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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需要披露进展的事项

前言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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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2.5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也就是说,基于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上市公司应持续关注已披露的重大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的情况,如达到披露标准上市公司需及时披露进展公告。在日常信息披露工作中,因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而被监管处罚的情况屡见不鲜,信公君现就各板块需要披露进展的主要事项进行盘点,帮助董办小伙伴们避避雷,一起来看看吧~

 一 

委托理财

进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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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

委托理财进展

进行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二 

财务资助进展

进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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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助进展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上市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 

对外担保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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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进展

1.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2.上市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和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3.【适用深主板、沪主板】上市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4.【适用深主板、沪主板】上市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仅深主板】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

 四 

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签订合作协议进展

进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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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签订合作协议进展

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一)拟参与设立或认购份额的投资基金募集完毕或募集失败;

(二)投资基金完成备案登记(如涉及);

(三)投资基金进行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或资产收购事项;

(四)投资基金发生重大变更事项或投资运作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可能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较大影响。

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一)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各项主要义务或计划安排;

(二)根据合作协议筹划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三)合作协议发生重大变更或提前终止。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事项进展情况。

上市公司披露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的,应以临时公告形式及时披露该事项或投资基金发生的重大负面进展,在定期报告中汇总披露该投资基金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投资进展、投资收益及重大变更事项。

 五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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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进展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重大合同实施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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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合同实施进展

上市公司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达到重大合同规定标准的,在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项目中标相关情况。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提示风险。

1.上市公司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或者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重大合同规定标准的,在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项目中标相关情况。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提示风险。

2.上市公司应当关注合同履行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3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原因。

1.上市公司参加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达到重大合同规定标准的,公司后续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应当按照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章节和相关公告格式的规定及时披露项目中标有关情况。公司在公示期结束后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2.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变更、合同履行中出现重大风险、合同提前终止、分期交易合同的实际发生情况等。

七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进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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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包括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八 

股东增持计划、减持计划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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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增持计划进展

1.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相关股东实际增持数量或者金额未过半或者未达到区间下限50%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

2.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相关股东仍未实施增持计划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和后续增持安排,并于此后每月披露1次增持计划实施进展。

3.上市公司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增持主体可以对增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披露。

1.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

股东减持计划进展(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1.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计划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2.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九 

回购股份进展

进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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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股份进展

回购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以下时间及时发布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

1.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2.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回购行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相关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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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相关进展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在知悉被相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及时对外披露,并在其后每月披露1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相关情况进展,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情形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在知悉被相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及时披露,在其后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相关情况进展,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且可能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应当在知悉被立案调查或者被提起公诉时及时对外披露,其后每月披露一次相关情况进展,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在知悉被相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及时对外披露,并在其后每月披露1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相关情况进展,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

十一

上市公司因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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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因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因存在资金占用且情节严重或者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进展公告,披露资金占用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担保的解决进展情况,直至相应情形消除。公司没有采取措施或者相关工作没有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因触及因存在资金占用且情节严重或者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而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以外的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应当在相关事项取得重大进展或者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披露。

 十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事项相关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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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事项相关进展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违规案例1

重大合同进展未及时披露

根据浙江证监局《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及沪主板某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2023年1月10日,公司披露《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下游客户 T 签订重大合同,约定该子公司2023年向下游客户 T 交付 6 英寸碳化硅衬底 13.5 万片,合同含税总价为 6.75 亿元。截至 2023 年 10 月 28 日公司披露 2023 年三季报时,上述合同仅完成交付进度 6.74%,公司已可以预见 2023 年交付计划大比例不能完成,但迟至 2024 年 1 月 6 日才披露《关于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此外,公司前述进展公告未披露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具体影响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经监管督促方于 2024 年 1 月 8 日补充披露《关于重大合同进展的补充公告》。补充公告显示,公司因未通过验收产生的碳化硅衬底库存商品预计产生损失合计 1.66 亿元,约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154%;此外,如公司不能按约定供货,客户 T 可依据原采购合同主张最高达 1.21 亿元的违约金。上述进展公告披露后,公司股价连续两个交易日跌停。基于上述违规行为,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及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予以监管警示。

信公提示

上市公司已披露重大合同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违规案例2

重大诉讼进展未及时披露

根据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21 年 5 月 24 日,上海碧晟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沪主板某上市公司(已退市)子公司,涉及金额约 2,522 万元。2021 年 6 月 9 日,百度(中国)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其子公司,涉及金额4,977.23 万元。上述两起诉讼累计金额达到 7,499.23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4.26%,已达到以临时公告对外披露的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对外披露,迟至 2021 年 11 月 23 日才对外披露了百度相关诉讼事项,2022 年 4 月 30 日才披露子公司相关诉讼事项。且公司未及时公告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公司财产等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基于前述违规行为,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予以监管警示。

信公提示

上市公司诉讼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诉讼事项,并根据诉讼推进情况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违规案例3

2021年8月5日,深主板某上市公司发布《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进展暨关联交易公告》,交易对手方承诺在2021年8月10日以前协调标的公司取得鼎兴矿业更新后的《采矿许可证》。经查,鼎兴矿业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时间取得更新后的《采矿许可证》。公司未及时就该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事项迟至2021年12月7日方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基于前述违规行为,辽宁证监局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出具监管函。

信公提示

对于协议明确约定了具体期限安排的交易,上市公司应当在期限届满、交易未如约执行时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违规案例4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及时披露

创业板某上市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对上市公司存在尚未归还的借款合计7,880万元,借款期限至2021年2月11日。2020年12月,因上市公司出售子公司51%的股权且不再将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其成为上市公司参股公司。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参股公司有关财务事项的公告》《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等显示,该子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在延期至2021年8月31日后仍然未能偿还,并再次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未就前述财务资助款项逾期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仅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子公司的还款进展。基于前述违规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出具监管函。

信公提示

上市公司出售子公司导致合并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关注是否存在导致构成潜在的财务资助情形,并持续跟进财务资助还款情况,若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归还借款,应及时披露财务资助逾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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