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很多小伙伴因为第一次办理权益分派,不知道权益分派中涉及的税收流程是怎么样的,也不知道“上月成功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明细数据”和“上月代扣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款失败明细”是用来干嘛的,甚至还有的小伙伴表示某天突然收到中登公司发来一条短信,显示公司账户有一笔收入,所以很惊恐地跑来问库哥这笔收入是怎么来的呀?难道是天上掉馅饼了?针对以上种种疑问,库哥特意针对权益分派涉及到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为大家揭开权益分派中税收的层层面纱。 定义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是指: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政策,个人的实际税负分别相当于20%、10%、和0%。 推行该政策的主要目的当然是很明显了,主要用减免税收来鼓励股民们长期投资。
1、税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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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文号 | 颁布时间 |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2]85号 | 2012年11月16日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落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2012年11月30日 | |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5]101号 | 2015年9月7日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权益分派业务指南(2017年修订)》 | 2017年4月21日 |
2、差别化征税对象及税率
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对象主要为个人或境内基金因持有A/B流通股或非IPO前限售股而获得的红股和现金红利,QFII、RQFII及IPO前限售股仍按10%的税率进行征收,转增股份不征收税费。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按照持股期限来对股息红利进行征税,具体情形如下:
持股期限 | 税率 |
超过1年 | 免征 |
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 |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 |
1个月以内(含1个月) |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 |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10%。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现金红利 红股面值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面值(需扣税的部分)
其中,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来源为股票溢价,投资者无需缴纳所得税;若转增股本来源为其它公积时,则需要缴纳所得税。
题目:库哥于2016年3月28日买入某公司A股
问题:如果库哥分别于2016年4月28日、2016年4月29日、2017年3月28日、2017年3月29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分别为多久?缴税税率分别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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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哥于2016年3月28日开始持有股票,如果于2016年4月2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税率为20%;如果于2016年4月29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税率为10%;如果于2017年3月2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税率为10%;如果于2017年3月29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以上,税率为0。
3、持股期限计算
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IPO前限售股解禁后的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举例说明
问题:库哥于2016年5月15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9000股,2017年4月1日又买入3000股,2017年6月5日又买入3000股,共持有该公司股票15000股,2017年6月15日卖出其中的13000股。库哥卖出的13000股的持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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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视为依次卖出2016年5月15日买入的9000股,2017年4月1日买入的3000股,2017年6月5日买入1000股;其中9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3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月不足1年,1000股的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
4、扣缴执行人
上市公司 | 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 |
中国结算 | 计算税款;从证券公司扣收税款;将税款交上市公司 |
证券公司 | 从投资者资金账户扣收税款 |
5、征税流程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进行征收,征收流程如下: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受上市公司委托,为其计算投资者股权登记日应缴税款。对截止转让交割股票日投资者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扣收投资者税款额,并在投资者转让交割股票日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将明细数据发送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于当日对扣收税款结果进行确认后,将已全额扣收的税款明细数据报送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当日日终通过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全额税款的扣收;并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收到的由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扣划的税款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划付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6、发行人E通道操作指南
(一)发行人E通道数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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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名称 | 内容 | 下发时间 |
派息登记日扣税明细 | 首发前限售股股东、QFII、境外机构、香港结算所应缴纳的股息红利所得税。 | 一般在R 2日生成 |
代扣股息红利税款明细 | 持有非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上个月减持股份而需要补缴、且扣款成功的股息红利所得税。 | 一般在每个月第4个工作日生成,上市公司可以之为参考,向税务部门代缴税。 |
代扣股息红利税款失败明细 | 持有非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上个月减持股份而需要补缴、但扣款不成功的股息红利税。 | 一般在每个月第4个工作日生成 |
《代扣股息红利税款明细》记录了股东减持股票时根据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政策补缴的个人所得税,和香港投资者持有的陆港互认基金份额在A股权益分派时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这部分税款在每月第四个交易日划付给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代扣股息红利税款失败明细》记录了未成功代扣的股息红利税款明细,供上市公司追缴税款使用。
但一般实操中向部分股东追缴税款比较繁琐,部分公司直接忽视。
(二)发行人E通道权益分派参数填写(A股)
(三)发行人E通道权益分派参数填写(B股)
注:
中国结算公司会自动发送截止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全体持有人名册和QFII持有人名册,发行人只需在“不定期持有人名册查询”业务下自行接收即可。
题目:某A股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拟每10股送2股,转增3股,派4元。
问题1:在权益分派时: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多少元?2)持有非股改、非新股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后按每10股派现金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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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时: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3.4元:4-(2 4)×10%=3.4元。
2)持有非股改、非新股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故每10股派4元。
问题2:股权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其中:1)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多少元?2)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多少元?3)持股超过1年的,需补缴税款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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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10股补缴税款:
1)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2 4)×20%=1.2元。
2)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2 4)×10%=0.6元。
3)持股超过1年:0元。
7、股份取得和转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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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取得情形 | 转让股票情形 | 特殊增减持情形 |
1. 交易买入 2. 协议转让受让 3. 司法扣划受让、遗产继承受让、财产分割受让 4.收购取得 5.权证行权获得股票 6.债转股 7.IPO登记(含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主板) 8.增发登记 9.配股、送股、转增股 10.吸收合并增持股票、换股登记增持股票 11.ETF赎回 12.待确认股份登记、补登记、跨市场转登记 13.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14.批量非交易过户受让等
| 1. 交易卖出 2. 协议转让转出、司法扣划转出、遗产继承转出、财产分割转出 3. 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4. 吸收合并减持股票、换股登记减持股票 5. 以股票认购或申购ETF 6. 投资者行使现金选择权股票转让 7. 退市(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导致公司股票退出登记,不纳入计算范围) 8. 批量非交易过户转出等 9. 转融通业务的投资者出借证券导致的原证券账户股票转出、约定式购回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向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导致的原证券账户股票转出等
| 1.证券处置、证券待处置、待确认股份托管、零碎股到账、IPO前限售股解禁、证券转换、约定购回、股份特殊调账等属于股份净增、净减情形。 2.IPO前限售股之间持股性质变更、席位合并、账户合并、账户挂失补办、转托管、变更托管单元、股份拆细导致股票变动、缩股导致股票变动、普通证券账户和同名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之间的划转、融资融券业务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之间的担保品划转等,不属于增减行为。 |
注:
权益分派以后,上市公司应及时对股权激励中的行权价格和数量进行调整。
8、常见问题集锦
问:
个人投资者如参与了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如何计算投资者的持股期限?
答:
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在其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之间进行的担保品划转,将视同投资者连续持股。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将股票在普通账户和同名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之间进行划转将视同投资者连续持股。
问:
投资者如参与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如何计算投资者的持股期限?
答: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投资者向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导致的原证券账户股票转出将视同投资者转让股票,不连续计算其持股期限。
问:
投资者的股票在名义持有人账户和投资者实名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如何计算持股期限?
答:
除证券投资基金开立的证券账户外,机构证券账户(含名义持有人账户),不纳入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计算范围。投资者将股票从名义持有人账户过户到投资者实名证券账户,视同投资者增持股票;投资者将股票过户到存托凭证名义持有人账户,视同投资者减持股票,都不连续计算持有期限。
问:
个人投资者担任上市公司高管,持有的该上市公司非限售流通股将被锁定,这样会影响他的持股期限吗?
答:
个人投资者在担任上市公司高管后,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非限售流通股将连续计算持股期限。
问:
深圳市场的投资者在不同券商、不同托管单元持有股份,持股期限和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答:
深圳市场投资者在不同券商、不同托管单元持有的股份,以“证券账户+托管单元”为单位分别计算个人投资者持股期限和应纳税所得额,其持股期限和应纳税所得额不合并计算。
问:
为什么部分股东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后,补缴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超过了从上市公司分红派息中获得的现金红利?(即发生“负数红利”现象)
答:
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有两种形式:一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二是以税后利润进行分配。第一种形式下,投资者获得的股票不需要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第二种形式下,投资者获得的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都需要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其中股票红利是以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分红派息方案中送股比例较高的情况下,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现金红利可能不能覆盖其应当缴纳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总额。出现这种情况的,投资者需要额外支出现金以缴纳税款。
问:
如何征收通过柜台系统发生的非交易过户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答:
投资者通过柜台办理各类非交易过户的,包括协议转让、司法扣划、遗产继承、财产分割等情形,通过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扣收相关税款。没有托管机构的投资者,应及时在证券公司办理托管手续。
问:
投资者认购或赎回ETF基金份额是否纳入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计算范围?
答:
因投资者认购ETF基金份额导致的ETF基金增持股票将视同ETF基金取得股票,投资者赎回ETF基金份额导致的ETF基金转出股票将视同ETF基金转让股票,纳入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计算范围。
问:
当个人股东对中国结算的计税数据存在异议时,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答:
当个人股东存在异议时,投资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补)税款事宜。
结束语:
所以之前小伙伴问库哥为什么中登公司无缘无故给上市公司打钱了,那就要考虑一下是不是中登公司划拨给上市公司用来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最后大家如果还有疑问的可在评论下方留言,或拨打中登公司热线咨询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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