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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更第129篇
今天看到一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案例,是关于婆媳之间股权转让的。
当然啦,婆媳之间的股权转让交易肯定是奔着不交税来的。
虽然严格按照总局公告 2014 年第67 号的规定,
这种低价转让情形应该属于不合理的低价。
但在实操上税务机关怎么认定呢?
废话少说,看案例。
一、案例
说的是某上市公司公告,上市公司股东之一A(婆婆)将持有的200万股平价转让给其媳妇B。
同时,非常难得的是还能拿到税务机关的证明。
其主管税务机关具《证明》,认为上述行为属于家庭成员内部和亲属之间的股权转让,据此不产生个人所得税。
对总局公告 2014 年第67 号熟悉的朋友都知道,
上述的情形不属于文件明确列明的三种合理低价的情形。
但是文件里留了个兜底条款。
“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但是这个就极度依赖于主管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了。
从情理上说,婆媳关系其实是可以等同近亲属之间的关系的。
但是从严格意义上文件规定,却又不符合。
所以这个就看主管税务机关的掌握了。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认可也可以不认可。
认可有认可的理由,同时也符合规定。
不认可有不认可的理由,也符合规定。
所以跟税局的沟通就至关重要了。
如何沟通让税务机关认可纳税人的主张呢?
这个没有具体的章法,只能说是因人而异。
但我觉得里面有个最基本的原则大家可以把握。
就是最起码你得让税务机关的人员觉得你的做法没有风险。
这个是最起码的要求。
像刚才的婆媳关系这个就是非常好的例子。
大家可以多琢磨琢磨。
二、小结
大家其实也可以再延伸一下。
以上的处理可以看出主管税务机关口径还是偏宽松的。
那如果没有这种好运气怎么办?
其实也就是多转一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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