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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自由约定条款之案例集

本文原载于信披一点通

(ID:xinpi2016) 转载已获得授权


我知道大多数盆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很熟,但你们有没有发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里面有一些上市公司可自由约定的内容。


例如正文以“【】”标记的内容,一般是需要公司根据规则要求或者自身实际情况确定的事项;另外,正文与注释中还规定了一些“公司可以在章程中确定……”的内容,也是公司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


下面举例子说明,希望对大家有些帮助:


一、法定代表人



实际情况下就是比谁话语权大了——谁牛逼,听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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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监高股份管理的其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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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一般也是按照监管要求,把董监高的限制要求加进了章程,优点是不容易忘,缺点是监管口风一变就和章程要求的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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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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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上市公司对股东大会召开地点的规定主要为以下四种方式:

1. 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所在城市;

2.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地点;

3. 原则上在公司住所地,也可以在董事会或者会议通知确定的其他地点;

4. 区分年度股东大会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地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所在城市,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地为公司所在城市或董事会指定其他地点。


四、资料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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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监事会资料同股东大会要求,目前保存期限比较长或者永久保存的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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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累积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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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累积投票制不是强制的,但下述情况除外:

1.《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实施细则。


2. 根据沪深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交所及深主板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公司选举2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深交所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选举2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


六、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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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的时候总会有人纠结要不要开提名委员会的问题,如果一定要开,可以把就任时间设置一下,这样中间就可以加一次提名委员会了。


目前,上市公司对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的规定主要为以下两种方式:

1. 以股东大会通过新任董事、监事的决议为前提条件,灵活规定具体的就任时间,比如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或次日、股东大会决议中指明的时间等。


2. 涉及换届改选时,增加原董事、监事任期届满这一条件,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或上任董事、监事任期届满之日,或者以前述两个日期在后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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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职工代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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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一般都是3年,没有找到124……年的案例


最后的规定授予了上市公司自主决定设置职工代表董事及其具体名额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以及兼任高管职务的董事总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职工代表董事是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八、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与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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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书面通知、通讯通知、专人送达、信函、传真、口头通知等多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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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就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正常情况下需提前5日,也有上市公司规定提前3日或2日。部分上市公司同时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随时通知,不受正常情况下的通知时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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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董/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和临时会议的举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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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要求同上。


目前董/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主要有记名投票表决、不记名投票表决、举手表决、签字表决(在决议上签字)等,同时《章程指引》也允许董/监事会临时会议采用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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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高管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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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很多上市公司而言,在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法定高管人员外增加高管人选,能够更好地契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或管理架构,有利于公司建立和完善员工激励与约束机制。比如有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总会计师等为公司高管;有的技术研发型公司章程将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等列为公司高管;有的规模较大的公司章程将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内审负责人等认定为高管等。


十一、职工监事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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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找到不是1/3的案例,如果你家是,请偷偷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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