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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烈!现场检查,IPO终止率超60%!更有0家上市……

来源:大象IPO

近期,第二批IPO现场检查抽中1家企业,2023年截至目前有6家企业被抽中现场检查。这6家企业中已有1家IPO终止。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以来抽中现场检查的企业目前还没有一家上市。

最新现场督导可不是全部随机抽取,而是有差异化的监管安排。

申报即担责,企业申报后遭遇抽查“一撤了之”已成历史。有头部机构表示,IPO现场检查,现在都是申报企业注册地外的异地证监局派出多位专业人士,用时一个月左右,赴企业现场,认真仔细检查,不论企业撤单与否,检查都要查清事实,经检查执行证监局讨论,拿出结论和是否处罚意见。

近年来,现场检查愈显常态化。据大象君统计,2021年以来被抽中现场检查的IPO企业共计86家,其中2021年抽中46家,2022年抽中34家,2023年目前抽中6家。

截至4月24日,86家企业中,IPO折戟(撤回/被否)企业共计52家,IPO终止率高达60.47%


现场检查企业概况

据大象研究院数据统计显示,2021年随机抽取的五批首发申请企业现场检查名单共计46家,2022年随机抽取的四批首发申请企业现场检查名单共计34家,2023年首批抽中5家,第二批抽中1家,合计86家,具体名单如下:

(为避免对企业造成困扰,一律隐去企业名称关键字)

数据来源:大象研究院、大象投资顾问

现场检查企业审核状态


从抽中现场检查后的审核状态来看,这86家被抽查企业中,处于IPO过程中的企业23家,占比26.74%;处于已上市的企业11家,占比12.79%;现场检查后终止的企业52家,占比60.47%。

注:抽中现场检查后终止的企业再新申报也按终止计算

数据来源:大象研究院、大象投资顾问


现场督导情形

对于执业质量较低的保荐人,深交所将采取现场督导。一直以来,现场督导是发行上市审核全链条监管中的重要一环,是推进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的重要机制安排。

根据《通知》,深交所对券商不同程度的执业情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一、保荐人人均保荐项目数居前二十,且项目撤否率达到下列比例的,深交所对其保荐的IPO项目抽取实施现场督导:

1、项目撤否率超过60%的,深交所对其保荐的IPO项目按50%以上的比例抽取实施现场督导;

2、项目撤否率超过40%且在60%以下的,深交所对其保荐的IPO项目按30%以上的比例抽取实施现场督导;

3、项目撤否率在30%以上且在40%以下的,深交所抽取一定数量的保荐人,对其保荐的IPO项目按5%以上的比例抽取实施现场督导。

第二、保荐人在深交所IPO保荐、承销业务中,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或者发生其他违法违规事项受到违规处理,存在下列情形的,深交所对其保荐的IPO项目抽取实施现场督导:

1、被中国证监会实施两次行政处罚的,深交所对其保荐的IPO项目按50%以上的比例抽取实施现场督导。

2、被中国证监会实施一次行政处罚,或者一次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深交所实施一次纪律处分,或者两次书面警示,或者一次书面警示且其他措施占比在80%以上,或者其他措施占比超过100%的,深交所抽取一定数量的保荐人,对其保荐的IPO项目按5%以上的比例抽取实施现场督导。

第三、对于存在前述第一大项中的第三点情形,或者第二大项中的第二点情形,深交所合并抽取1家保荐人实施现场督导。

深交所表示,督导抽取的项目由该保荐人保荐的所有未经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会议审议且未参与过抽取的IPO项目构成。计算结果向下取整数,每家保荐人最少抽取一个项目。当期没有项目的,告知延后实施。保荐人被撤销保荐业务资格的,不再实施现场督导。

从计算频率来看,指标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算,每六个月计算一次。

督导范围和指标计算

1.督导范围。督导抽取的项目由该保荐人保荐的所有未经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会议审议且未参与过抽取的IPO项目构成。计算结果向下取整数,每家保荐人最少抽取一个项目。当期没有项目的,告知延后实施。保荐人被撤销保荐业务资格的,不再实施现场督导。

2.保荐项目。保荐项目包含计算期内的在审项目、审结项目。在审项目为截至期末进行中的、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前的项目。审结项目包含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项目、撤否项目。

3.人均保荐项目数。保荐代表人的数量以计算时中国证券业协会公示的结果为准,项目范围为深沪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的保荐项目。

4.人员折算。一名保荐人从业人员因IPO项目违规被处理的,或者多名保荐人从业人员因同一IPO项目违规被处理的,或者多名保荐人从业人员因多个IPO项目违规被一并处理的,按孰重原则确定违规处理措施类型,折算为该保荐人受到0.5次违规处理。

5.受到违规处理的计算和认定。同一IPO项目中保荐人及其从业人员同时受到违规处理的,按照违规处理措施类型分别计算,不重复处理。保荐人截至期末受到的违规处理措施数量触及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督导情形”第2目第(1)点或者第(2)点规定情形的,本所按对应情形认定;计算结果同时触及前述情形的,本所按照第(1)点认定。

6.本所实施的其他措施。包括约见谈话、口头警示以及工作措施等。

7.计算频率。指标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算,每六个月计算一次。

8.不重复计算。被现场督导的保荐人,其已被计算过的项目撤否、受到违规处理等记录清零。未被现场督导的保荐人,项目撤否、受到违规处理等记录继续计算。保荐人因本通知被实施的监管安排而产生的项目撤否、受到违规处理等记录,不纳入计算。

9.本通知所称“超过”不含本数,“以上”“以下”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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