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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注意事项

本文原载于小多金服

(ID:shalldo_sh) 转载已获得授权


上市公司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属于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条中“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本文整理了上市公司发生这类交易时需注意的事项。


关于审议和披露标准的计算


上市公司在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时,应当按照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9.3条计算审议和披露标准,除此之外,还需注意遵守累计计算原则以及合并报表范围是否发生变化。


1. 合并报表范围是否发生变化

2008年3月26日,上市公司A公司入股B公司并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持股比例为33.00%。2010年9月15日,A公司增资B公司并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持股比例提高至35%,公司于同月将B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4年5月13日,因其他股东对B公司增资,A公司持股比例下降至29.6%。同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另一持股27.2%的自然人甲签订一致行动关系协议,合计持股比例达56.80%。A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2016年9月,甲与公司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将其所持股权予以转让。


同月,B公司完成董事会改组,A公司自2016年9月30日不再对B公司具有控制及影响,同时于2016年10月不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B公司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12.98亿元,占A公司2015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47%,实现净利润3,697.46万元,占公司2015年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82.60%,为公司重要子公司。


若上市公司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将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和第9.3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案例中的上市公司放弃B公司优先购买权并完成B公司董事会改组,导致不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B公司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12.98亿元,占公司2015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47%,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重大,A公司应当及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迟至2016年年度报告时才予以披露,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也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因此公司收到交易所监管函。


除此之外上市公司还应当注意,出售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后,剩余股权的相应会计处理导致的对净利润、净资产等指标的影响。


2. 累计计算原则

公司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项要求直接源自《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因此上市公司对上述交易,需要同时按照“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各项交易”和“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这两种类型分别累计。


关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1. 首次披露的及时性

上市公司C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披露《关于转让D公司股权的公告》称,C公司与自然人乙签订协议,以3,000万元的价格转让公司持有的D公司20%股权,预计该交易可给公司带来2,000万元的投资收益,占公司2016年报告期末净利润绝对值(-7,131.68万元)的28.02%,相关协议落款日期为11月17日,但是,C公司迟至12月1日才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需注意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有效原则,其中及时性是指上市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案例中,上市公司转让子公司带来的投资收益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属于应当披露的交易,C公司理应在双方签署协议后及时披露,C公司因未及时披露收到交易所监管函。


2. 进展披露的及时性

2017年11月21日,上市公司E公司发布《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暨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的公告》称,公司拟转让持有的F公司29%股权,股权转让总价为人民币19,363.01万元。2017年12月,该事项经E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正式协议签署过程中,交易对手方G公司要求调整交易价格至17,624.26万元。E公司未就交易价格调整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最终的合同金额与股东大会审议金额出现了1,738.75万元的差异。


实践中,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出售子公司股权对公司的影响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同时应当严格按照审议结果执行。案例中公司将交易价格调减约2000万元,未按照股东大会审议结果执行,因此公司收到交易所监管函。


关于交易对方为关联方的特殊性


1. 按照关联交易审议并披露

上市公司出售股权且交易对方为关联方的,上市公司还需根据沪深《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关联交易”要求进行审议并披露。


而关联交易的累计计算除需符合上述一般交易的累计原则外,还应关注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需累计计算。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对上述同一关联人的定义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上述同一关联人的定义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2. 避免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I公司为上市公司H公司的控股股东的附属子公司。2015年11月25日,H公司公告称,与I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H公司出售J公司51%股权给关联方I公司。2015年12月1日,H公司公告称,H公司与I公司签署的《还款协议》约定,截至2015年10月31日H公司原投入J公司的用于项目开发的借款本息共计12,235.54万元,股权受让方I公司承诺将在2017年11月30日之前还本付息代为清偿。截至2017年11月30日,I公司未能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按期偿还J公司借款本息,尚余款项6,773.44万元未偿还,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83%。2017年12月29日,I公司偿还2500万元;2018年4月18日,I公司偿还剩余款项及产生的利息费用。至此,I公司代为偿还J公司借款本息的还款承诺履行完毕。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


而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但不含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


目前的资金占用集中表现为拆借和垫付两大类行为。部分资金占用可能是上市公司为简化财务工作,而忽视了独立性要求。还有少数案例较为特殊,起因都是上市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购买或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其中有些是未能及时处理标的公司债权债务及往来款,使得交易完成后即发生占用。还有些是在关联交易执行和后续业务过渡期间与标的公司继续发生资金往来,引发资金占用。


案例中,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附属子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和债权,因此其需向上市公司偿还借款。I公司未按期履行前述还款承诺,在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4月18日期间构成了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结合其他事项,交易所对H公司、关联方I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温馨提示


在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过程中,需注意下列事项:

1. 审议并披露的标准,特别是累计计算原则;

2. 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同时应当积极关注后续进展,在出售价格、付款进度等未按照协议履行时及时披露进展;

3. 若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构成关联交易时,应当特别注意未清理的关联担保,形成的关联借款等事项,避免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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