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虚构营业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五条的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经查看近三年的市场案例,市场上存在有较多虚构收入,而被证监局采取监管措施的案例:
(2)ZJFR(600070)
——子公司与关联客商循环交易虚构收入
(3)MCST(300237)
——子公司虚构业务以虚增收入
二、
收入确认时点不准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经检索市场案例,上市公司因收入确认时点不准确,被监管机构给予监管措施的案例如下:
三、
“总额法”与“净额法”判断错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2022年10月28日,YST(300376)就因为收入确认方法判断错误,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董监高4人被广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具体情况如下:
四、
其他收入确认相关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以及《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有关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数字。
由于销售退回既包括本年度销售后的商品在年度结束前退回,也包括以前年度销售后的商品在本年度退回,往往时间跨度较大,有时可能会涉及到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对于销售退回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判断原则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十七条规定,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商品销售存在销售方和购货方,销售合同中的重大融资成分也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是购货方向销售方融资,即购货方延期付款;另一种是销售方向购货方融资,即购货方提前付款。第一种情况中,若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超过一年,销售方则需要确认“未确认融资收益”,第二种情况中,销售方需要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并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根据交易价格和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前述案例就属于这里所说的第一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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