抽取一个项目。当期没有项目的,告知延后实施。保荐人被撤销保荐业务资格的,不再实施现场督导。

2.保荐项目。保荐项目包含计算期内的在审项目、审结项目。在审项目为截至期末进行中的、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前的项目。审结项目包含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项目、撤否项目。

3.人均保荐项目数。保荐代表人的数量以计算时中国证券业协会公示的结果为准,项目范围为深沪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的保荐项目。

4.人员折算。一名保荐人从业人员因IPO项目违规被处理的,或者多名保荐人从业人员因同一IPO项目违规被处理的,或者多名保荐人从业人员因多个IPO项目违规被一并处理的,按孰重原则确定违规处理措施类型,折算为该保荐人受到0.5次违规处理。

5.受到违规处理的计算和认定。同一IPO项目中保荐人及其从业人员同时受到违规处理的,按照违规处理措施类型分别计算,不重复处理。保荐人截至期末受到的违规处理措施数量触及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督导情形”第2目第(1)点或者第(2)点规定情形的,本所按对应情形认定;计算结果同时触及前述情形的,本所按照第(1)点认定。

6.本所实施的其他措施。包括约见谈话、口头警示以及工作措施等。

7.计算频率。指标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算,每六个月计算一次。

8.不重复计算。被现场督导的保荐人,其已被计算过的项目撤否、受到违规处理等记录清零。未被现场督导的保荐人,项目撤否、受到违规处理等记录继续计算。保荐人因本通知被实施的监管安排而产生的项目撤否、受到违规处理等记录,不纳入计算。

9.本通知所称“超过”不含本数,“以上”“以下”含本数。

三、专项自查

(一)自查整改

1.基本要求。存在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督导情形”第1目第(3)点或者第2目第(2)点规定情形,且未被抽中现场督导的保荐人,应当结合其最近十二个月内保荐的IPO项目问题,就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完整性、“三道防线”和公司治理有效性等体制机制问题,开展内部专项自查。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保荐人应当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2.自查期限。保荐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3.自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自查组织及实施过程、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内部问责情况、整改措施、计划安排以及监督保障等。

(二)效果评估

1.基本要求。自查完成六个月后,保荐人应当结合在本所保荐的IPO项目质量情况,对投行业务内控机制整改效果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2.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整改进展情况,近六个月项目被违规处理或者被撤否情况及原因、涉及的体制机制问题、前期自查未发现的原因,以及后续整改安排、内部问责情况等。

(三)其他

1.报告路径。自查报告、评估报告应当经投行业务、质控、内核负责人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同意后,通过本所“会员业务专区-公文及报表上传”栏目向本所报送,并同步抄报辖区证监局。

2.不重复自查。保荐人在效果评估期间不重复开展专项自查。

3.监督问责。对于自查整改和效果评估不认真、不到位,致使问题反复出现,或者隐瞒问题、虚假报告的,本所可以延长评估时间,并可以根据有关业务规则从重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217

IPO企业涉及到非专利技术出资4000万问题,如何解决?

IPO企业一定谨慎使用非专利技术出资,容易留下隐患!

蓝岸有限设立时的非专利技术出资情况

1)关于情况及履行程序

蓝岸有限设立时,控股股东重庆永智以货币出资800.00 万元、以非专利技术出资 4,000.00 万元。重庆永智用于出资的一种移动智能终端设计方案非专利技术于2013 12 27 日经由中衡国泰(北京)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中衡国泰评报字[2013] 107 号)评估,认定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4,020.92 万元。2014 4 8 日,重庆申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申汇会验(2014)第 284 号),确认截至2014 4 3 日,蓝岸有限已收到重庆永智非专利技术出资 4,000 万元。2014 4 5 日,蓝岸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同意认缴出资到位,且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合理性及程序的合规性

重庆永智用于出资的非专利技术已依法经过评估,非专利技术出资作价4,000 万元,不高于评估价值且实际交付蓝岸有限占用、使用,该等非专利技术出资亦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的情形,重庆永智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情形符合《公司法》(2005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上述非专利技术出资履行了必要的股东会程序,完成了验资程序以及工商登记程序,程序上具有合规性。同时,重庆永智已于 2021 12 月以 4,000 万元货币资金投入蓝岸有限,对上述非专利技术出资予以夯实,发行人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和出资夯实事项均经过股东会审议同意,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出资真实、合法、有效。

3)关于公司夯实上述无形资产出资的情况

作为出资的无形资产在投入公司初期,对提升公司的研发能力以及客户开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智能硬件领域高速更新迭代较快,5G 商用进程高速推进,与公司产品处于同一代的产品生命周期大幅缩短。鉴于非专利技术“一种移动智能终端设计方案”出资后在原定的估值测算期内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创造价值,为进一步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经股东一致商议,决定对无形资产出资部分进行等额资本公积补充,以夯实公司资本。

2021 12 30 日,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重庆永智作为股东进一步夯实蓝岸有限注册资本,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实收资本复核报告》(天健验〔20228-28 号), 4,000 万元货币资金已由重庆永智实际投入,计入资本公积,蓝岸有限实收资本及注册资本未发生变化。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审〔202343

关于终止对重庆蓝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的决定

重庆蓝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 2022 9 29 日依法受理了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并依法依规进行了审核。

2023 2 16 日,你公司向本所提交了《重庆蓝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保荐人向本所提交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重庆蓝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本所决定终止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2 18

抄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3 2 18 日印发

发行人名称:重庆蓝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 10 30

注册资本:10,2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HE TAO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翠屏路 16

控股股东:重庆永智

实际控制人:HE TAO

行业分类: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一)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是一家定位于智能硬件产品研发创新的技术服务型企业,主要面向国际市场,致力于为全球智能硬件品牌企业及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专业化、定制化的创新智能硬件产品整体研发服务,将产品构思转化为可量产的产品工程技术解决方案。

公司以提供研发服务为核心主业,依托经验丰富的技术团队,长期深耕于智能硬件产品研发服务领域。其中,公司实际控制人 HE TAO 先生于上世纪 90年代开始在诺基亚(美国)公司从事移动通信设备研发工作,是业内较早一批参与了各制式标准的移动通信设备研发的资深行业专家;公司其他核心技术人员均具有 20 年左右的行业知名企业研发工作经验。截至 2022 3 31 日,公司研发及技术人员共有 146 人,占员工总数的 62.93%

经过多年的技术研发、产品创新积淀,公司形成了优秀的软件、硬件、结构研发能力和丰富的模块化技术储备,对各类通信技术(3G/4G/5GNB-IoTWi-FiBTLoRaDMR 等)及软硬件结合下的智能硬件产品开发具有丰富经验。基于品牌客户需求,公司目前已覆盖智能穿戴设备、智能家居、VR/AR 设备、公专网通信设备等多品类的 IoT 智能硬件产品和移动终端设备产品。

通过持续的市场拓展和多年的品牌积累,公司已与多家全球知名智能硬件品牌企业及科技创新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如 Meta(国际知名科技互联网企业,曾用名 Facebook)、Reliance(印度最大电信运营商、全球知名手机品牌企业)、Luxottica(国际知名眼镜品牌商,拥有 Ray-Ban 雷朋等品牌眼镜)、Motorola(全球知名通讯设备公司)、Flex(全球知名电子专业制造服务公司)、Relay(美国创新通讯终端科技公司)、Vayyar(以色列创新射频科技公司)、Bullitt(英国户外移动终端科技公司)、Orbic(美国多家电信运营商的设备战略合作商)等,公司致力于满足客户对智能硬件产品及技术的持续创新需求。

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HE TAO 先生通过其 100%持股的公司明悦涛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重庆永智 64.52%股权,同时通过明悦涛直接持有公司 9.49%股份。HE TAO 先生通过重庆永智及明悦涛合计控制公司 49.27%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HE TAO 先生:男,1968 4 月出生,美国国籍,护照号码为 5487**,住址为重庆市渝北区**HE TAO 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HE TAO,男,1968 4 月出生,美国国籍,拥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本科毕业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核物理专业,硕士毕业于美国德州大学达拉斯分校电子工程专业,MBA 就读于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1995 6 月至 2006 10 月就职于诺基亚(美国)公司,历任诺基亚系统集成经理、项目研发经理、高级工程部经理、高级产品项目经理;2007 1 月至2013 9 月就职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任第五事业部总经理;2013 10 月至今就职于发行人,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21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增幅较大,2022 年度存在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6,717.17 万元、27,662.56 万元、68,782.45万元和 4,025.31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748.58 万元2,001.35 万元、6,866.10 万元和 126.48 万元。其中,2021 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 2020 年均实现大幅增长,增幅分别为 148.65%243.07%,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公司持续为全球智能硬件品牌企业及科技创新企业开展智能硬件产品研发服务,2021 年研发服务收入较上年增长了 2,474.70 万元,增幅为 32.74%;另一方面,公司为 Meta 研发的 Oculus 系列 VR 智能充电头带产品于 2020 年下半年研发成功,2021 年处于新品市场导入期,集中出货且出货量较大,加之其他新品销售共同推动公司 2021 年产品销售收入较上年增长 38,645.18 万元,增幅达192.22%,从而推动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大幅增长。

综上,公司 2021 年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增幅较大,主要是公司所研发的VR 智能充电头带产品出货较为集中等因素所致,如本节一、经营风险之“(一)公司经营模式使得产品销售业务存在业绩波动的风险”中所述,公司经营模式使得公司各年度产品的销售结构会存在一定差异,若 2022 年所销售产品因其下游市场需求、客户采购节奏等原因,导致其需求量不及 2021年产品水平;以及若公司研发服务因未能持续获得客户的大额研发订单,或者相关研发项目未能在年内达到收入确认条件,均可能造成公司 2022 年度经营业绩下滑。

公司长期经营能力主要取决于公司能否持续满足下游客户智能硬件产品的研发需求等,如果公司在技术研发储备、行业技术路线等方面持续落后或方向误判,则可能导致公司获取客户研发需求订单及其后的产品订单的能力下降,从而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存在一起关于产品责任纠纷的仲裁事项的风险

Crosscall 系公司报告期内的客户之一,公司与其仅开展一项关于坚固型智能运动手机研发及量产交付的合作。公司在 2019 年为其研发该产品并于 2020-2021 年向其交付量产成品。截至 2021 年末,公司与 Crosscall 之间的上述交易合作已基本结束。

2022 3 月,公司收到客户 Crosscall 的邮件,Crosscall 主要声称由于公司存在产品故障率高于约定范围及交付产品延期等情形,向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公司承担超额故障率、延期交货的赔偿责任以及由此造成其间接的利润损失等,合计主张金额约1,700 多万美元。

针对该事项,公司已聘请法国伯尚律师事务所,由法国律师对前述Crosscall 各项主张进行独立分析,并对 Crosscall 各项主张的事实基础、法律依据以及可能结果出具相关法律意见。根据法国律师于 2022 8 30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法国律师认为,除超额故障率损害赔偿的主张外,依据《法国民法典》并结合已有证据资料,Crosscall 向公司提出的其他赔偿主张较可能被驳回或不被支持。

2022 9 15 日,公司收到 ICC 秘书处发出仲裁通知,Crosscall 将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 ICC 提起了仲裁申请。

上述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相关内容。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仲裁尚处于启动阶段,仲裁庭尚未组成,案件亦尚未开庭,公司正在积极准备应诉,并考虑基于案件事实情况提起仲裁反请求,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公司亦正在积极与 Crosscall协商,争取与其达成一致的和解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应诉过程将付出一定的人力和资金成本;若经仲裁或和解,最终双方协商或仲裁机构判定公司需要承担 Crosscall 的部分或全部主张赔偿,则公司需要就争议事项支付相应金额,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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